金枝 章浩明 亢明
92例司法精神病重新鉴定案例分析
金枝 章浩明 亢明
近年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重新鉴定的案例有增加的趋势[1-2]。为了探讨司法鉴定程序方面影响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一致性的因素,笔者对2006—2012年参加浙江省精神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的92例案例鉴定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改进的具体措施。
1.1 一般资料 收集2006年12月至2012年1月参加浙江省精神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重新鉴定、资料完整的案例92例,初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结论不一致28例(30.4%),其中男76例(82.6%),女16例(17.4%);年龄16~68岁,平均(38.66±9.41)岁;职业:干部4例(4.4%),学生5例(5.4%),工人12例(13.0%),农民17例(18.5%),农民工54例(58.7%)。
1.2 方法 自行设计鉴定程序调查表,包括一般资料、案由、重新鉴定理由、受理委托、资料完整性、精神病学检查、鉴定书分析等方面。分别以第1次鉴定为初鉴组,第2次鉴定为重新鉴定组进行比较,并与重新鉴定组法律关系一致性进行归类分析,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1.3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0.0统计软件,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
2.1 案由 交通事故30例(32.6%),杀人18例(19.6%),伤害12例(13.0%),人身损害10例(10.9%),强奸7例(7.6%),抢劫4例(4.4%),纵火4例(4.4%),民事行为能力2例(2.1%);其他(包括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劫持汽车、非法营运各1例)5例(5.4%)。初鉴组案由与重新鉴定组法律关系一致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 20.741,P>0.05)。
2.2 重新鉴定理由 司法机关为慎重起见或对结论有异议44例(47.8%);辩护律师因时限不够、委托程序不规范、对结论有异议5例(5.4%);受害方家属对结论有异议16例(17.4%);被告方因鉴定材料不全,对结论有异议27例(29.4%)。初鉴组鉴定理由与重新鉴定组的鉴定理由以司法机关提出的重新鉴定出现不一致最多,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6.807,P>0.05)。
2.3 医学诊断 初鉴组医学诊断以精神分裂症、智能损害中度与重新鉴定组医学诊断出现不一致的最多,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28.036,P>0.05),详见表1。
表1 初鉴组医学诊断与重新鉴定组医学诊断一致性(例)
2.4 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中以单方委托为多见,常引起被告以单方委托,受理不规范而提出重新鉴定。初鉴组受理与重新鉴定组案件受理一致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868,P<0.05),详见表2。
表2 初鉴组受理与重新鉴定组案件受理一致性(例)
2.5 资料完整性 重新鉴定组案例都补充了相关材料,全面、准确地反映了被鉴定人的整体情况,特别是被鉴定人作案前相关的个人社会学资料,初鉴组资料完整性与重新鉴定组资料完整性一致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5.027,P<0.01),详见表3。
表3 初鉴组资料完整性与重新鉴定组资料完整性一致性(例)
2.6 精神病学检查 精神病学检查包括精神检查和讨论分析,是司法鉴定的另一项基本技术,初鉴组精神检查缺乏检查技巧、检查简单、分析不全面等,与重新鉴定组精神病学检查一致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6.644,P<0.01),详见表4。
表4 初鉴组精神检查与重新鉴定组精神病学检查一致性(例)
2.7 鉴定书分析 初鉴组案例鉴定书存在有讨论不充分、分析不全面、依据不准确等情况,造成法律关系评定出现误判,初鉴组讨论分析与重新鉴定组法律关系一致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189,P<0.01),详见表5。
表5 初鉴组讨论分析与复鉴组法律关系一致性(例)
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与否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如卷宗材料对案情的了解、对被鉴定人总体情况的了解;鉴定检查的方式及对精神症状的发掘;对诊断标准的掌握以及对法学标准的理解等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初鉴与复鉴的结论差异较大,有报道达47.7%~51.4%[2],本文资料亦有30.4%。
司法鉴定程序合法、规范是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公正、客观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鉴定质量的优劣高低[3]。本文资料表明初鉴组存在有受理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精神检查简单、分析不全面、应用标准不当,鉴定书分析不全面、依据不准确等,与重新鉴定组的法律关系有统计学意义(P<0.01),说明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质量正确与否。特别是在法律关系鉴定中受理材料不全占相当大的比重,由于资料不全、精神检查不细造成伤残等级与事实严重不符较多见,应引起鉴定医师的高度重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基础,收集鉴定材料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一项基本技术,在受理时应加强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查[4]。初鉴组精神检查缺乏检查技巧、检查简单、分析不全面等,表明平时应重点加强对鉴定时精神检查和分析讨论的管理,鉴定医师必须亲自仔细阅看全部卷宗,做好摘录;各类检查与诊断要严谨、规范;要掌握精神检查技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要准确。而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应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用词得当,繁简得体;内容全面,避免重复;说明透彻,观点明确[5]。
针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尽快制定出台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细则、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应特别重视受理程序的管理,加大规范化执行力度,首先保证鉴定材料的客观、公正、完整。全国各地针对各地的特点制定了地方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实施细则》,但执行、落实不够,应结合司法部近年来开展的司法鉴定机构认证工作加强落实工作,纳入管理考核内容。同时对委托单位也应明确规范鉴定材料的基本要求。(2)加强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管理,加强和健全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培训与考核制度。特别是加强司法精神病鉴定受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负责鉴定受理的人员要精通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掌握受理程序、要求,熟悉法律能力名称,审查委托目的、要求是否一致;明确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送鉴目的和要求,避免出现委托的目的、要求和司法鉴定结论不相一致的程序错误。对鉴定单位实行质量管理,取消鉴定单位终身制,实行自然淘汰。严把司法鉴定人进口关,畅通出口,实行优胜劣汰。(3)加强鉴定程序环节的规范管理。鉴定单位应通过司法鉴定单位质量认证认可,重点是加强阅卷、精神检查、讨论分析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按鉴定有关程序细则执行,做到鉴定程序必须合法。(4)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质证制度和采信制度。只有程序规范,才能保证鉴定实践规范,才能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质量不断提高。
[1] 禹海航,冯永铭,谢斌,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分歧的分析[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1,11(2):78-80.
[2] 于恩彦,叶秀红,王英.影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一致性因素的分析[J].浙江医学,2004,26(7):509-512.
[3] 姚澜.司法精神病鉴定证据价值论[J].行政与法,2009,6:86-88.
[4] 郑瞻培,汤涛,管唯.司法精神鉴定的难点与文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3-9.
[5] 郑瞻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84-287.
(本文由浙江省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推荐)
2016-03-14)
(本文编辑:严玮雯)
311113 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金枝、亢明);杭州市富阳区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章浩明)
金枝,E-mail:dlsr201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