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1+X”模式探索
——基于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研究

2016-12-23 03:03许子婵
文化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生产性规模化文化遗产

许子婵

(晋中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晋中 030619)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1+X”模式探索
——基于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研究

许子婵

(晋中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晋中 030619)

本文通过对山西省17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发展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提出“1+X”的发展模式,不仅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对于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和社会协调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1+X”模式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日趋重视。为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示范带头作用,探索和积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法和经验,国家及各大省、市陆续确立了多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名单,从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发展现状

本次研究以山西省17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作为调查研究对象,山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到目前为止,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有17家,其中国家级包括:山西老陈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稷山县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省级包括:山西水塔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双合成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等14家,主要涉及食品制作技艺、中药传统炮制制作技艺和传统手工艺品制作技艺三大类。近三年间,这17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的发展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的生产规模情况

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生产规模和生产经营收入方面产业化程度低。山西省17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中达到规模化生产的仅有8家,其余9家均未实现规模化生产,主要以“小作坊+农户”的形式进行生产。从17家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近3年的生产经营收入可以看出只有山西老陈醋、太原双合成食品、山西广誉远国药等一些知名大企业收入呈正增长,达到规模化生产,其余小作坊增长率基本为负值,甚至平定市文亮刻花瓷砂器研究所出现了投入大于产出的情况。

(二)企业累计资金投入情况

从17家非遗保护示范基地近三年累计资金投入情况可以看出投入的资金不足,导致产业化发展难以成规模。一方面表现在政府对于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不足,2012年到2015年3年期间,17个保护性示范基地共计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资金1.05亿元,其中政府财政投入0.05亿元,而且仅有9家企业受到政府的不同程度资金投入。企业自身方面投入力度也不够,不能合理的扩大生产规模,导致收入增长率缓慢或出现下滑的趋势。

(三)企业保护传承情况

山西省17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传承人,主要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县级传承人。从传承人的数量上看,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传承人建设路径,保障了传承人队伍的稳定性,传承类型主要涉及群体传承、家族传承和社会传承。

(四)企业对于与自身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的保存情况

山西省17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对自身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的保存主要涉及以下方法:

1.收集、整理相关历史资料、账册等进行建档保存,将资料编撰成册,出台相应的档案管理机制,加大非物质遗产的保护;

2.保留原始工具,收集实物标本筹建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3.通过建立景区,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将这一资料传承,系统的呈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4.成立了传习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研发、创新、开发。

(五)基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所采取的主要方法

现阶段,17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的主要保护措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活动提高宣传力度,增加企业知名度,提高生产竞争能力;

2.增加资金投入扩大生产力、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人才、更新设备、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生产效率;

3.采取“基地+博物馆+旅游”的形式,推动基地产品的发展。

4.开展项目保护,建立完善的传承人管理制度,大力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使项目后继有人、传承有序;

5.对核心工艺进行了重点保护及复古性恢复等措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问题分析

从企业、政府和社会等方面来分析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在非物质文化生产性保护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产品难以规模化生产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生产情况看,长子县西南的响铜乐器、高平刺绣、平遥薛生金器技艺、平定县张氏砂器陶艺坊等多家企业产品呈现“小作坊”和“农户”的形式,生产均未达到产业化。

1.企业自身的投入不足,难以规模化生产。

企业的投入包括资金、宣传、管理、技术等方面,而且这些方面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企业资金投入不足,会影响企业难以创新,难以引入先进设备和技术,难以扩大经营范围,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收入和资金再投入,最终导致企业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受影响。

2.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脱离了社会、文化和生活的需要,难以规模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传统手工技艺品逐渐脱离了社会的需求,其生存和发展受到了阻碍,比如:长子县西南的响铜乐器、平遥薛生金器技艺等,逐渐脱离了社会、文化和生活的需要,以至于在以低成本、高效率、大利润的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很难具有相应的竞争力。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销量不高

山西省17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近3年的经营收入中,只有9家企业呈正增长,其余均出现负增长,可见企业产品的销量不高。

1.企业产品销量不高体现在市场的需求不大,一方面由于企业的创新力度不够,导致产品类型单一,外观、花样及品种太少,可供市场选择性低。另一方面还体现了产品覆盖范围小,只注重礼品、收藏,忽略民用。此外市场的需求还受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的影响。

2.企业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足, 市场运作能力差,知名度不高,缺乏品牌的影响,导致产品滞销。这方面问题小作坊最明显,一方面由于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缺少专门的销售路径,受市场销售波动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知名度不高,缺乏品牌效应,导致产品滞销。

(三)政府的扶持和监管力度不够

1.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都是属于地方文化或民间文化,经济价值不高,项目规模小,对市场的把控能力有限,风险预判能力不足,其弱势地位非常明显,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政府的支持以及扶持,容易濒危。政府支持主要包括提倡、宣传和资金扶持等。在生产性保护这一方式上,政府的资金扶持尤其关键,但从近三年的数据上看,山西政府的资金扶持广度和深度不够。

2.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

政府的监管力度也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产品的发展。由于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市场受假冒产品冲击严重,醋业、酒业以及中医药方面都出现类似问题,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受到严重影响。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1+X”模式运行

结合上述问题分析,本次研究提出了“1+X”模式探索。“1+X”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模式中“1”代表企业基地自身,“X”代表“农户”“院校”“合作社”“旅游”等多个合作单位部门,通过优势资源的集中以及政策的推动,扩大产品的延伸及品牌化建设,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的保护和传承。

(一)建构 “基地+农户”模式,加强企业基地可持续发展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以及人力资源来源于农户,比如中医药和手工布艺等,为了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和传承能够持久和稳定,促进企业的长期性发展,必须以基地为平台,与“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模式,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双丰收。

(二)建构 “基地+院校”模式,促进产品的时代化发展

为了促进产品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的发展,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产品能够满足市场化环境的需求,需要企业以自身优势为基础,联合各大院校一起研究、开发和创新。将高校的优势资源利用起来,从产品的样式和外观入手,确保产品样式的多样化,作用功能的生活化和大众化,增加市场的可供选择性,推动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产品的时代化发展。

(三)建构“基地+公司”模式,推动基地生产产业化发展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小企业、小作坊由于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足,缺乏销售路径和品牌效应,市场消息滞后,产品滞销,不能规模化生产。企业基地可以采取“基地+公司”模式,基地可以联合销售公司、市场调研分析公司以及市场广告公司,采取强强联手,增强产品的品牌化,提高市场的占有力,使产品达到规模化生产和销售,推动产品生产产业化发展。

(四)构建“企业基地+旅游”模式,实现基地产品市场化发展

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建立“基地+旅游”的发展模式,一方面在生产基地建立博物馆和旅游景区,增强社会大众的保护意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传承;另一方面与旅游公司建立横向合作,在各大景区推出手工艺产品,通过节假日期间景区的人流量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基地产品市场化的发展。

除此以外,“1+X”模式,不仅以企业基地为依托,还可以继续多元化发展,为了保证模式的正常化运行,还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力度的加大。

[1]罗艺.论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世界,2010,(5):66-67.

[2]刘德龙, 张兴宇,袁大伟.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与民众的日常生活需求——以鲁南奚仲文化的保育路径为例.中华文化论坛,2014,(3):115-112.[3]徐艺乙.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作用[J].贵州社会科学,2012,(12):5-8.

[4]胡惠林,王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从“生产性保护”转向“生活性保护”[J].艺术百家,2013,(4):19-25.

[5]杨亚庚,陈亮,贺正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探索[J].东方学术,2014,(1):201-217.

【责任编辑:王 崇】

秦 立鹿纹 凤翔县铁沟遗址采集

C910

A

1673-7725(2016)04-0164-04

2016-03-05

本文系2014年度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山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利益主体行为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A409)的研究成果。

许子婵(1987- ),女,山西大同人,助教,主要从事社会管理、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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