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观点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就《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十八届六中全会作说明时表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既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也要结合新的时代特点与时俱进,拿出新的办法和规定。(11月2日 新华社)
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信心,正视存在的问题,敢于斗争,坚持斗争,善于斗争。
——日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会见巴基斯坦国家问责局局长乔杜里时表示,全面从严治党赢得党心民心,反腐败国际合作占据道义制高点,中国的反腐败没有句号。(11月10日《经济日报》)
王岐山
愿不愿理旧账、敢不敢理旧账、能不能理旧账,考验的是新领导的责任担当、能力水平。
——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超过1100件,部分“官员失信”缘于不少党政机关主要领导换人,继任者拿出“新官不理旧账”作挡箭牌,导致历史性欠债无法偿还。学者朱永华认为,政务诚信既需要官员摒弃“新官不理旧账”的思维,更需要法律的严格监督与保障。(11月22日《人民法院报》)
高波
治吏从严 让“劣币”没有市场。
——11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解析十八届六中全会,文章分析称,党中央反复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吏,首先就是要抓好选人用人这个导向,以用人环境的风清气正促进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11月6日《人民日报》)
有人说,现在一些地方的民主生活会,往往是对上级放“礼炮”,对同级放“哑炮”,对自己放“空炮”,最后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一直是党制胜的利器之一,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组长、国资委党委委员江金权认为,必须坚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让全党同志重拾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有力度,有辣味,动真碰硬,触及灵魂,让“利器”本色得以显现。(《求是》2016年第22期)
清正是党员干部行政的人格保障。
——11月16日,浙江师范大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李建华在《光明日报》发表文章,系统分析和诠释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在指出清正廉洁对党员干部的重要性时如是说。(11月16日《光明日报》)
杜绝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主体的“任性空间”,是防止党的领导弱化矮化、腐化蜕化的治本之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释放出政治改革特别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改革重大利好。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认为,从改革方案看,这一制度设计将更加有利于杜绝腐败。(11月15日《人民日报》)
决不留“暗门”,决不开“天窗”。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11月22日《人民日报》)
回顾初心,是为了擦亮初心。
——今年是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谋长秦天认为,只有做到不忘党的初心,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不忘自己的初心,党才能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我们才能更好、更稳、更快地走好新的长征路。(11月9日《红旗文稿》)
秦天
不仅群众富起来,还要干部立得住。
——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扶贫力度,一些贫困地区干部立下全面脱贫的“军令状”,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日前到凤山县调研时指出,扶贫工作不但要完成脱贫任务,还要确保在脱贫领域风清气正。(11月22日《人民日报》)
彭清华
越是改革发展,越要全面从严治党。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博士郝宇青认为,在个别党政干部看来,似乎发展是(或者主要是)他们的功劳,是他们的能力和魄力而造就的。于是,他们躺在既有成绩上而忘乎所以,甚至自我膨胀,心甘情愿地接受“糖衣炮弹”袭击,却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失去敬畏之心。(11月1日《解放日报》)
郝宇青
对贪腐官员适用终身监禁,就是碾碎他们妄想“以权赎身”“提前(钱)出狱”的最后一丝幻想,从此再难重见天日。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期间,在三审稿中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获得广泛赞同,不少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草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积极适应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虞浔认为,刑法典中增设终身监禁制度,就是扎牢反腐制度“笼子”的一种司法实践。(11月21日《光明日报》)
虞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