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兴洲/ 文
网络零售的快速发展与商品质量监管
◆任兴洲/ 文
编者按
在第18届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质量创新论坛暨第十一届上海国际质量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任兴洲以“互联网零售的快速发展与商品质量监管”为题作了演讲。她表示,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网络交易市场,有责任构建系统性的质量监管体系。
本届上海国际质量研讨会紧跟时代的脉搏,以“互联网经济下的质量和质量影响力”作为主题。今天与大家交流的题目是“网络零售的快速发展与商品质量监管”。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或者基于互联网的交易,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商品、服务的质量监管,就凸显出了其重要性。
新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普及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仅以2015年为例,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突破了20.8亿,相当于当年GDP的27%,2010—2015年这六年大体保持了年均30%的增长,增速和总量都在快速地发展。
2015年电子商务包括B2B和 B2C,经统计当年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9万亿元,同比增长33.3%,相当于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2.8%,自2010年以来年均增速超过50%,网络零售的增速比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还快。
今年1—9月份,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网上零售总额3.4万亿,同比增长26.1%。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2.7万亿元,占1—9月份社会消费者零售总额的11.7%,中国名副其实地成为了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随着网络零售的快速发展,其对整个零售业的影响和渗透率也在不断提高。所谓网络零售渗透率,是指网上零售市场规模占总零售市场规模的比重。2015年网上零售渗透率已经达到13%,比2011年提升了8个百分点。
网络零售中,服装、家电、消费类电子产品、母婴用品、家具家居等商品占较高比重,同时以餐饮、商旅、保险、基金等为代表的服务和虚拟商品也在快速增长,这些商品和服务交易额占到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总额的3/4左右。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2015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到4.13亿人,并且还在以较快的速度发展,未来伴随着90后和00后逐步成为消费主体,网购的人数还会有所增加,这种势头不会减弱。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零售交易打破了时空的界限,促成了新业态、新渠道、新模式的创新。利用互联网技术、移动互联网等的创新,以及在线支付、结算、物流、互联网金融等商业模式的创新,使消费变得更加便利和快捷。
网络零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扩大了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网络零售以消费者为中心,使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借助互联网得到了极大提升,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甚至生活方式;顺应了经济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带动的消费升级;迎合了新生代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
网络零售加速流通现代化步伐,促进城乡和区域间实现均衡发展。网络发展最迅速的是东部和发达地区,但是可以看到西部以及农村、偏远地区的互联网网购量也在迅速增加,网络零售实现了城乡以及区域间的消费和流通方面的平衡,促进了流通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倒逼流通领域供给侧改革,可以预见下一步改革还将继续深化。
网络零售在带来非常好的消费体验和便捷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其中的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随着网络零售快速发展,商品质量和售假问题成为投诉的突出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网络零售十大热点问题排在首位的就是网络销售商品质量差和售假问题,投诉问题集中在商品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虚假销售等。
在网络交易投诉中,除商品类之外,生活服务类投诉明显上升,涉及餐饮、旅游、租车、购票服务的网络销售领域成为用户投诉热点。随着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其质量问题和售假问题也较为突出,很多号称是国外的品牌产品实际只是高仿品或是质量比较差的商品。
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网购正品率仅为58.7%,抽查的9个电商平台中7个存在售假行为,问题率77.8%;2015年受理消费者网络购物投诉同比增长87.3%。质检总局2015年监督抽查了5大类11种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合格率仅为71.3%。全国消协组织去年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083件,其中电商购物投诉占95.41%,达19162件。其中,质量投诉为主要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网络质量的维权出现了难题,主要体现在责任主体确定难、商品知情权知悉难、异地维权难和维权成本高。
为什么在网络零售中存在这么多的问题?首先是因为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导致信息不对称。互联网带来了信息的进一步对称,但是同时由于它的虚拟性,我们看到的只是图片,摸不到商品,所以网络零售带来的不是现实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服务,而是一个交完钱,物流过来,然后收货的过程,中间还有一个时间差,这种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导致了新的信息不对称,产生新的问题。
部分网络零售经营者没有工商登记,也没有税务登记,资质无法监管。去年我带队对全国网络纳税问题做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有大量的卖家以自然人身份登记在网上从事销售,既没有工商局登记,也没有税务税号,游离在政府监管之外。这类卖家通常只是在平台上有一个注册号,是否真实也无法考证,很难监管考察其资质。
网络零售还有一个特点是点多面广,跨区域经营,不知道这个商家在哪里,只知道商品是从哪里发出,但是找这个主体不容易。
平台型网络缺乏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平台型网络的责任主体和法律地位不明确,它说自己就是搭建了一个平台,交易的主体是网店,不清楚自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总之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产生了监管真空。
网络零售信用体系不健全,虽然正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但是总体来讲网络零售的信用体系还是相对欠缺。
政府适应这种快速发展的网络零售特点的监管措施和手段还不成熟。网络零售监管和原来对实体店的监管和制造生产加工点的监管都不一样,如何监管还在探索中,尚不成熟。
缺乏针对性的监管法律法规。现在看来有些在线下适用的法律原则上可能线上也适用,但却不具备针对性,可能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对网络零售的监管。
对网络零售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是世界性的新课题,一些互联网应用发达的国家也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我国作为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加强对网络零售质量监管势在必行。网络零售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应在体制机制、监管方式、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构建网络零售的质量监管体系,这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完善网络零售的准入和资质管理。现在做上市之后的管理,大幅度放松了我们的规制,特别是准入制度。不是放松了就不管了,而是要对网络零售的经营者准入资质进行合理的管理。
——应对网络零售的经营行为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现在对一部分自然人身份网商的监管还不到位,因为对他的信息不了解,最多是在网上抽查,抽查过后这个店或许就消失了,因为可以随时注销,然后在另外一个平台上再去注册另一个网店。所以,这种情况下如何对网络零售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是值得研究探讨的。尽管网络零售经营者会跟政府打游击,但是不管怎样一定会依托某个电商平台。不同的电商有不同的经营模式,一些是自营的,像亚马逊和京东;还有一些是供大家自由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应明确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让平台在规则制定、商家选定、事中监管、大数据分析等方面,承担起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
——应完善网络零售的政府质量监管机制。这对政府来说是新课题。第一,要将网络零售纳入政府统一的监管体系中,和线下监管一样,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不应有法外之地。原来不监管是因为不知道应该怎样监管,又怕新生事物扼杀在萌芽中,所以给了宽松的环境,但宽松环境和监管并不矛盾,所以应将网络零售纳入政府质量监管体系中。第二,要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协同和协作,虽然网络零售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理应由工商部门管理,但是其中又涉及到大量的质量问题,源头可能在商品生产环节,所以离不开质监质检部门和食药管理部门的管理,现在跨境商品又涉及到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应理清这些部门在质量监管中各自承担的职责。
——应针对网络零售特点,明确监管范围责任。平台企业自营商品以及通过平台的自然人经营的商品,究竟是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监管还是由经营者所在地部门监管,这个在质量监管上都应该明确。好在现在国家工商总局明确了应该由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承担该职责。
——应完善并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现在是抽查为主,每次抽查的结果总会有人质疑,所以应考虑如何使抽查方式更为科学合理。另外,还应探索其他的监管手段。网络销售的特点是可追溯性,如何运用它的足迹和大数据分析以及智能管理来提升监管的效率和能力同样十分重要。同时这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平台企业的数据可不可以给政府?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或者委托数据分析机构来分析?这个成果怎么运用?其中涉及到相当多的问题,都需要在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
——应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问题虽然发生在流通环节,但是可以追溯到产品质量、生产环节,追溯的流程是什么,整个投诉维权的流程是什么,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如何结合联动,这都是需要我们整体考虑策划。
——应强化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从源头根除假冒伪劣。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加强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对电商及产品实施“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并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管结果。
——应建立网络零售的信用体系。网络零售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信用足迹是可记录、可评价的,因此建立信用体系有独特优势。一个人做了上万手的交易,每一笔交易都合法合规且满足消费者需求,那他的信用就是好的,消费者评价也是高的。所以应建立网络的信用体系,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应建立电商投诉维权中心。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工商总局电子商务12315投诉维权(杭州)中心”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质量检测(杭州)中心”两个国际级中心已经落户杭州。
——应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评价网络,形成网络诚信交易的生态体系。除政府部门监管之外,还需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第三方机构、中介机构、消费者还有大量的媒体参与建立网络零售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的社会化体系,做到群防、群监、群治,形成整个社会的监督网。动员社会的力量,实现电商质量、信用等信息和维权信息的交换共享。
——应制定有针对性的、适应性强的网络监管法律法规。已有的法律法规有些是适用的,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还有一些法律虽然同样适用于网上交易,但是适用性不强,不完全适用于网络零售领域,包括产品质量监管。
——应制定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如2015年1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对平台经营者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管理作出了规定。总局还制定了《网络交易失信惩罚办法》、《网络经营数据信息保送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外商务部也拟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市场信用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应完善网络交易的相关标准。如2015年8月份,浙江省质监局和商务厅联合对外发布了《电子商务商品分类编码规范》、《电子商务商品编码与追溯管理规范》两个地方标准,旨在逐步建立统一的网货质量溯源体系。消费者遇到如何质量问题,都可以通过商品上的编码追溯到生产源头。
——应强化网络交易的行业自律。如北京电子商务协会引导行业建立了《网络零售行业加强商品质量管理自律公约》,公约要求企业强化网络零售商品质量的监控;严控招商审核环节;完善售后与运营的联动机制;建立商家评估体系;加强职工培训;配合工商等政府部门监管;联合社会力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是流通和交换领域的重要模式创新,是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创新,带来了商品交易和服务领域的巨大变化,也出现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对其监管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作为世界最大的网络交易市场,我们有理由、有责任迎接挑战,不断实践和探索,找到符合网络交易规律的质量监管方式、手段和监管体系,以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良性发展,为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多、质量更高的消费便利和体验。
(本文根据演讲速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