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婷
(江苏省苏州市中医医院,江苏 苏州 215000)
增液承气汤加减治疗阿片类药物所致便秘临床观察
陈 婷
(江苏省苏州市中医医院,江苏 苏州 215000)
目的:观察增液承气汤加减治疗阿片类药物所致功能性便秘的疗效。方法:108例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54例,治疗组予增液承气汤加减治疗,对照组予乳果糖口服溶液治疗。两组均连续用药1周为一疗程,停药后随访观察1周。结果:总有效率治疗组94.4%、对照组81.5%,治疗组总有效率治疗组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增液承气汤加减能显著改善阿片类药物所引起的便秘。
阿片类药物所致便秘;增液承气汤;对照治疗观察
阿片类药物引起便秘的一大特点是不易耐受,其发生率在90%以上,严重影响到患者生活质量[1]。因此,在使用阿片类药物进行止痛治疗时预防和治疗便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研究用增液承气汤加减治疗阿片类药物所致便秘效果较好,报道如下。
共108例,均为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苏州市中医院肿瘤科住院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各54例。治疗组男28例﹑女26例,年龄36~78岁,肺癌30例﹑胃癌8例﹑肝癌6例﹑胰腺癌4例﹑乳腺癌3例﹑食管癌2例﹑前列腺癌1例。对照组54例,男29例﹑女25例,年龄42~79岁,肺癌32例﹑胃癌7例﹑肝癌5例﹑胰腺癌3例﹑乳腺癌3例﹑食管癌2例﹑前列腺癌2例。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纳入标准:诊断明确的中度到重度癌性疼痛。口服盐酸羟考酮缓释片镇痛。符合便秘诊断参照功能性便秘罗马诊断标准[2]:①满足以下2条或以上,排便费力(每4次中有1次),排便为块状或硬便(每4次中有1次),有排便不尽感(每4次中有1次),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每4次中有1次),需借助手法帮助排便(每4次中有1次),排便少于每周3次;②需使用缓泻剂才能解出松散的大便;③诊断肠易激综合征的条件不充分。
排除标准: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肠道器质性病变(如肿瘤﹑克罗恩病等)引起肠道狭窄,肠梗阻,对本实验药物有过敏史。
治疗组:口服增液承气汤加减。玄参15g,麦冬10g,生地10g,熟大黄5g,芒硝5g(溶化),火麻仁20g,瓜蒌仁20g,生白术40g,当归10g,枳实10g,厚朴10g,白芍15g。干结不甚,去芒硝;阳虚,加肉苁蓉15g﹑怀牛膝15g;气虚甚,加太子参30g﹑生黄芪15g;血虚,加熟地黄10g。水煎,每日1剂,分2次口服。
对照组:乳果糖口服溶液每日30mL。
两组均根据便秘情况用量适当增减,连续用药1周为一疗程,停药后随访观察1周,如果便秘复发继续用药,如果腹泻则提前终止用药。
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3]。痊愈:大便间隔时间正常,便质正常,其他症状改善。显效:大便间隔时间小于72h,便质稍干,便秘显著改善,大部分其他症状消失。有效:排便间隔时间缩短24h以上,便质干硬改善,其他症状部分好转。无效:大便间隔时间无改变,便质及其他症状无改善。
用SPSS 22.0统计学软件包处理分析,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两组疗效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疗效比较 例(%)
研究表明,阿片类药物主要同肠道阿片受体相结合,导致肠的蠕动减慢,使水分吸收大大增加,而肠道分泌液的分泌量减少。使肠肌层丛中的兴奋性神经元的活性以及抑制性神经元的活性降低。肠壁内的平滑肌肌张力增加,伴随非蠕动性收缩增加[4],从而引起便秘。
阿片在《本草纲目》中记载为“阿芙蓉”,其气味酸,涩,温,微毒,主治“痢脱肛不止,能涩丈夫精气。 恶性肿瘤患者素体正虚,加之阿片类药物药性辛温,易耗伤气血津液,导致肠道失润,大便干结,而成便秘。增液承气汤来自《温病条辨》,具有滋阴增液,泄热通便之功。方用生地﹑玄参﹑麦冬滋阴增液,大黄﹑芒硝泄热通便。本方再加火麻仁﹑瓜蒌仁润肠通便,生白术健脾益气﹑当归滋阴养血,枳实﹑厚朴行气通下,白芍养血敛阴﹑缓急止痛。
研究显示,增液承气汤减法治疗阿片类药物所致便秘具有显著的疗效,治疗过程中无明显不良反应。
[1] 王莉娜,刘杰,李道睿,等.阿片类药物所致便秘的中医治疗现状[J].中国中西医结合外科杂志,2010,16(1):116- 119.
[2] LONGSTRETH GF,THOMPSON WG,CHEY WD, et al.Functional bowel disorders[J]. Gastroenterology,2006,130(5):1480-1491.
[3] 郑筱萸.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 试行)[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
[4] 陈昌明,林丽珠,张恩欣,等.中医汤药规范化治疗阿片类药物所致便秘多中心、开放性临床研究[C].//第5届国际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学术交流大会暨第14届全国中西医结合肿瘤学术大会论文集,2014:1-8.
R256.352.2
B
1004-2814(2016)11-1061-01
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