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审计探析

2016-12-24 11:47马超群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6年5期
关键词:审计工作信用风险管理

马超群

一、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审计的现实需求

(一)信用担保机构巨大的代偿风险和法律风险,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审计对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信用担保受保企业主要是银行不愿直接贷款的中小企业,事实上只有中小企业实现盈利才能保障其与银行贷款协议的履行,而中小企业经营效益差的现实加大了违约风险。就目前情况看来,我国中小企业部分面临着经营效益差、财务制度不规范、破产率高等问题。信用担保机构由于资金和规模实力较弱,在和银行的博弈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担保事故,全额代偿的现实使信用担保机构面临巨大的“代偿风险”。另外,信用担保公司超范围违规经营,参与民间借贷等行为时常发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面临监管处罚,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问题,威胁着信用担保机构自身以及合作银行的安全。

(二)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水平普遍较低,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审计提供合理化建议

我国专业化的信用担保起步较晚,风险管理水平也相对落后。担保机构普遍尚未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不健全,风险管理文化没有形成。同时,风险管理部门也一直存在着职责不明、效率低下、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从风险防范机制上讲,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科学的防范和评估程序,大多机构仅仅从受保企业财务报告和粗略地询问出发,并且在风险评估上侧重于定性评估而忽略了定量评估,模型运用能力较差,主观性过强的弊端甚至造成“人情担保”等现象的发生。在风险化解机制上,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协议后往往忽视对其进行担保后全程经营监管,以及对抵押品所有权、真实价值等方面的关注,导致保后监测和追偿能力不强,化解风险的能力大打折扣。内部审计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审计能够从全局和战略层面展开工作,能够从贯穿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监督,弥补了缺乏非现场审计的缺陷,增强了内部审计部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价值功能。

(一)注重查错纠弊,风险管理审计方法落后

我国风险管理审计工作的开展起步较晚,审计理念以及工作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内部审计阶段。信用担保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通常采取查错纠弊的方法,以财务、控制为重点,以事后审计为主,大都采取现场审计的形式,非现场审计执行力度不够。加上很多内部审计人员风险意识不够,只是被动执行审计工作或者拘泥于流程,种种原因限制了内部审计部门对于风险管控和价值增值功能的发挥。

(二)量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完善,信息化程度低

信用担保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审计需要符合机构效益的、科学的、规范的,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而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人员往往利用固定的财务、控制对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反映的只是具体担保项目中出现的问题,缺乏风险管理好与不好的具体标准,同质化程度不强。总体来看,内部审计人员对机构风险管理的审计更多依据的是个人经验,没有一套合理的定量与定性评价系统,导致主观臆断性过强,影响风险防范和分散效果。另外,信用担保机构难以共享人民银行的征信共享系统,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平台匮乏。缺乏数据支撑,信息化程度较低,对受保企业财务数据的贷后获取能力有限,难以从全面风险管理的角度保留和分析数据等问题,造成内部审计人员风险管理审计结论不具有实质性。

(三)法律建设滞后行业发展

目前,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行的有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相配套的政策法规等,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担保机构工作的完善。但就目前来看,针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具体来说只有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其他政策法规是都带有地方或部门特征,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缺乏统一性,担保机构跨区域的法律诉讼增多。其次,担保法贯彻的是民商法的原则,保障的是债权人的权利,对中介机构的利益保障功能有限,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只是对信用担保机构作了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者,我国法律没有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社会属性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对担保机构社会信誉造成很大影响,客观上加大了担保机构的外部风险。另外,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人员资格、担保业务种类、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缺乏行业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工作难以展开。

(四)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受限,人员胜任能力不足

近几年担保机构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张,对专业人员的需求呈现爆炸式增长。相比于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和受关注程度还比较低,对于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以及聘用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人才引进不来、人才留不住成为担保机构发展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障碍。对于担保这一专业化、有难度的行业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需要有金融、担保、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多学科的专业背景,还需要懂管理有经验的实务人员,这又无形加大了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另外,由于观念的滞后,部分管理层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不能给机构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人才队伍的建设自然滞后于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审计的对策

(一)从风险角度出发,更新审计方法

传统的内部审计方法大多以财务、控制为重点,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甚微,已不能满足公司治理的需要。强调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控的作用,要求其将“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实现价值增值”的理念加入到内部审计工作中。加强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审计,是以专业化的信用担保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作为审计客体的内部审计方法,该方法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着眼组织整体以及战略目标的角度,着重关注担保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框架与文化建设、辅以必要的财务与制度审计,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健全性方面实施评价与监督,并就机构出现的风险问题提供合理建议,发挥内部审计的咨询功能,优化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现组织目标。

(二)完善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担保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对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价与监督,自然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评价指标反映的真实数据是对担保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优劣评价的前提。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在评价风险管理上定性评价相对应用较多,定量评价的难度较大,评价指标仍在不断探索和修改中。可以针对不同区域担保机构的共通部分,例如从信用扩张能力评价、风险分散能力评价、风险控制能力评价的框架出发,下设放大倍数、风险分散率、担保风险率、担保代偿率、反担保比例等指标。同时评价指标考虑区域的差异性,例如结合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政府出资比例等进行综合评价。总之,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具有以下特征:简明科学性、系统整体性、客观可操作性、普遍适用与差异性结合。除此之外,信用担保机构为了更好的做好风险管控,还应建立跨区域的信用担保服务信息平台,做好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的贷后信息平台对接。

(三)加快相关法律建设,使风险管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

为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建设,发挥信用中介的功能,有关部门必须完善对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和制度规范。提高担保法律效力,由全国人大制定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属性、社会属性、监管体系、信息披露、市场准入、人员资格、担保业务种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既统一规范了全国范围的信用担保行业,为地方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依据,也为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找到法律基础。同时还要制定科学的配套法律制度,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责任分担以及科学、持续的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协调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倾向与经济效益原则,明确责任与义务,避免决策失误造成呆账、坏账。

(四)整合审计资源,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与胜任能力

在内部审计人才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相对缺乏的情况下,信用担保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审计工作任务显得困难重重。为缓解这一状况,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采取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和大力培养内部审计人员的措施,提高风险管理审计质量。社会审计机构的规模和人员素质在不断提高,业务种类也在不断增加,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利用社会审计机构中特定领域的专家,通过咨询合作,合理、有效的开展审计工作。同时,信用担保机构还应该制定多层次、多方位、经常性的人才培训计划,提高审计人员风险意识、业务技能和知识水平,加大人才提拔和薪酬激励制度,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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