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菲
【摘要】近年来,现代汉语语法分析除沿用传统的句子成分分析法外,还借鉴了国外语言学的一些方法,如层次分析法、变换分析法、语义特征分析法等。本文将主要运用层次分析法和配价分析法,讨论“对上帝的爱”之类的歧义结构。通过简单的分析和讨论,本文旨在揭示不同语法分析方法各自的特点及其不断发展更迭的趋势,并展现汉语所特有的魅力。
【关键词】歧义;语法分析;层次分析法;配价分析法
随着语法研究的深入,语法分析的方法也在不断地发展。除了传统的语法分析方法——句子成分分析法(中心词分析法)外,汉语语法研究者们还根据汉语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外语言学的一些方法,如层次分析法、变换分析法、语义特征分析法等,使汉语语法分析方法更为完善。
本文将主要运用层次分析法和配价分析法,讨论“对上帝的爱”之类的歧义结构。一般认为,表示抽象事物的单音节名词是不能受“对……”这一介词结构的修饰的。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对上帝的爱”这一类语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比如,我们常常会听到人们讨论“该怎样表达对上帝/父母/丈夫/妻子/某人的爱”,或是听到他们感慨“对上帝/父母/丈夫/妻子/某人的爱,我们应该心怀感激”。通过在语料库中对相关例句进行检索和查找,我们发现,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文章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分析;第二部分运用配价分析法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归纳全文的基本意思。
为了更好地分析和阐释“对上帝的爱”之类的歧义结构,本文将把“对上帝的爱”和“对上帝的敬意”“对上帝的同情心”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讨论。
一、从层次分析的角度分析
1、层次分析法是从结构主义语言学中吸取来的,但是从汉语的性质出发对其进行了改造,因而有所不同。汉语语法的层次分析,既讲切分,也讲定性。它依据句法构造的层次性,着眼于句法结构内部的分析,通过分析使我们了解到一个句法结构所包含的若干个词是怎样按照一定的句法规则一层一层地组织起来的。运用层次分析法来分析句法结构“对上帝的爱”,我们可以清楚地区分出其所表达的两种意思:
对 上帝 的 爱
1 ( ) 2
3 4
1-2 “定-中”偏正关系
3-4 介词结构
对 上帝 的 爱
1 2
3 4
1-2 介词结构
3-4 “定-中”偏正关系
在a情况下,“对上帝的/爱”是偏正结构,“上帝”是“爱”这个名词所对应的动作的对象,是人们爱上帝的意思;b情况下,“对/上帝的爱”是介词结构,“上帝”却是“爱”这一动作的发出者,是上帝爱人的意思。我们常常听到人们讨论“该怎样表达对上帝/父母/丈夫/妻子/某人的爱”,用的就是a这种情况;听到他们感慨“对上帝/父母/丈夫/妻子/某人的爱,我们应该心怀感激”时,用的却是b这种情况。
句法结构“对上帝的爱”,之所以存在a、b两种歧义,就是因为其内部构造层次不一样。换句话说,是因为我们可以对“对上帝的爱”进行a、b两种不同的切分,而这两种切分都是合理的。
2、从语义上看,介词的作用在于引出与动作相关的对象(施事、受事、与事、工具)以及处所、时间等。例如,介词“对”的作用,就常常在于引出与事。介词跟它的宾语合起来,就形成了介词结构。
有的介词结构加上助词“的”,转为体词性结构后,可以作定语。例如:
(1)对上帝的敬意
(2)对恋爱的看法
(3)对这件事的反应
这一类格式与以偏正结构为宾语的介词结构(如:对上帝的同情心)同形,因此有时会有歧义。例如:
(4)对校长的意见不少
(5)对校长的意见发表一点意见
在例(4)和例(5)中,均出现了同一句法结构“对校长的意见”。显然,二者的意义是不同的:在例(4)中,那意见是他人针对校长提出的;例(5)中,那意见是由校长提出来的。相应的,前一个例子里的“对校长的/意见”是偏正结构,后一个例子里的“对/校长的意见”却是介词结构。
我们假设,句法结构“对上帝的敬意”“对上帝的同情心”和“对上帝的爱”一样,也存在着上述这种同形问题。那么,是不是“对上帝的敬意”“对上帝的同情心”都有歧义呢?我们不妨也用层次分析法分别对其加以分析,请看:
按说,例(6)和例(7)应该都有两种切分法,应该都有歧义,可实际上并非如此。例(6)允许a切分,不允许b切分;反之,例(7)只允许b切分,不允许a切分。它们都没有歧义。
3、为什么句法结构“对上帝的爱”有歧义,类似的“对上帝的敬意”“对上帝的同情心”却没有歧义呢?难道是因为在句法结构“对上帝的爱”中,“爱”是表示抽象事物的单音节名词,而“敬意”和“同情心”都不是单音节名词?显然,这个理由是不充分的。在例(4)和例(5)中,同形的句法结构“对校长的意见”的意义也是不同的,而“意见”一词同样只是表示抽象事物,却不是单音节名词。
层次分析法,似乎并不能回答这种“为什么”。实际上,这个问题暴露的正是层次分析法的一个局限——它只能揭示句法结构的构造层次和直接组成成分之间的显性的语法关系,即语法结构关系,却不能揭示句法结构内部所隐含的语义结构关系。
在对句法结构“对上帝的敬意”和“对上帝的同情心”的讨论中,通过层次分析,我们可以而且也只能知道它们各自内部的构造层次和直接组成成分之间的语法结构关系,分别如上面的(6)(7)所示。但是,“上帝”和“敬意”“同情心”之间在语义上到底分别是什么关系,层次分析法就不管了,它也没有能力来揭示。对于“对上帝的爱”的分析,同样是如此。层次分析法只能说明前者没有歧义,后者有歧义,因为“对上帝的敬意”“对上帝的同情心”都只有一种切分,“对上帝的爱”却可以有两种切分。
层次分析不能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原因就在于它不管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在上述例子中,如果考虑、了解了内部实词之间的语义关系——“上帝”既可以成为名词“爱”所对应动作的对象(人们爱上帝),又可以成为“爱”这一动作的发出者(上帝爱人);“上帝”只能成为名词“敬意”所对应动作的对象(人们对上帝怀有敬意),却不可能成为“怀有敬意”这一动作的发出者(从没有听说过上帝对人们怀有敬意);“上帝”只能成为名词“同情心”所对应动作的发出者(上帝对人们怀有同情心),却不可能成为其所对应动作的对象(也从没听说过人们能对上帝怀有同情心),那么它就可以为我们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了。
当然,层次分析具有的这个局限性,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层次分析本来就只包含切分和定性两方面的内容,也只承担这两项任务;至于包含在结构中的实词性词语之间的语义结构关系,这并不是它的研究范畴。我们应该做的,则是进一步探索,寻找更合适的分析方法,来帮我们回答这种“为什么”的问题。
二、从配价理论的角度考察
1、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不光动词有配价问题,形容词、名词都有配价问题。其中,名词的配价表现为某个名词一定要求与另外的某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依存关系。根据观察一个名词要求与多少种不同性质的名词在语义上与之构成依存关系,我们一般把名词分为三类:零价名词,记为N0,如“大海、天空、空气”;一价名词,记为N1,如“姐姐、妹妹”等亲属称谓名词,“质量、价格”等属性名词,“手、脚”等部件名词;二价名词,记为N2,如“意见、态度”等,多是抽象名词。
语言事实告诉我们,介词结构“对……”一般能作二价抽象名词的定语,如:
(8)(他们)对祖国的感情
(他)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阳光)对生命的意义
(政府)对农民的优惠政策
其基本的结构模式是:
名词1[持有者/具有者]+ 对 + 名词2[所针对者]+ 的 +名词2[二价]
其中,作中心语的“名词2”是整个结构的核心。它或表示对人对事的情感态度,或表示对人对事的意见观点,或表示对人对事的作用意义,或表示对人对事的方针政策,等等。“名词1”和“名词2”是“名词2”的两个配价成分。“名词1”一般是情感态度、意见观点、作用意义和政策方针的持有者或具有者;“名词2”一般是情感态度、意见观点、作用意义和政策方针的针对者。
部分学者甚至认为,除了在少数诗歌语言里,介词结构“对……”不仅只能修饰二价抽象名词,而且还要受到语音上的制约,即单音节抽象名词虽也属于二价名词,但不能受“对……”的修饰。通过对众多语言现象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发现,这种观点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可是,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对上帝的爱”这类语言现象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在此,我们暂时忽略对介词结构“对……”到底能否修饰单音节抽象名词的讨论,只将分析的重点放在句法结构“对上帝的爱”存在歧义的原因上。
2、从配价理论的角度来考察,句法结构“对上帝的爱”存在歧义的原因就变得简单而清晰多了。“对上帝的爱”是这样一个句法格式:
对 + 名词 + 的 + 名词2[二价]
当介词“对”的宾语成分“名词”在语义上如果可以任意地理解为“的”字后面那个二价名词(即名词2[二价])的任何一个配价成分时,那么整个结构就会有歧义。
具体来说,句法结构“对上帝的爱”中的“爱”属于情感、态度类二价名词,而“上帝”即可以看作是“情感的持有者”,也可以看作是“情感所针对者”。按前者理解,是“上帝爱人”的意思;按后者理解,是“人们爱上帝”的意思。
按照这种分析方法进行推理,说句法结构“对上帝的敬意”“对上帝的同情心”和“对上帝的爱”看起来很类似实则不同的原因,就显而易见了。
3、不难看出,“对上帝的敬意”“对上帝的同情心”和“对上帝的爱”一样,属于同一种句法格式:
对 + 名词 + 的 + 名词2[二价]
同理,当介词“对”的宾语成分“名词”在语义上如果可以任意地理解为“的”字后面那个二价名词(即名词2[二价])的任何一个配价成分时,那么整个结构就会有歧义。
“敬意”“同情心”和“爱”一样,都是情感、态度类二价名词。可是,在“对上帝的敬意”中,“上帝”只能看作是“敬意所针对者”,不能看作是“敬意的持有者”;在“对上帝的同情心”中,“上帝”却只能看作是“同情心的持有者”,不能看作是“同情心所针对者”。
也就是说,在句法结构“对上帝的敬意”“对上帝的同情心”中,介词“对”的宾语成分都是“上帝”,但“上帝”在语义上并不能被任意理解为“的”字后面那个二价名词(“敬意”或“同情心”)的任何一个配价成分。所以,“对上帝的敬意”和“对上帝的同情心”均没有歧义。
4、相比起层次分析法,配价语法理论与方法的提出和运用,深化了句法语义研究,使句法研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配价分析同样具有局限。首先,配价分析主要还是用来解释动词和名词一些语义关系问题的,而语言中词语之间的语义关系非常复杂,对其他方面的语义关系,它显得也有些无能为力;其次,动词和名词之间的语义关系,也不能全靠配价分析来解释;再次,会碰到很多例外,像在文中提过的,“对上帝的爱”句法结构的合理存在和普遍运用,就能算是“介词结构‘对……不能修饰单音节抽象名词”这种观点的一个例外。对于这种例外,我们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三、结语
本文的基本意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从层次分析的角度来说,句法结构“对上帝的爱”,之所以存在歧义,是因为其内部构造层次可以不一样。换句话说,是因为我们可以对“对上帝的爱”进行两种不同的切分,而这两种切分都是合理的。“对上帝的敬意”“对上帝的同情心”却都只允许一种切分,所以都没有歧义。
2、从配价理论的角度来说,句法结构“对上帝的爱”中的“上帝”即可以看作是“情感的持有者”,也可以看作是“情感所针对者”。介词“对”的宾语成分“上帝”在语义上可以任意地理解为“的”字后面那个二价名词“爱”的任何一个配价成分,所以存在歧义。“对上帝的敬意”“对上帝的同情心”中,介词“对”的宾语成分都是“上帝”,但“上帝”此时在语义上并不能被任意理解为“的”字后面那个二价名词(“敬意”或“同情心”)的任何一个配价成分。所以,二者均没有歧义。
3、无论是层次分析,还是配价理论,不同的语法分析方法具有各自的特点和局限,呈不断发展更迭的趋势。针对不同的语言现象,我们应采用相应合适的语法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讨论;现有分析方法的局限,要求我们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极探求更好的分析方法。
4、句法结构“对上帝的敬意”“对上帝的同情心”和“对上帝的爱”看起来极为相似,实则貌合神离。在汉语习惯用法里,有的介词结构加上助词“的”,转为体词性结构后,可以作定语(如:对上帝的敬意/爱),这一类格式与以偏正结构为宾语的介词结构(如:对上帝的同情心/爱)同形,因此有时会有歧义(如:对上帝的爱)。这种丰富多彩的“貌合神离”,正体现了汉语所特有的魅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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