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晓晓
【摘要】网络交易平台是为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媒介服务的第三方,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理应成为行政监管的对象。但是依附于互联网的网络交易本身存在不同于传统交易的特点,比如技术性与专业性,这为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目前正处于网络交易平台快速发展的时期,理清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中遇到的困难,明确实施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并且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能为这一行业的长远进步奠定良好的政策基础。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行政监管;法律依据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法律关系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行政相对人,对其实施监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该类关系是法律制度在网络条件下的具体适用。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的对象在本质上与传统的监管对象并无不同,归根结底都是盈利性组织或个人,但是网络交易的监管对象,它实施的违法行为更隐秘,涉及到的地域范围更广,因而给传统的监管模式带来新的问题和要求。
一、对网络交易平台实施监管面临的困难
1、网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网络交易平台为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虚拟的交易空间,为消费者提供在线浏览商品服务,这些看似简单的操作背后暗含着复杂的计算机程序,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士才会清楚其中的缘由,而目前的行政主体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难以在技术性与专业性上达到监管网络交易平台并发现其违法行为的水平。
2、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时期,国家和地方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政策制定上都对其采取了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因此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是抽象性的进行正面的引导。这样做的好处是保障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但弊端在于,当网络交易平台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时,却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目前对网络交易平台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层级不高,各地情况不一,朝令夕改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行政机关实施监管时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
3、调查取证的困难。监管部门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有违法行为需要客观事实依据,但网络交易平台以虚拟空间的形式存在,并没有实际的地点或场所。互联网信息通常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网络交易平台出于安全考虑,通常对这些信息予以加密保护;同时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的特点,监管部门在缺乏专业性网络知识和相关的设备的情况下,想要获取违法经营的电子证据难度很大。
二、对网络交易平台实施监管的措施
1、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其基本目标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必须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网络交易平台归根到底是一个盈利性的企业法人,它的设立与其他企业的设立并无不同。我国对企业设立采取许可登记制,因此网络交易平台也必须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审批后才能从事平台服务。此外,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一个网站,借助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设立经营性网站必须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此可知,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市场准入监管比一般企业的监管要更加严格,这是由网络交易平台的特殊性决定的。
2、建立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自2016年7月1日开始运行,该系统建立的目的是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在线经营者实施针对性监管,通过智能监控平台及时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该系统具有法律适用的提示功能,对交易平台和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引导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性经营。在因网络交易引起的纠纷诉讼中,该系统进行监管过程中获取的电子数据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39、40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络交易实施监管,并且建立信用档案,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线上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将平台信用划分为几个等级,比如诚信平台、信用良好平台、失信平台等,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行选择交易的媒介服务。这一措施可以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
4、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指导和检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盈利性的经济实体,需承担一定的法定义务。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和立法进程的加快,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的义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比如网络交易平台对线上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有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必须严格落实实名制;工商行政部门对线上经营者进行检查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时,平台必须予以配合;对于消费者发起的投诉,平台必须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等。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监管的重点,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不适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指导其运营行为并监督执行。
三、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的立法现状
2010年6月,商务部颁发了《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我国网络交易快速发展,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健全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完善网络交易的售后服务体系,尝试推行先行赔付制度,保障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平稳发展,努力建设安全可信、高效便捷的网络交易平台。在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下,规范网络交易秩序。
2013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其中提出了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平台管理的要求,即网络交易平台不仅应当规范自身运营,更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网络交易的过程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责,比如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申请注册网店的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审查。这一要求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在获取交易对方的信息时存在劣势,而网络交易平台在技术层面更有能力获取信息,因此这一要求更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络交易平台实施市场准入监管,即开办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并申领营业执照;对网络交易平台实施运营监管,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制定平台内的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工商管理部门并采取技术手段制止该行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当遵守市场秩序,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畅通的消费者救济渠道,及时响应消费者的投诉请求,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该《办法》的规定比较全面、具体,尤其是针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了专门规定,实践中可操作性强,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规定了交易规则备案制度,即网络交易平台制定、修改或者实施基础规则、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应当按照规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规则中涉及的责任免除条款等法定情形,商务部门可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书,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予以改正,拒绝改正的,主管部门可对其做出警告等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各地也制定了许多对网络交易平台实施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浙江省工商局出台的《关于促进网络市场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为了方便市场准入,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可以使用“电子商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行业特点的用语进行工商设立登记等。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五年立法规划将《电子商务法》列为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表明未来我国电子商务将更加依法有序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的关键要素,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后,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电子商务法》将对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加全面、成熟的规定,并且《电子商务法》属于人大立法,法律层级较高,将为以后的部门立法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管工作,提供权威的指导。
四、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的路径选择
未来我国对网络交易平台实施监管时,应当着重考虑网络交易的行业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行业自治与政府法治相结合是值得尝试的做法。
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应包括行业自治监管和政府法治监管。行业自治监管是一种社会监管,主要依靠平台自律和其他社会主体的监督来实现;政府法治监管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平台实施监管。根据实践经验来看,单一的行业自治监管或者政府法治监管均存在一些弊端与不足。行业自治监管使处于该行业的人员或企业出于自律而遵守规则,但如果在一个诚信机制不够健全的社会,很难保证所有人都始终遵守这些规则,只有行业自治监管,网络交易平台难以长远发展;政府法治监管依靠强制力使特定领域的人遵守规则,但是由于对行业的不够了解,尤其是面对网络交易这种发展不够成熟的市场,政府制定的规则可能并不符合实践的情况,因此只依靠政府法治监管,可能会出现不适当干预的情况。考虑到政府监管的局限性,应当对行业自治监管采取包容的态度,鼓励支持行业开展自治监管,这不仅是一条权宜之计,更一个是为未来规制网络交易平台立法积累实践与理论经验的过程。
至于哪些方面应当实行行业自治监管,目前尚没有定论,只能说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行业能够自我调节的方面,应实行自治,在出现“市场失灵”的方面,则需要“政府之手”的干预,实行政府监管。但自治监管不是任意的自治的范围就是政府容忍的界限,超出了这个范围,可能导致政府的强制性干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仍处于初步阶段,发展模式仍需要诸多探索与实践,政府监管不宜对其进行全方位或者严格的干预,否则,不仅没有起到积极意义,反而阻碍其发展。同时政府可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实行自治的基本原则,进行抽象的监管,并且参考行业自治经验,在合适的时机将行业规范上升为立法,政府法治监管与行业自治监管并行,可以实现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有效规制。
网络交易平台借助互联网,可以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突破国家与地区的界限,为各类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努力增强我国网络交易平台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是未来我国电子商务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与重要机遇。我国政府及相关主体、从业人员必须从政策法律环境、技术、监管等多维度出发考虑,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在注重公平效率基础上追求规模效应进而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加快技术创新,为我国未来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