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 吴清禄 蔡兆欣
摘 要: 通过介绍中国香港特区危机评估的概念、分类和实务,探讨了危机控制、专业跨界别合作模式等方面的内容,提出完善内地亲密伴侣暴力个案防治工作的建议。一是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对亲密伴侣暴力事件的处置及介入程序;二是建立家庭暴力信息系统;三是加强一线工作人员危机评估和控制的专业能力;四是多部门协作推进对受暴者及其子女的支援和转介服务;五是对施暴者提供辅导服务,助其停止暴力行为;六是警务人员应制定出处理亲密伴侣暴力的标准程序;七是社会工作学术界对现行的防治家庭暴力程序及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改善措施。
关键词: 亲密伴侣暴力;家庭暴力;危机评估;危机控制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6)06001909
一、问题的提出
亲密伴侣暴力是指当前或曾经的亲密伴侣所实施的躯体、性或情感上的伤害或虐待,通过威胁或强迫的手段来获取权力和对受暴者的控制。[1]亲密伴侣可以是现任或前任夫妻、同居伴侣、男女朋友或约会对象。[2]虽然“家庭暴力”一词公众更为熟悉,但本篇文章所讨论的危机评估方法和危机控制策略,用“亲密伴侣暴力”更为恰当。亲密伴侣暴力与一般暴力不同,关键在于成员间存在着亲密关系,而并不在于其成员是不是近亲属或是不是共同生活。[3] “亲密伴侣暴力”一词在世界各地的学术界得到了广泛应用,其内涵比“配偶暴力”或“婚内暴力”要广泛,不仅包含配偶关系,更包含同居关系、恋爱关系,甚至同性伴侣关系。亲密伴侣暴力以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最为常见。[4]世界卫生组织、伦敦卫生与热带医药学院及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根据80多个国家的现有数据推断,全世界有35%的女性曾经遭受过亲密伴侣暴力或非伴侣性暴力。在曾经有过亲密关系的妇女中,约有三分之一(30%)的妇女曾经遇到由其亲密伴侣实施的肢体/性暴力。[5]联合国于2013年在亚太地区开展了一项大规模研究项目“联合国男性与暴力多国研究”, 在中国中东部地区一个县(包含城市和农村社区)以随机抽样的方法成功地访问了曾有或现有伴侣的949位男性和1 022位女性。调查结果显示,在所有曾有或现有伴侣的女性中,39%的人曾遭受过来自男性伴侣的肢体/性暴力。在所有曾有或现有伴侣的男性中,52%的人曾向女性伴侣施加过肢体/性暴力。[6]在中国香港特区,根据社会福利署虐待配偶/同居情侣个案及性暴力个案中央资料系统,2014年新呈报3 917个案,其中83.3%的受暴者为女性。[7]目前,亲密伴侣暴力已经是个普遍的社会问题。[8]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这是中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法案。[9]危机评估和危机控制是一线工作人员防治亲密伴侣暴力的重要途径,对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中国内地尚未制定出处理亲密伴侣暴力个案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和支援服务的详细规范。而中国香港特区已经有了一系列针对亲密伴侣暴力、性暴力、虐待老人及虐待儿童的应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其经验对内地亲密伴侣暴力问题的防治工作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针对中国香港特区处理亲密伴侣暴力个案时,所采用的危机评估和危机控制理论和实务进行回顾,旨在协助内地一线工作人员完善处理亲密伴侣暴力个案的策略和程序,提高危机评估精准度,制定实施最合适的危机控制计划,确保受暴者及其子女安全,减少因暴力带来的不良影响,帮助受暴者重建和谐生活。本文探讨的危机评估与危机控制内容,不局限于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可以应用于同居伴侣、男女朋友、恋爱对象、甚至同性伴侣之间。研究资料主要来源于中国香港特区防治亲密伴侣暴力问题重要学者的学术论文,特区政府政策文件、研究报告,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出版物。
二、危机评估的常用方法
(一)危机评估的概念及理论框架
危机是指需要被识别、衡量、以及最终预防的一种风险。[10] 危机评估是指搜集有关亲密伴侣暴力信息的过程,评估暴力在一些危机因子影响下出现的可能性,从而决定最适合的应对方法来减少或控制危机的过程。[11-12]危机评估的最终目的并不是预测暴力危机的可能性,而是针对具体的危机因子制定出一个危机控制计划。[13]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系陈高凌提出了一个危机评估理论框架,见图1。具体包括三个主要方面:识别危机因子、鉴别暴力类型、评估对受暴者的影响。危机因子是指与暴力有关或导致暴力的可能因素,可分为静态危机因子和动态危机因子。静态危机因子主要是指案主本身所具有的暴力诱因,例如犯罪记录、童年时期被虐经历等。动态危机因子是指与案主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因素,例如态度、压力水平和心理状态。动态因子常常可以作为干预的切入点。[14]
首先,评估者要识别危机因子来评估受暴者及其子女所面对的危机。2005年在香港进行的一项虐待儿童及虐待配偶的入户调查,识别了一系列有关个人、关系、家庭和社会层面的危机因子;其中涉及个人层面有:怀孕、年幼、童年经历或曾目睹父母的暴力行为、自杀意念、缺乏支持、压力、酗酒、抑郁等;涉及关系层面的有:配偶之间的年龄差异、男性主导、嫉妒、姻亲纠纷、关系紧张等;涉及家庭层面的有:失业、残疾、新移民、长期病患、低收入、欠债等;涉及社会层面的有:缺乏社会资源协助、男性主导的性别不平等、社会普遍认同暴力行为等。[15]
其次,评估者要对施暴者所使用的暴力类型进行鉴别,需要考虑暴力的使用次数和严重程度、双方是否都使用暴力、以及使用暴力的动机。[14]暴力类型对危机评估和危机控制都有影响,比如为受暴者制定针对肢体暴力(例如推撞)的安全计划与针对性暴力(例如强迫性交)的安全计划会有所不同;若同时针对两类暴力类型还要制定另外的施暴者防治方案。
最后,评估者要了解暴力对受暴者及其子女的影响。现有研究表明亲密伴侣暴力对受暴者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肢体、心理、性与生殖健康以及对子女的影响。[16]因此,在评估暴力的负面影响时,需要结合受暴者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暴者家庭、社会文化背景、现有社会资源等来评估暴力造成的具体影响。
(二)危机评估的分类
危机评估主要分为两类:非结构性临床评估法和精算评估法。非结构性临床评估法是目前普遍使用的方法,此评估法没有具体指导方针或策略,评估者根据自身经验、直觉和所受培训来评估危机。[17]这种方法常被批评为缺乏信度和效度[18],并被冠以“非正式的、主观的、印象主义的”标签[19]。但临床评估法的优点是灵活性高,评估者可以对暴力个案进行个性化分析,同时结合受暴者具体情况和处境制定出危机控制策略。[16]
精算评估法主要是根据人群的总体特征作为预测参照,通过统计信息来预测在某一时段内暴力发生的可能性。[14]例如,评估亲密伴侣暴力致命性的DA危险评估量表采用的就是精算评估法。[20]该量表根据一系列危机因子(例如滋扰、性暴力、武器使用)的不同权重来求和得出分数。分数越高代表亲密关系中暴力致命性危机因子越多。相关研究证明DA危险评估量表可以有效预测暴力的再次发生。[21]精算评估法的优势在于提高了评估的信度和效度。[18]精算评估法的劣势在于不能依据受暴者个人情况来进行评估,因此,在使用时还需配合评估员的专业判断来分析个案的独特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危机评估量表与暴力筛查量表使用目的不同,暴力筛查量表(如CTS2冲突策略量表[22]和AAS虐待评估量表[2])是筛查亲密关系中是否存在暴力,而危机评估量表是用于评估暴力在一些危机因子持续影响下出现的可能性,从而选择最合适的应对方法来控制危机。因此,暴力筛查量表并不能代替危机评估量表来进行危机评估。国际上常见的危机评估量表有DA危险评估量表[20]、配偶伤害危险评估表[23]和 家庭暴力危险评估量表[24]。陈高凌于2007年修订出三套适合中国香港特区的危机评估工具(施虐者评估表、受暴者评估表和虐待儿童评估表)[14]。
根据Campbell对亲密伴侣谋杀的研究,受暴者的危机自评也是个很重要的指标。[25]精算评估法不能代替受暴者自评。因为精算评估法往往依赖的是亲密伴侣暴力静态危机因子,例如童年期受虐、犯罪记录、是否有子女等;而受暴者自评往往依赖的是亲密伴侣暴力动态危机因子,例如施暴者近期是否加剧使用暴力、近期压力水平和行为态度变化、近期使用酒精情况等。[26]如果受暴者认为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受到威胁,即使精算评估法得分显示低风险,都应依据受暴者危机自评,采取应对方法来控制和减少危机。[27]但有一些危机评估研究发现,受暴者在做危机自评时,往往会低估自己的风险。[28-29]因此需要特别留意受暴者是否低估了自己以及子女所面对的危机。[30]
一线工作人员接触新的亲密伴侣暴力个案时,可以根据受暴者的情况灵活使用非结构性临床评估法、精算评估法和受暴者自评来搜集资料,进行初步的危机评估和控制。
(三)危机介入流程
中国香港特区社会福利署及其他非政府社会福利机构在接触新的亲密伴侣暴力个案时,会搜集以下资料来进行初步的危机评估和控制:(1)受暴者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2)受暴者及其家人是否需要接受身体检查或治疗;(3)亲密伴侣暴力的性质、日期、频次、程度及模式;(4)促成目前亲密伴侣暴力事件的因素或情况;(5)受暴者及其家人安全与否;(6)制定初步的危机控制计划(包括安全计划);(7)了解受暴者是否已经报警,如果怀疑该事件已涉及刑事犯罪,会建议受暴者报警,如果受暴者不愿报警,社工也会探求原因。评估危机和制定危机控制计划后,社工会与其他机构人员紧密合作,统筹安排并监督危机控制计划的实施,包括辅导、转介入住庇护中心或其他机构。如果受暴者及其家人面临心理危机便会转介给社会福利署的临床心理学家进行评估和治疗。如果个案涉及法律诉讼、检控和法庭程序,社工会提供有关法律援助的资料,并与警方保持联系,以便帮助受暴者为诉讼做好准备。如受暴者需要陪伴服务,则会转介至保良局翠林中心参与“家庭暴力受暴者支援计划”。如个案涉及虐待儿童、性暴力或虐待老人,便会按照社会福利署《处理成年人性暴力个案程序指引》及《处理虐老个案程序指引》处理。[30]
三、危机控制的重要内容
危机控制就是根据危机评估的结果,选择合适的方法和策略来控制危机。具体来说就是工作人员帮助受暴者增强对暴力以其影响的认知,提升危机意识,制定安全计划以保障受暴者及其子女。除此之外,工作人员应协助受暴者挖掘个人资源、提高自我认识、提供情绪支援和社区资源信息以及转介相关服务。危机控制的最终目标是帮助受暴者重建无暴力的家庭生活,重整及治疗创伤的经历,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生活技能,扩建社交圈子,重建对他人的信心。Kropp等学者提出危机控制可分为四个部分:受暴者安全计划的制定、辅导、监管、跟进。[31]
(一)受暴者安全计划的制定
传统的安全计划是针对受暴者即时的安全需求,提高受暴者的危机意识,避免再次受暴并防止伤害危险程度升高。[31]有学者提出“安全”并不仅仅意味着不再受躯体暴力对待,而且还包括满足基本需求以及获得社交与情绪的幸福感。[32]根据中国香港特区中央资料系统的暴力个案记录,绝大多数受暴者都是女性。[7]非政府社会福利机构“和谐之家”于1985年成立了香港地区第一所受暴妇女庇护中心,以保护受暴者及其子女安全为首要目标,致力于帮助受暴者解决即时危机。和谐之家于2005年出版《家庭暴力:处理受虐妇女手册》,介绍了如何根据受暴妇女的不同需求来制定安全计划,见表1。[33]安全计划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各方配合。常见的配合方有支援者、受暴者雇主和受暴者子女的学校。[34]
(二)辅导
辅导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个人的社会心理适应水平。辅导可针对个人的心理疾病,也可针对减少个人压力水平,改善人际关系,提升就业能力等。[31]针对受暴者的辅导,主要包括四点内容。第一,处理情绪困扰及创伤。由于受暴者处在一段虐待关系中,饱受情绪困扰和创伤,常常有孤立无助的感觉。工作人员要与受暴者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通过各种情绪处理和减压的方法,帮助受暴者认识、表达和处理各种被压抑的负面情绪,以便受暴者重整受虐创伤经验,走出情绪困扰。第二,改变非理性或负面思想。工作人员可以协助受暴者重新审视其家庭婚姻观念,识别出非理性思想。例如,受暴者常常感到自责,认为是自己的行为导致了暴力的发生。工作人员在辅导过程中,可以从暴力的本质即权力与控制的角度,让受暴者认识暴力发生的原因,从而放弃错误思想。第三,协助受暴者获取社区和经济资源。受暴者除了饱受情绪困扰之外,还会面对实际的生活困难,工作人员需增加受暴者对各种社区资源的了解,加强他们对未来的信心。社区资源包括:热线辅导、庇护中心和临时居所、经济援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住房等。第四,提高生活技能。长期生活在亲密伴侣暴力阴影中,受暴者生活技能都较弱,工作人员亦可针对社交、理财、家政、养育、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辅导。[33]以上辅导是为了帮助受暴者从暴力阴影中走出来,提升自主意识和能力,使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获得社交与心理的幸福感。
相关机构除了为亲密伴侣暴力受暴者提供保护,也为施暴者提供辅导服务,预防暴力行为再次发生。服务项目主要针对由综合家庭服务中心负责的亲密伴侣暴力个案,以及由其他服务转介的个案。 推行“施虐者辅导计划”和“停止家暴的学习计划”的目标是要协助参加者停止暴力行为,学习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增进自我认识,改变暴力思想及行为;学习控制情绪、处理愤怒、减压及化解冲突的方法。课程主要内容有认识暴力的成因及影响、情绪处理、处理冲突、性别角色期望。[35-36]此外,法庭可根据“禁止骚扰令”的相关条文,规定施暴者参与名为“反暴力计划”的施暴者辅导计划,改变其暴力态度和行为,以加强对受暴者的保护。[30]
(三)监管
监管就是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其目的是限制个人在未来实施暴力的能力。最严厉的监管就是“监禁”, 监禁能够直接减少施暴者与受暴者接触的机会,从而有效减少暴力。[31]中国香港特区处理亲密伴侣暴力的法律架构由不同法例的条文组成,就暴力行为做出刑事制裁或为家庭暴力受暴者提供民事补救。不管施暴者与受暴者有何关系以及暴力行为在哪里发生,刑事法律都会就暴力行为做出制裁。有关法律条文包括《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就谋杀、误杀、企图谋杀、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遗弃儿童以至生命受危害、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以袭击造成身体伤害等罪行做出刑事制裁;《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就恐吓、纵火、摧毁或损坏财产罪行,以及强奸、乱伦、非礼等性罪行做出刑事制裁,值得注意的是,婚内强奸可构成刑事罪行;《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赋权法院可应婚姻其中一方或男女同居关系其中一方提出的申请,发出强制令。[30]
(四)跟进
跟进,也就是重复的评估危机,是危机控制重要组成部分。[31]评估者在介入过程中要密切监察和留意是否出现新的危机,虽然有时受暴者已经决定离开施暴者,但最后仍然选择复合。即使受暴者已经和施暴者分手或离婚,受暴者仍有受到暴力的风险,评估者需提醒受暴者和有关方注意潜在危险。[30]举例来说,一名受暴者由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转介至妇女庇护中心,即使受暴者已经获得安排入住临时庇护中心,该名社工也不应将个案结束;而是应该与妇女庇护中心保持紧密联系,继续为受暴者提供跟进服务,以便评估受暴者的需要,并酌情安排相关服务。由于庇护中心只能提供临时居所服务,如果受暴者不宜回家居住,社工应与受暴者制定后续搬屋计划,以免再次受到暴力威胁。庇护所也会为离开中心的受暴者及其子女提供跟进服务,以便提升他们的生活技能与安全意识。[37]
总之,工作人员在实施危机控制时,需要熟悉和了解现有防治暴力的资源和服务,在跨专业和跨界别的防治体系里互相配合、协商、执行危机控制方案。
四、危机评估与危机控制的跨专业、跨界别合作模式
为了提高亲密伴侣暴力危机评估与危机控制的成效,需要整合社会、法律、经济和医疗等方面资源,所以跨专业、跨界别合作模式十分重要。第一,亲密伴侣暴力的问题处理非常复杂且个案需求是多方面的。制定了危机控制策略后,不能单靠社工力量去执行,还需要不同部门分工合作,才能帮助受暴者预防和减少危机。第二,跨专业、跨界别合作模式有助于减少受暴者重复向相关部门披露受虐经历,避免二次伤害。第三,跨专业、跨界别合作模式也为危机评估和控制提供了多方信息来源,包括受暴者、受暴者亲友、施暴者、孩子、警方、社工、医护人员、心理学家、老师等,多方交流有助于危险评估和控制的进行。
亲密伴侣暴力个案的受暴者、施暴者及其子女或其他受影响人士可能在不同时间会接触到不同专业和不同界别的一线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必须紧密合作,帮助受暴者、施暴者及其子女或其他受影响人士转介相关机构,接受有关服务。例如,一个亲密伴侣暴力受暴者A报警,警方接到举报后,会进行刑事调查,有可能会拘留施暴者,如果受暴者受到身体伤害,需要送受暴者去医院接受治疗,同时需要联系庇护中心保障受暴者及其子女安全。庇护中心安置受暴者及其子女后,如果受暴者及其子女有心理创伤或心理疾病,则还需转介临床心理学家为其提供心理治疗。如果受暴者子女因为安全问题正接受庇护安排,可能会缺课,还需校方积极配合,例如在缺课期间,协助提供其他学习安排、弹性上学时间,甚至协助转校。如果受暴者计划与施暴者离婚,还需要考虑房屋安排(例如租房)。如果受暴者有经济困难还需帮助其申请经济支援。如果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则涉及司法检控和法庭程序,工作人员还需与警方紧密联系,帮助受暴者做好出庭准备,减少受暴者出庭作证时的恐惧。有需要时,社工还可以向法庭申请“儿童保护令”,在法庭的监管下保护儿童,以免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
中国香港特区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跨专业、跨界别的防治亲密伴侣暴力合作模式(见图2),在不同层面都设有暴力防治机制,可根据亲密伴侣暴力个案的不同需求来提供优质服务。并且还成立了由中国香港特区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主席的“关注暴力工作小组”,小组其他成员包括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教育局、法律援助署、警务处、民政事务总署、房屋署、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律政司、政府新闻处、社会服务联会以及非政府机构的代表。[38]
五、结语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已经有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但是中国内地还没有构建多部门、跨专业、跨界别的合作模式。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许多条款只具有宣示意义,并不具有操作性,规范性程度低,并且也没有明确相应责任。[3]该法案尚未明确规定处理家庭暴力(包括亲密伴侣暴力)的个案程序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中国内地也还没有建立起类似香港特区社会福利署那样的虐待配偶/同居情侣个案及性暴力个案中央资料系统,无法对亲密伴侣暴力事件进行有效的监控。
亲密伴侣暴力与一般社会成员的暴力在特性和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持续性强,再犯率高,隐蔽性强,本质是权力与控制。[4]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介入亲密伴侣暴力个案时,需要尽量搜集信息,从而对暴力做出精准评估。精准的危机评估可以帮助一线工作人员制定危机控制计划,协助受暴者及其子女做出正确的决定。根据本文对中国香港特区亲密伴侣暴力危机评估和危机控制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回顾,对内地相关工作的建议如下。
第一,明确规定某个政府职能部门作为主导方,针对亲密伴侣暴力事件的处置介入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有关部门,例如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政府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的职责分工与合作流程。目前《反家庭暴力法》提出的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但鉴于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只是一个协调议事机构,并非决策和执行机构,可以借鉴香港模式,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成立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小组,并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领导来担任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小组的主席,并邀请妇联、共青团、公安、司法、教育、卫生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以及非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成为工作组的成员。该工作小组应负责制定“处理亲密伴侣暴力个案程序指引”,确保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互相协调、互相合作,整合全社会资源来防治亲密伴侣暴力。
第二,建立中央和地方亲密伴侣暴力信息系统,推行个案管理模式,尽量保证受暴者只与个案主管接触,避免受暴者向不同部门重复讲述受暴经历。个案主管应熟知各单位为受暴者及其子女提供的服务,并酌情推进转介服务。
第三,加强一线人员危机评估和危机控制的专业能力。危机评估的目的在于预防暴力的发生而不是预测,与受暴者沟通危机评估结果时,仅预测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是不够的,需要识别暴力的危机因子、类型、程度、发生频次及其影响,以便选择应对方法。即使通过精算评估法计算出分数,评估者也应对得分作出明确解释。[31]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应考虑将受暴者的自我评估作为危机评估的重要参考,工作人员在为受暴者制定安全计划时,个案主管应积极推动雇主方和学校配合实施安全计划,允许受暴者及其子女因安全原因请假。
第四,推进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跨专业、跨界别全作模式。警方、医院、学校以及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有清晰的流程和指导,规范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社区工作人员处理亲密伴侣暴力个案的危机评估与危机控制的手段与方法,确保他们发现亲密关系个案时能在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方法。完善各地的庇护中心,使庇护中心具备短暂住宿、安全庇护、心理辅导、链接社区和经济资源、提高生活技能等功能,帮助受暴者重建和谐生活。
第五,防治暴力的根本在于让施暴者停止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提供辅导服务,让他们停止暴力行为,学习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对于那些高危的施暴者,司法部门应对其暴力行为做出刑事制裁,为受暴者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施暴者发出“辅导令”,强制参与施暴者辅导项目,接受认知教育辅导。
第六,应制定警务人员处理亲密伴侣暴力的标准程序,确保出警人员一致并且有效的行动。加强警务人员对亲密伴侣暴力的认识,提升处理暴力案件的技巧和专业知识,特别是接受危机评估的专业训练,并努力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危机控制相关事宜。
第七,社会工作学术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对现行的防治亲密伴侣暴力程序及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并就改善措施提出建议。可以采用问卷、焦点小组访谈和个案法进行有关研究,也可以从相关部门,例如医院、妇联、法院、警察局、庇护所、信访部门获取数据。具体的研究主题可以包括亲密伴侣暴力危机评估量表修订,受暴者和施暴者辅导服务评估,以及对亲密伴侣暴力的多种形式(如肢体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滋扰)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评估亲密伴侣暴力的流行程度、鉴别中国内地的危机因子等等。
[1]SALTZMAN L E, FANSLOW J L, MCMAHON P M, et al.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surveillance: uniform definitions and recommended data elements[M].Version 1. Atlanta, GA: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National Centre for Injur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1999:11.
[2]TIWARI A, LEUNG W C, CHAN K L, et al. Research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on pregnant Chinese women: 10 years of experience from the domestic harmony research team[J].Pediatrics,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2008, 34(5):213- 220.
[3]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分析[J]. 妇女研究论丛, 2015(2):49-56.
[4]TJADEN P, THOENNES N. Full report of the prevalence, incidence and consequences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findings from the nation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 survey[M]. Washington, DC: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2000:25.
[5]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lobal and regional estimates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prevalence and health effect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nd non-partner sexual violence[M]. Geneva, Switzerland: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3:16.
[6]FULU E, WARNER X, MIEDEMA S, et al. Why do some men use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how can we prevent it? Quantitative findings from the UN multi-country study on men and violence in Asia and the Pacific[M]. Bangkok: UNDP, UNFPA, UN Women and UNV, 2013:29.
[7]HONG KONG 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 Statistics on cases involving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reported by the central information system o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cases in Hong Kong[EB/OL]. [2016-01-28]. http://www.swd.gov.hk/vs/chinese/stat.html.
[8]陈高凌,刘婷婷,蔡惠敏,等.姻亲冲突与亲密伴侣暴力[J]. 妇女研究论丛, 2010,(98):29-34.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N]. 人民法院报, 2015-12-28(4).
[10]MADEN A. Treating violence: a guide to risk management in mental health[M]. Oxford, United Kingdo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21.
[11]KROPP P R, HART S D, BELFRAGE H. Brief spousal assault form for the evaluation of risk (B-SAFER): User manual[M]. Vancouver, Canada: Proactive Resolutions, 2005:3.
[12]MONAHAN J, STEADMAN H J.Violent storms and violent people: how meteorology can inform risk communication in mental health law[J]. American psychologist, 1996, 51(9):931-938.
[13]DUTTON D, KROPP P A.Review of domestic violence risk instruments[J]. Trauma, violence and abuse, 2000(1):171-181.
[14]CHAN K L. Training manual of the risk assessment tools for spouse battering and child abuse in Hong Kong chinese families[EB/OL].[2016-01-27].http://www. swd.gov.hk/vs/chinese/publish.html.
[15]CHAN K L. Study on child abuse and spouse battering: report on findings of household survey: a consultancy study commissioned by the SWD of the HKSAR[EB/OL].[2016-01-27].http://www.swd.gov.hk/vs/chinese/publish.html.
[16]CAMPBELL J, JONES A S, DIENEMAN J, et al.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nd physical health consequences[J]. Archives of internal medicine, 2002, 162(10):1157-1163.
[17]KROPP P R. Some questions regarding spousal assault risk assessment[J]. Violence against women, 2004, 10(6):676-697.
[18]QUINSEY V L, HARRIS G T, RICE M E, et al. Violent offenders: appraising and managing risk[M].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1998:61.
[19]GROVE W M, MEEHL P E. Comparative efficiency of informal (subjective, impressionistic) and formal (mechanical, algorithmic) prediction procedures: the clinical-statistical controversy[J]. 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 1996(2):293-323.
[20]CAMPBELL J. Assessing dangerousness: violence by sexual offenders, batterers and child abusers[M]. Thousand Oaks, CA: SAGE, 1995:96.
[21]GOODMAN L A, DUTTON M A. BENNETT M A. Predicting repeat abuse among arrested batterers: use of the danger assessment scale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J].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2000(15):63-74.
[22]STRAUS M A, HAMBY S L, BONEY-MCCOY S, et al. The revised conflict tactics scales (CTS2) development and preliminary psychometric data[J].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 1996, 17(3):283-316.
[23]KROPP P, HART S, WEBSTER C, et al. Manual for the spousal assault risk assessment guide[M]. 2nd ed.Vancouver, Canada: B.C. Institute on Family Violence, 1995: 2.
[24]WILLIAMS K R, HOUGHTON A B. Assessing the risk of domestic violence reoffending: a validation study[J].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004, 28(4):437-455.
[25]CAMPBELL J C, WEBSTER D W, KOZIOL-MCLAIN J, et al. Risk factors for femicide in abusive relationships: results from a multisite case control study[J].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2003, (93):1089-1097.
[26]CONNOR-SMITH J K, HENNING K, MOORE S, et al. Risk assessments by female victim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predictors of risk perceptions and comparison to an actuarial measure[J].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2010, 26(12):2517-2550.
[27] CAMPBELL J C. Helping women understand their risk in situation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J].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2004, 19(12):1464- 1477.
[28]GIDYCZ C A, MCNAMARA J R, EDMARDS K M. Womens risk perception and sexual victimization: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J]. 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 2006 (11):441-456.
[29]HILTON N Z, HARRIS G T, RICE M E. Sixty-six years of research on the clinical versus actuarial prediction of violence[J]. The counseling psychologist, 2006, 34(3):400-409.
[30]HONG KONG SOCIAL WELFARE DEPARMENT. Procedural guide for handling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cases[EB/OL].[2016-01-27].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 pubsvc/page_family/sub_fcwprocedure/id_1450/.
[31]KROPP P R.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risk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J]. Violence and victims, 2008, 23(2):202-220.
[32]DAVIES J, LYON E. Domestic violence advocacy: complex lives/difficult choices: Vol 7[M]. Thousand Oaks, CA:SAGE Publications, 2013:10.
[33]杨陈素端.家庭暴力:处理受虐妇女手册[M]. 香港:和谐之家, 2005:61.
[34]保良局.昕妍居五年服务评估报告[M].香港:保良局, 2007:38.
[35]HONG KONG SOCIAL WELFARE DEPARMENT. Outcome Study of the 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me: Final Report of the BIP project[EB/OL].[2016-01-27].http://www. swd.gov.hk/doc_sc/vs/201008/HKFWS%20BIP%20Final%20Report.pdf.
[36]HONG KONG SOCIAL WELFARE DEPARMENT. Details of EPSDV[EB/OL]. [2016-01-28].http://www.swd.gov.hk/vs/english/ welfare.html.
[37]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 恬宁居我心[M].香港: 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 2007:15.
[38]HONG KONG SOCIAL WELFARE DEPARMENT. Terms of Reference of Working Group on Combating Violence[EB/OL].[2016-01-27].http://www.swd.gov.hk/en/index/site_pubsvc/ page_family/sub_listofserv/id_wg/.
(文字编辑:徐朝科 责任校对: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