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交往与文化主体意识探讨

2016-12-23 13:05郑晗
青春岁月 2016年22期

郑晗

【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交流和沟通中发展起来的,法律文化的交往在于创造一种更加规范和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服务于人类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空前繁荣,国际国内法律文化交往更加趋于频繁,在各种文化之间的交往碰撞当中,法律文化主体意识往往作为一个次要元素被法律文化研究者所忽略。其实法律文化交往是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借鉴、对照、融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律文化主体意识是促成法律文化交往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法律文化交往;法律文化主体意识;联系形态

根据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来看,各种文化之间的交流碰撞是人类社会得以蓬勃发展的前提,多元化文化的形成有利于各种文化之间相互“取长补短”,趋于完备,法律文化亦是如此。法律文化有别于其他领域的文化,其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约束和规范,以帮助维系和谐的、有秩序的社会环境。从国际层面来看,国际法律文化的交往直接影响到各国之间的国家关系与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从国内层面来看,法律文化交流是一个由普遍性到地方性(特殊性)的过程,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通过法律文化规范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社会生活,帮助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本文根据法律文化交往的特点及现状,对法律文化交往和文化主体意识之间的联系进行探究。

一、法律文化交往

1、法律文化交往的重要性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主要因素即是文化交往。与科学、艺术、文学等领域的文化交往类似,法律文化交往也是建立在不同文化之间沟通的基础之上。某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思想观念、政治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相关,因此,法律文化的交往也和其所处的背景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一般来说,经济的交往在各个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交往当中占据主要地位,经济金融是一个系统性的复杂工作,经济交往需要维护交往双方之间的利益,保证交往过程的公平、双赢。要开展好两个国家(或者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就必须依赖法律基础。由此看来,法律是人类社会交往的辅助性工具,法律文化是产生于人类社会的沟通交流当中的。法律文化交往的重要性不仅是为了保持法律文化的实效性,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交往。

2、法律文化交往的形式

根据人类社会法律文化发展的过程来看,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往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对照,第二是法律借鉴,第三是法律融合。

(1)法律对照

法律对照是两种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比较,这也是法律文化交往的第一步。在实际的生活当中,最容易在两种不同文化之间形成对照的是饮食文化、生活习惯、社会风俗、政治制度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相对隐形的文化,其文化对照不容易为大众所熟知,不过在法学家的研究当中,法律对照却是比较不同法律之间的异同点的关键步骤。法律文化应用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的法律文化之间对待同一件事物的法律处理可能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对照的基础即是比较不同法律对待相同事物的处理态度。法律对照需要结合不同法律文化所处的社会环境(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社会风俗)加以考虑,以追求法律对照所产生的最大法律文化交往价值。

(2)法律借鉴

一种法律文化在与另一种法律文化之间相互对照,发现异同之后,其自愿相互学习以发展完善自身法律的过程即是法律借鉴。法律借鉴是不同法律文化得以发展进步的重要前提。一般来说,法律文化之间的相互借鉴是一个长期持续性的过程(人类社会发展是如此),法律文化的形成也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法律借鉴应当充分强调“自愿”,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是双方的交流互动,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一个既定组织、权力机构指定硬性要求规定两种法律文化之间必须进行“法律借鉴”。法律借鉴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例如,民法当中的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司和证券有关的规则制度,刑法上的犯罪构成理论等。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已经表明,法律借鉴并不会对法律文化主体的正常发展产生太大影响,其是起到一种“添加剂”的作用。

(3)法律融合

法律融合是法律文化交往的结构,一般来说,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交往最终都会在促成不同程度上的法律融合。法律融合是法律对照和法律借鉴的最终目标,其是两种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渗透、结合发展的过程。法律融合的核心仍然是以自身法律文化为基础,具备明确的法律主体意识,从宏观角度和法律文化价值取向对法律文化主体加以优化。

二、法律文化主体意识

法律文化主体意识是研究法律文化者的主观立场和角度,西方法律史学家和比较法学家对此点已经有一套系统性理论。法学文化主体意识给出的定义并不如其他事物的定义十分明确,因为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个宽泛而复杂的系统,因此法律文化交往的主体意识根据法律文化研究者的立场、观点、判断和结论等方面都有所差异。西方法律文化主体意识和东方有着不同,西方较早发展现代化制度,因而其现代化的法律文化的成熟度略高于东方法律文化。不过东西方在法律文化主体意识上也存在着共同点——民族国家法律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各民族的法律根据其所处环境存在着相似与不同,法律文化研究者正是基于民族法律文化主体意识对法律进行探究和解答的。在法律文化主体意识研究当中,东方学者千叶正士站在东方法律文化交往的主体意识,对此进行了阐述。其摆脱了西方法学者文化主体意识的窠臼,提出了“本土法的统一性”的创新理论,并且详细阐述了法律的三重结构,对法律交往过程中法律文化主体意识的演变和发展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分析。

三、法律文化交往与法律文化主体意识的联系

法律文化交往是促进法律制度健全和发展的重要途径,法律文化主体意识是保证了“本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巩固了法律文化主体。不论是在哪一个法律文化背景之下,只有明确法律文化主体,才能有序并有目的地进行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往。因此,在法律文化交往过程当中,不仅要强调法律的多元化和法律交往的必然性,更应该重视法律文化主体意识的建立。

四、总结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句话在法律文化交往当中仍然适用。同时,重视法律文化主体意识,对于法律文化交往的意义也是十分深远的。

【参考文献】

[1] 米  健. 法律文化交往与文化主体意识[J]. 中国法学, 2012(2):5-19.

[2] 王立军. 当代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主体性内涵研究[J]. 兰州理工大学, 2014.

[3] 范文涛. 论中国法律文化主体的主体性生成[J]. 东北师范大学,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