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网络爆料云南永胜县为加快全县脱贫攻坚进程,发文要求干部职工捐扶贫款,每名职工最低捐款一千元。随后永胜县委宣传部回应称,目前县里已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县长已致歉并承诺将退回捐款。
强捐年年有,不少也不多。好在舆情反弹后,地方部门致歉并承诺退款。但,强捐式扶贫若非东窗事发,被逼捐的民众岂非只有哑巴吃黄连的份儿?如果发现了只是致歉退款了事,是不是意味着放纵了这种任性权力的行使?
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对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强制摊派募捐,如果打着公权的幌子,就要按“章”索骥地追究“师出有名”的权力责任。于此而言,一方面固然要纠错,该道歉的道歉,该退钱的退钱;另一方面,更要依法究责,该处分的处分、该责罚的责罚。
援助或者扶贫都应该基于自愿,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其次,不管是正处副处正科副科,还是普通职工,捐款都涉及他们的财产,如果让对方强制性交纳,其实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处置。而一个县政府当然没有权力作出这种处置,它不能拿献爱心来变相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