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可自由执业带来的利弊及对策

2016-12-23 17:28肖建成
商情 2016年42期
关键词:利弊导游对策

肖建成

【摘要】未来导游可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相关机构向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对此,业界普遍表示欢迎,认为能促进导游与游客实现双向选择,促使导游用优质服务获取更多执业机会,一来能提高导游收入,二来将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购物团”现象的出现。但也有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担心,若产生纠纷并引起大额诉讼,导游个人的偿付能力一般而言是低于旅行社等机构的,对旅行者最终实现索赔反而不利。

【关键词】导游 自由执业 利弊 对策

一、对于导游从业者来说是利好

自由执业后,收入会有提高,导游和游客可以双向自由选择,导游可以塑造自身的‘金漆招牌,打造自己的‘黄金线路,游客也可以挑选自己喜欢的导游,可以说,认真服务、优质内容的导游会更加吃香。导游自由执业,会给导游本身带来收入的直接提高。此前有调查显示,近半导游认为收入和劳动不成正比。国外的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客户往往都会支付小费,但大部分国内游客没有为服务付费的习惯,人的服务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此前导游无法自由执业,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明码标价提供服务,这样会限制了导游的收入,以致出现部分导游以不规范的购物方式获得收益。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愿为服务不好、强买强卖的导游“埋单”,甚至投诉和扣罚导游。

二、有利于导游和旅行社双赢

当前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多是“挂靠”关系,旅行社与大部分导游仅是一种临时雇佣关系,很少导游会作为旅行社的“正式工”。

这种临时雇佣关系,由于旅行社掌握话语权和支配权,掌握了全部线路、客源和推广资源,导游作为“临时雇用兵”只能处于弱势地位,最终只能听由旅行社摆布,这种结果只能是旅行社占据了大部分收益、导游缺乏利益保障,甚至出现了“零底薪”导游,他们只能从购物、餐饮等地方获得回利来保证自己的收入。这也不难理解为何在购物、餐饮等问题上,导游一直处于被投诉、被抱怨的位置。

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导游提高收入,另一方面,也将减少旅游乱象的出现。导游自由执业后,能极大解放导游从业人员,有利于导游与游客双向选择,也有利于导游和旅行社的互利共赢,让更多导游凭服务和专长获得收入和尊重。

三、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

社会上大多数年轻人可以接受个人导游。而有些年龄稍大的则认为,网上找导游缺乏保障。对于有些目的地还是会请当地向导比较好,可以更好地游玩。网上找导游,多了一种方式。但是网上找导游保持谨慎。导游自由执业政策出台,无疑是黑导游转型的一个契机,就如同打车软件一样,一直有负面的消息,但是依旧来势汹汹地席卷了出租车市场。可以预见个人导游推出以后,优秀的导游也会因为掌握酒店、租车等各类旅游资源,以及相对有信用的口碑,慢慢做出品牌。同时也可预见个别劣质导游成为负面新闻的主角。尽管有风险,毕竟互联网是趋势,以后大多数人会选择信用好的个人导游进行专属的消费。

但是如果这种新平台发生了信用危机,最后还是有人会找大旅行社出行。不少游客担忧,一旦没有旅行社兜底,导游会成为“无王管”,市场岂不会更乱?有游客建议,在导游自由执业后,呼唤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对导游进行监管,以保证即使旅行社缺位的情况下,也能对导游和旅游安全做出可以控制的安全保证。为此,旅游部门还专门制定了《导游自由执业投诉处理办法》,通过调解+仲裁+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的方式,着力解决导游自由执业产生的纠纷。

四、需要考虑四方面新问题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导游自由执业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项有益尝试,必然会带给游客以极大的便利和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政策出台后,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个性化的导游,将会给游客的出行带来更为精彩的出行体验,成本也会降低。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导游自由执业也将为这个行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第一,导游的意外伤害保障问题。改革前,游客与旅行社建立的是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是劳动关系,旅行社为导游办理工伤保险。导游在为游客服务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游客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导游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部门落实。但导游自由执业后,对个体导游而言,游客直接与导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一旦导游遭遇意外伤害,游客将会面临赔偿的风险。第二,游客的损害赔偿的维权问题。改革前,由于导游的过错导致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游客可以以旅行社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导游自由执业后,游客与个体导游直接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只能起诉导游个人。这需要游客掌握导游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相对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旅行社,维权难度大为增加。并且,即使胜诉,对导游个人财产的执行难度也很大。第三,游客刑事犯罪防范问题。导游自由执业后,相对于作为旅行社员工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游客遭受个体导游刑事犯罪侵害的风险将会增加。第四,纳税问题。改革前,旅行社作为企业法人,应当为游客缴费开具发票,同时按国家规定纳税。导游自由执业后,个体导游如何纳税,国家如何监督导游纳税,同样是新的问题。

五、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

其一,是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细化规则。在允许导游自由执业后,针对工伤、纳税、保险、网络平台的责任与对导游审查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细则,确保有法可依。

其二,是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安全保障作用。强制办理个体导游意外伤害保险和导游责任保险,根据情况,上述费用由导游、游客或网络平台承担。

其三,应该强化网络平台的审查义务,增加其连带赔偿义务。在自由执业后,由于个体导游背后没有了旅行社,就应当强化网络平台对导游的审查义务,一旦导游侵权,网络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四,改革创新,稳步推进。积极顺应市场新需求,选择旅游市场秩序好、导游管理基础好、有市场需求的地方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供需信息更加对称,促进导游与游客实现双向选择,拓宽导游执业渠道,满足日益增长的游客需求。

其五,政府引导,市场参与。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导游自由执业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标准,建立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提供导游认证,汇总共享导游执业评价信息;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搭建、宣传导游与游客的供需交易平台,加强导游的培训与管理,妥善处理有关投诉,为游客提供优质导游服务。

其六,社会监督,多元共治。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游客对导游服务的评价体系,促使导游用优质服务获取更多执业机会,发挥市场的力量对导游进行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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