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世杰
争议海域单方面石油活动的合法性研究
董世杰
争端当事国的单方面石油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订立石油合同、勘探和开采三个阶段。尽管当事国可以主张在争议海域内行使主权权利,从而为其单方面石油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单方面石油活动仍不得“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因此,不是所有的单方面石油活动都为国际法所允许,只有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临时性的单方面活动为国际法所允许,而非临时性的单方面活动则被明令禁止。
争议海域;单方面石油活动;合法性;临时性;非临时性
单方面石油活动一直是引发争议海域紧张局势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研究,而有关该行为的合法性研究,恰好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本文所探讨的争议海域,仅限于当事国之间未能就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划界达成一致的海域,不涉及领海划界问题。对于该行为的合法性研究,应从两个方面入手:(1)从积极方面来说,就是能否在国际法上找到允许该行为的法律依据,也就是在争议海域归属不明的情况下,争端当事国能否主张在争议海域内行使主权权利。(2)从消极方面来说,就是分析该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中规范争议海域石油资源开发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在无争议海域内,当事国开发石油资源,是对其所属海域行使主权权利的具体体现。对位于争议海域,单方面进行的石油活动是否合法,首先必须明确当事国的海洋主张能否在国际法上站住脚,即当事国是否依据善意(Good Faith)提出自己的主张。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于善意在国际法中的重要地位,正如耶佩斯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由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2款对善意的明确规定,使得善意在国际生活中居于至高地位。①J.F.O'Connor,Dartmouth: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1,p.35.根据善意的要求,可以避免对条约进行一种双方均意想不到的解读,从而避免任何一方当事国从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对于判断当事国是否具有善意,其最低标准应该是当事国的海洋主张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初步基础(APrima FacieBasis)。①X injun Zhang,"W hy the 2008 Sino-Japanese Consensus on the East China Sea has Stalled:Good Faith and Reciprocity Consideration in Interim Measures Pending a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Vol.42,Issue 1−2,2011,p.59.所谓的初步基础,就是指当事国的海洋主张能否在现行国际法,特别是在国际海洋法中,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既然寻求国际司法机构解决海洋争端不会是多数国家的首选,而谈判的过程又很漫长,使许多海域长期处于归属不明的状态。在此期间,当事国任何一方都不会认同其他当事国的主张,也没有中立的第三方来评判它们各自主张。因此,在争议海域完成划界之前,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当事国善意提出各自的海洋主张,而且推定所有的单方面主张在国际法上都是有效的;①TaraDavenport,"the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Hydrocarbon Resources in A reas of Overlapping Claims",in Robert Beckman(ed.)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 ited,2013,p.106.既然在争端解决之前只能推定当事国的主张均有效,那么当事国就可以据此在争议海域行使主权权利,这就为当事国单方面石油活动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上述观点也为国际判例所支持,国际法庭或仲裁庭明确认可了当事国可以在争议海域单方面实施石油活动。在“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中,针对土耳其在争议海域所进行的石油勘探活动,希腊要求国际法院规定临时措施,“要求希腊和土耳其在国际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之前,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在土耳其之前颁发过勘探许可的海域,或者在靠近土耳其海岸的希腊岛屿的临近海域,或者本案中的其他争议海域,禁止所有关于大陆架的勘探活动或科学研究……”②Aegean SeaContinentalShelf(Greecev.Turkey),Interim Protection,Orderof11September1976.I.C.J.Reports1976, p.3,para.2.希腊的主要理由是“对争议区域拥有专属主权权利的真正沿海国对其大陆架‘认知上的专属性’(The Exclusivity of Know ledge)应当得到保护,任何对‘认知上的专属性’的破坏,都将对沿海国的权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土耳其的地震勘探活动,威胁到希腊获取有关这一区域自然资源信息的专属权利;未经希腊同意,获取和传播这些信息,将有损希腊与潜在的许可证获得者之间的谈判,永久的损害希腊制定本国能源政策的主权权利。”③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paras.17,26.国际法院最终并没有认同希腊的主张,反而认为土耳其所实施的地震勘探活动具有临时性,不会对海床、底土或自然资源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④Aegean Sea ContinentalShelf,para.30.此外,国际法院还认为即便根据其最终判决,争议海域归属希腊,土耳其在该区域的勘探活动,侵犯了希腊获得其大陆架自然资源相关信息的权利的专属性,也可以事后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弥补。⑤Aegean Sea ContinentalShelf,para.32.换言之,在未就最终归属做出裁判前,不需要禁止土耳其的勘探活动,不禁止土耳其单方面实施的勘探活动,也就意味着在国际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前,当事国可以在争议海域实施勘探活动,而在大陆架上实施勘探活动,正是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主权权利的具体体现。
在“厄立特里亚—也门仲裁案”中,争端当事国均事先在争议海域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众多石油合同,而且都主张自己在争议海域的石油活动,应当作为划界的考虑因素。“鉴于争议区域如此复杂的石油特许权历史,仲裁庭得出以下结论:也门、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所签订的海上石油合同,无法为任何一方当事国确立对于争议岛屿的主权主张,也不能强化任何一方的主权主张;在不考虑岛屿争端的情况下,这些石油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厄立特里亚和也门之间的相向海岸,以中间线划分各自管辖权;在执行石油合同过程中,基于国家授权所发生的重要行为,值得仲裁庭进一步权衡和评估。”①The Eritrea−Yemen Arbitration(Phase 1: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Scope of Dispute),paras.436−439.仲裁庭在第一阶段所做的这一判决,在仲裁案的第二阶段中得以继承,“正如仲裁庭第一阶段的裁决所认为的……海上石油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在厄立特里亚和也门之间的相向海岸以中间线划分各自管辖权;现在仲裁庭所决定的边界不仅仅是出于石油特许权和石油协议的目的,而是一个为了所有目的的单一海上界线。由于岛屿的存在,要求仔细考虑它们对海上界线可能的影响。即便岛屿会对最终划界产生影响,但是最终的海上边界线中的大部分仍是两国大陆之间的中间线。”②The Eritrea−Yemen Arbitration(Phase 2:Maritime Delimitation),3October 1996,p.1,para.132.可见当事国在争议海域的石油合同,是仲裁庭决定以中间线作为两国间海上界线的大体走向的重要考虑因素,而这必然要以当事国可以在争议海域单方面实施石油活动为前提。当事国可以在争议海域单方面实施石油活动,同样表明了当事国可以在争议海域行使主权权利。
“圭亚那—苏里南仲裁案”的判决同样认可当事国双方可以在争议海域行使主权权利。圭亚那和苏里南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争端由来已久,其中圭亚那主张适用等距离线原则,而苏里南认为海上划界还应当考虑其他地理因素。③Guyana/Suriname,Award of the A rbitral Tribunal,17 September 2007,p.1,para.144.双方矛盾的激化源自1999年经圭亚那授权一家加拿大石油公司——CGX公司在争议海域实施了石油勘探活动,2000年遭到苏里南的强烈反对,鉴于CGX公司并无停止作业的迹象,苏里南派遣巡逻船实施驱逐。针对苏里南派遣巡逻船的行为,圭亚那提出一项诉求:“苏里南应对其使用武力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并对由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④Guyana/Suriname,para.157.对此,苏里南辩称:“圭亚那夸大了苏里南海军行动的性质,实际上只是一次执法行动,使用的武力没有超过实现合法目标所必要的限度……实际上不存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苏里南的行动不是针对圭亚那一个国家,并且认为行使沿海国的管辖权不等同于军事武力。”⑤Guyana/Suriname,para.270.虽然仲裁庭最终认定,苏里南使用巡逻艇驱逐加拿大石油公司的勘探船只违反国际法,但原因并不是苏里南无权采取驱逐行动,而是实施驱逐行动的过程中具体方式不当,构成以武力相威胁,因而违反国际法。⑥Guyana/Suriname,paras.445−446.这也表示,仲裁庭认可了苏里南有权在争议海域进行执法行使管辖权,对管辖权的承认,就意味着苏里南也可以在争议海域行使主权权利。而对于苏里南的一项重要诉求:“圭亚那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第83条第3款之规定,授权许可证持有者在已知争议海域钻探探井,妨害海上边界协定的达成。”①Guyana/Suriname,paras.161.仲裁庭认为,“在争议海区实施的两类活动是允许的:(1)当事方根据实际性的临时安排所采取的活动;(2)单方面实施的,但对最终海上划界协议的达成无损害或妨碍的活动……其中对海洋环境不产生物理改变的单方面行为属于第二类。”②Guyana/Suriname,paras.466−467.而圭亚那授权的CGX公司在争议海域进行的钻探作业,正属于会对海上环境产生物理改变的行为,因此有违尽一切努力不妨害最终划界协议达成的义务。③Guyana/Suriname,paras.481−482.虽然仲裁庭认为CGX公司的钻探行为违反国际法,但并不代表仲裁庭,反对其在争议海域内实施任何的单方面活动;相反,仲裁庭还认为“不允许争端一方以永久的方式,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另一方权利的单方面活动;然而,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应当注意不扼杀当事方在争议区域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因为边界争端的解决是一个耗时的过程;仲裁庭关于尽力不损害或妨碍最终协议达成的义务的解读,必须反映出这种微妙的平衡”。④Guyana/Suriname,para.470.这意味着仲裁庭承认,在不损害或妨碍最终协议达成的前提下,圭亚那还是可以在争议海域实施单方面的石油活动,这等于间接承认了圭亚那可以在争议海域行使主权权利。通过该案的判决不难看出,在争议海域完成划界之前,仲裁庭认为争端当事国双方均可以在争议海域内行使主权权利。
“科特迪瓦—加纳大西洋海上划界案”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特别分庭在规定临时措施的过程中,也认为争端当事国可以在争议海域内单方面进行石油活动。从一开始特别分庭就表明其立场,即“特别分庭必须保护,依据法律是非曲直而在其最终判决中归属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权利”。⑤Dispute Concerning Delim itation on theM aritime Boundary betw 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ProvisionalMeasures,Orderof 25 April2015,ITLOSReports2015,p.1,para.40.亦即,在做出最终判决之前,有关争议海域的权利可能属于任何一方,任何一方也都可以进行主张。在本案中,科特迪瓦要求特别分庭采取以下临时措施:“(1)采取一切措施暂停所有正在争议海域进行的石油勘探开发作业;(2)禁止在争议海域授予新的石油勘探开发许可;(3)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加纳(或经其授权的主体)以前、现在或者将来在争议海域实施勘探活动所获得的信息,以任何不利于科特迪瓦的方式使用;(4)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护大陆架以及其上覆水域和底土;(5)停止和禁止任何会对科特迪瓦权利造成损害,以及可能会加剧争端的单方面行为。”⑥Ibid.,para.25.虽然特别分庭最终基本上采纳了科特迪瓦的主张,但是在一些具体细节上存在出入,从这细微的变化上可以窥探特别分庭的态度。例如,特别分庭要求加纳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在争议海域内不再有“新的钻探活动”,⑦Ibid.,para.108.而非科特迪瓦起初要求的“暂停所有正在进行的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和“不授予新的石油勘探开发许可”。可见在争议海域内,加纳正在实施的所有石油活动,一律无需暂停;对于新的石油活动,只是不允许实施钻探活动,而非全部的石油勘探开发活动。此外,对于加纳在争议海域通过勘探活动所获得的信息应当如何使用的问题,科特迪瓦本身的诉求就足以表明,它并不认为勘探活动本身应当被禁止,只是需要对勘探活动中得到的信息的利用方式加以限制,不应当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特别分庭最终支持了科特迪瓦的这一诉求。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至少可以得出一点共识,那就是允许争端当事国在争议海域实施勘探活动,同样说明了争端当事国可以在争议海域行使主权权利。
综上所述,鉴于当前海洋争端中的当事国通常都能在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为其海洋主张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当事国都会论证自己的主张多么符合国际法,同时驳斥其他当事国的主张。虽然不同的学者从理论层面分析比较当事国的主张,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但是鉴于当事国均主张同一海域内的海洋权利,那么在完成最终划界之前,在国际法上只能推定当事国的主张均有效,这一做法也为国际司法实践所支持。因此,只要争端当事国的海洋主张在国际法上具备初步基础,在最终划界前就可以推定其主张有效,自然就可以在争议海域行使主权权利,这也为争议海域内的单方面石油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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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争端当事国可以通过单方面石油活动,来行使其对争议海域的主权权利,但终究是处在争议海域,而主权权利具有专属性,若所有当事国都在同一区域行使此类权利必然会产生冲突;即便只有一方当事国行使此类权利,也很有可能会对最终归属其他当事国的部分或全部海域上的主权权利的专属性造成伤害。因此,原则上当事国可以在争议海域行使主权权利,但是相较于无争议海域,在争议海域所能行使的主权权利是不完整且非常有限的,国际法对其具体的行使方式加以限制,以适应争议海域这种权属不明的特殊情况。
目前直接规定了争议海域内单方面石油活动的禁止性义务的,当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第83条第3款之规定,即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即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划界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针对相关国家在“达成协议以前”的情况下的责任,它综合两种因素:有责任“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负有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责任。第一因素旨在推动采用某些临时措施;第二因素试图限制相关国家在争议区域内的活动。“不危害或损害最后协议的达成”,这一要求不排除争议区域内相关国家所进行的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损害最终的划界决定。①萨切雅·南丹、沙卜泰·罗森主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第二卷),吕文正、毛彬译,北京:海洋出版社2014年,第883页。一些学者在其著作中,同样表达了争议海域当事国需要遵守该项义务。雷纳·拉古尼)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第83条第3款的内容,对争议区域自然资源开发或采取其他单方面措施,未明确表达予以限制……尽管当事国不得妨碍最终划界协议的达成需要承担许多义务,但仍享有一些权利和自由,只要对其他当事国的权利予以适当的顾及。”①Rainer Lagoni,"Interim Measures Pending Maritime Delim itation Agreements"78,Issue2,1984,pp.362−365.托马斯·门萨(声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3款之规定,实际上是默认了避免争议海域经济开发停滞的重要性,只要这些经济活动不影响最终协议的达成,公平有效地利用海洋资源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标之一。”②Thomas A.Mensah,"Joint Development Zonesas an A lternative Disputes SettlementApproach in M 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in Rainer Lagoni&Daniel VignesLeiden:MartinusNijhoff Publishers, 2006,p.150.大卫·翁)指出:“除非一国所采取的单方行动被明确认定为有损另一当事国的权利,否则另一当事国不得反对其单方面的勘探活动。”③David M.Ong,"Joint Developmentof Common Offshore Oil and Gas Deposits:'M ere'State Practice or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Vol.93,Issue 4,1999,p.800.R.R·邱吉尔和A.V·劳主张:“任何一方当事国不得在未划界海域,实施可能被另一方当事国视为有害的行为,如进行油气资源的钻探。”④R.R.Churchilland A.V.Lowe,Huntington:Publishing,1999,p.192.保罗·迈克尔表示:“虽然海上争端暂停了当事国以永久方式开发争议海域资源的权利,但并没有阻止当事国采取具有较少侵略性或物理干扰的开发活动。”⑤P aulM ichaelBlyschak,"Offshore Oiland Gas Projectsamid Maritime BorderDisputes:Applicable Law",Vol.6,Issue 3,2013,p.20.
1.具体内涵
仅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第84条第3款中的寥寥数语,是无法在实践中准确适用该项规则的,因此有必要探究“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的具体内涵,而探究其内涵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结合国际判例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作者目前所收集的资料,到目前为止仅有“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圭亚那—苏里南仲裁案”以及“科特迪瓦—加纳大西洋海上划界案”直接涉及对该项义务具体内容的解读。
“圭亚那—苏里南仲裁案”是首个一方当事国在诉求中,直接要求仲裁庭认定其他当事国在争议海域内的活动危害或阻碍最后划界协议达成的案件。苏里南认为圭亚那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第83条第3款之规定,授权许可证获得者在已知的争议海域钻探探井,从而危害和妨碍海上边界协定的达成。仲裁庭首先指出“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一义务,构成默认了避免争议海域经济开发停滞的重要性,只要这些开发活动不影响最终协定的达成。接着仲裁庭认为,在争议海区实施的两类活动是允许的:一种是当事方根据实际性的临时安排所采取的活动;另一种则是单方面实施的,但对最终海上划界协定的达成无损害或妨碍的活动。对海洋环境不产生物理改变的单方面行为属于第二类行为。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又属于对海洋环境产生物理改变的单方面行为?①Guyana/Suriname,paras.456,460,466−468.为了更好地阐明二者之间的区别,仲裁庭援引了“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中的判例观点。在“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土耳其所实施的地震勘探活动,②地震勘探的原理,是利用地下介质弹性和密度的差异,通过观测和分析大地对人工激发地震波的响应,推断地下岩层的性质和形态,进而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蕴藏油气资源的地质结构。而在海上进行小型爆炸则是人工激发地震波的常用方法。是由海面上的船只实施的,并不时地在水下引起小型爆炸(Small Explosions),且实施小型爆炸的目的在于向海底发送声波,以便获得有关海底下面的地球物理结构的信息。尚无此类地震勘探对海床、底土或者自然资源存在造成物理损害的风险的报告,因此土耳其所实施的地震勘探活动仅具有临时性(Transitory Character)。与临时性活动相对应的则是非临时性(Non−transitory Character)活动,此类活动具体包括:对海床、底土或者自然资源存在造成物理损害的风险的行为;在大陆架上建立人工设施;实际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大陆架上自然资源。非临时性活动会对归属尚不明确海洋权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在争议海域完成划界前理应被禁止。③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I.C.J.Reports 1976,paras.30−32.由此可见,在“圭亚那—苏里南仲裁案”中所说的对海洋环境产生物理改变的行为,就是“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中的非临时性活动,争端当事国若在争议海域单方面实施此类行为,则违反了“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的义务。
为了进一步回答苏里南所提的问题,仲裁庭认为一些石油勘探活动之间存在很大的法律差别,最明显的就是地震勘探和钻探活动。对海洋环境产生物理改变的单方行动,只能由双方共同行使或根据协定行使。这是因为这些活动会对现状产生可以感知的改变,有损另一方当事国在划界争端中的地位,进而损害或妨碍最后划界协定的达成。最终仲裁庭认为,当事国在争议海域单方面实施地震勘探活动并不违反“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的义务,④Guyana/Suriname,paras.480−482.只有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永久损害的钻探活动违反了该项义务。对于为何钻探活动就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永久的损害,“圭亚那—苏里南仲裁案”的判决并未予以解释,直到“科特迪瓦—加纳大西洋划界案”才有了详细说明。在该案中,科特迪瓦指出“钻探是不可逆的,因为岩石一旦被压碎后就不能再还原;虽然可以向竖井内注入水泥,但是破裂仍然存在,不可能再将底土恢复到原来的状态。”⑤Dispute Concerning Delim itation on the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para.78.科特迪瓦的这一主张得到了特别分庭的支持。特别分庭认为,“加纳正在争议海域所实施的勘探活动,会导致大陆架的物理性质的改变。如果在争议海域内实施的勘探活动,会对本区域的物理性质造成重大和永久的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不能够通过经济补偿的形式来充分弥补,那么就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害的风险。不论何种性质的补偿,都无法将海床和底土恢复到其原来的状态。”①Dispute Concerning Delim itation on the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paras.88−90.
通过对上述判例的分析可见,在石油勘探活动中,钻探和地震勘探在法律性质存在明显区别,其中钻探活动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永久性的物理改变,属于非临时性活动,会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因此禁止当事国在争议海域单方面实施该行为;而地震勘探则属于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永久性物理改变的临时性活动。对于钻探违反“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的义务,作者有所质疑,主要基于两点理由:首先,钻探活动仍处于勘探阶段,当事国实施此类活动的直接目的在于对相关海域的石油资源的分布情况加强认知。虽然这一行为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事实上物理改变,但是事实上的物理改变并不必然导致法律权利的改变,因为钻探活动尚不属于商业开采,没有对海底石油资源予以实际占有,未对潜在的权利享有者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此外,许多钻探活动表明相关区域并不具备商业开采价值的石油资源,根本不可能进入开采阶段;更何况钻探行为本身所导致的物理改变并不是剧烈的,仅限于开挖石油探井。其次,具备“临时性”的地震勘探也常常实施小型爆炸,谁也无法肯定小型爆炸不会对海洋环境产生改变,那么为什么这种行为造成的环境改变为国际法所应允,而钻探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改变则为国际所禁止,究竟对环境改变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得上对现状产生可以感知的改变?对此,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并未给出一个评判标准。以上仅是作者从理论角度对判例所作的探讨,但是实践中并无相关判例支持作者的观点。
此外,通过比较“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与“科特迪瓦—加纳大西洋划界案”,我们会发现两个案件的判决就临时性的勘探活动是否可能违反“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的义务方面存在的差异。在“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希腊认为其对大陆架“认知上的专属性”应当得到保护,任何对“认知上的专属性”的破坏,都将对沿海国的权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而土耳其的地震勘探活动,威胁到希腊获取有关这一区域自然资源信息的专属权利。国际法院并未认同希腊的主张,甚至还指出,即使土耳其的勘探活动侵犯了希腊获取该海域自然资源信息的专属权利,也可以事后进行弥补。②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paras.26,32.依据国际法院的观点,当事国一方在争议海域单方面实施地震勘探,获取并使用有关海洋自然资源的相关信息,不会给潜在的权利所属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但是这一观点并未被“科特迪瓦—加纳大西洋划界案”所继承。科特迪瓦认为,加纳及其授权的私人石油公司在争议海域对自然资源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对科特迪瓦尚存在争议的海洋权利的严重侵犯,这种持久的损害是不可逆的,以致无法回到原来的状态,原因在于这些信息会流通,不像生物资源,议价能力无法自我再生。③Dispute Concerning Delim itation on the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para.79.特别分庭同意科特迪瓦的观点,“认为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权利包括,所有对其勘探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必要且有关的权利,以及获得大陆架自然资源信息的专属权利。因此获得并使用有关争议海域自然资源信息的行为,将会对根据特别分庭的判决,对争议区域的全部或部分享有权利的科特迪瓦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的危险。”①Dispute Concerning Delim itation on the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paras.94−95.因此,特别分庭判决要求:“加纳应当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过去、现在或者未来其在争议海域实施的或授权实施的勘探活动中所获得的,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不被以任何形式利用以损害科特迪瓦。”②Ibid.,para.108.由此可见,对于单方面实施临时性的勘探活动是否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问题,两个案件中的国际司法机构的态度有所不同,特别分庭强调,通过临时性的勘探活动所获得的有关争议海域自然资源的信息,不应以有损另一方当事国潜在权利的形式使用,尤其是将相关信息公之于众,否则就违反该义务;而国际法院则认为,临时性的勘探活动本身不违反该项义务,没有单独考虑如何使用勘探所获信息的问题。虽然二者对待如何使用临时性的勘探活动所获得的信息观点不一,但在最根本的问题上仍保持一致,那就是临时性的勘探活动本身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综上,在国际实践中,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的具体内涵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非临时性的单方面行为,必然违反了该项义务,包括对海床、底土或者自然资源存在造成物理损害的风险的行为(钻探活动最具代表性),在大陆架上建立人工设施,实际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大陆架上自然资源。其次,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临时性单方面行为则没有违反该义务,以地震勘探最具代表性。
2.例外情形
虽然原则上当事国不得在争议海域单方面实施危害或妨碍最后协议达成的活动,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那就是当事国可以主张获得其他当事国同意或者采取反措施,来解除其实施的非临时性活动的不法性。一般来说,当事国在争议海域内的任何活动,哪怕是临时性的活动,都可能招致其他当事国的反对,所以希望其他当事国同意自己在争议海域实施非临时性的活动是一种不现实的想法。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2条之规定,当事国可以主张反措施来为自己的不法行为做辩护。但依据第49、50条之规定,当事国采取反措施时,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同时还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国意图主张其在争议海域单方面实施的非临时性的活动是反措施,那么就应当满足一些基本条件:首先,一方当事国的反措施必须是对其他当事国先前的不法行为的回应。正如国际法院在在“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工程案(Gabcikovo−Nagymaros Project)”中所指出的那样,“反措施首先必须是对另一国先前的国际不法行为作出的反应,且是直接针对这个国家。”③Gabcikovo−Nagymaros Project(Hungary/Slovakia),Judgment,I.C.J.Reports1997,p.7,para.83.这一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具体实践中区面临困难。如果争议海域只涉及两个当事国,当事国主张为反措施的非临时性的活动,当然只针对实施了不法行为的另一方当事国。但是争议海域往往会涉及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当事国,如果此时一方当事国实施了非临时性的活动,另一方当事国意图采取反措施,但此时的反措施不仅仅针对了不法行为国,还会波及并未实施不法行为的第三方当事国,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另一方当事国所实施的非临时性的活动,对于不法行为国而言是一项反措施,但对于第三方当事国而言则是一个国际不法行为。其次,不法行为出现后,不可立即采取反措施。针对其他当事国在争议海域实施了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行为,一方当事国必须首先要求不法行为国停止实施该行为。最后,如果未能阻止不法行为国的不法行为,一方当事国应努力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在不法行为国拒绝谈判,或有意阻挠谈判顺利进行时,一方当事国方可采取反措施。①Antonio Casses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235.
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采取反措施还应受到一些限制:(1)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的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义务。这点要求对当事国而言比较容易做到,因为作为反措施的非临时性的活动无外乎钻探活动,在大陆架上建立人工设施,实际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大陆架上自然资源,无论具体采用何种形式,都是以和平的方式进行。(2)不得违反保护基本人权的义务。反措施不能忽视保护人权,或者保护人类尊严和福利的国际法规则。如果某一国违反了某一国际法规则,受害国也不能违反保护该不法行为国公民的权利的国际法规则,不应当要求无辜的人承担国家不法行为的后果。一般来说,当事国将非临时性的活动作为反措施并不违反该项义务。因为非临时性的活动牵涉的是海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对于沿海国的民众而言,海洋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具有潜在的经济意义,但是远比不上作为食物来源的海洋生物资源,因此当事国将非临时性的活动作为反措施的手段,可能会对不法行为国开发海洋矿产资源产生影响,但没有危及其国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更谈不上侵犯其基本人权。(3)不得违反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其他义务。此项规定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它是一项剩余的禁止性规定(AResidualProhibition)。②Antonio Cassese,,p.237.(4)反措施不是一种惩罚形式,其目的在于促使不法行为当事国履行其国际法上的义务,为实现此目的,采取反措施的当事国可以暂时不履行其对不法行为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反措施应当尽可能的以允许重新履行该项义务的形式进行,但也不是绝对的,只是强调在当事国有多个合法有效的反措施手段供选择时,当事国应当选择可以恢复履行因反措施而暂停的义务的一个。③Commentaries to the Draft A rticles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W rongful Acts,International Law Comm ission,2001,pp.129−131.非临时性的活动作为反措施的手段,可以保障当事国在必要的时候恢复履行其所负的义务,原因在于非临时性的活动的进度完全由人的意志掌控,只要当事国愿意,可以随时暂停实施。这种可能随时暂停的处境,也表明了反措施的临时性,因此当事国最好只将反措施作为迫使不法行为国履行国际义务的手段,而不是借此开发争议海域的自然资源,否则一旦不法行为国停止其不法行为,当事国也只能暂停开发活动,这样会使得当事国的开发计划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5)反措施还应当符合相称性的要求,即采取的反措施必须与遭受的损害相称,同时考虑国际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权利。①Commentaries to the Draft Articles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 rongful Acts,pp.134−135.具体到非临时性的活动而言,对于“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义务”违反的程度,钻探活动肯定要小于在大陆架上建立人工设施,实际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大陆架上自然资源。因此,如果不法行为国只实施了钻探活动,当事国采取反措施时,不得实施在大陆架上建立人工设施,实际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大陆架上自然资源的行为。
通过上文的分析,已经得出了“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的义务”禁止当事国在争议海域实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非临时性的单方面行为,但允许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临时性的单方面行为。本文将根据这一标准来分析单方面石油活动是否违反该项义务。此外,在分析单方面石油活动是否违反该项禁止性规定时,必须注意区分石油活动所处的不同阶段,因为在不同的阶段,在争议海域实施了不同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对争议海域海洋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不尽相同。虽然各个阶段的先后顺序,在个案中各不相同,有时是先签订石油合同,然后由外国石油公司专门负责勘探事宜;有时则由政府先负责勘探,在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油田后,再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石油合同,但是“一般而言,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的流程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其他合作方的投标、竞标、中标、合作双方合同的签订、正式进行油气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②黄伟:《2012年中海油发布南海油气对外招标公告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12年第10期,第20页。因此本文将单方面石油活动依次分为订立石油合同、勘探和开采三个阶段,进行逐一分析。
1.单方面订立石油合同
虽然当事国一方就争议海域的石油资源开发与石油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必然会遭到其他当事国的反对,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该行为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原因在于当事国的行为若要对争议海域的海洋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必须以该行为直接作用于海洋环境为前提,而当事国与石油公司签订石油合同的行为,是不会对海洋环境产生改变的。若要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必须要有后续的配套行动,而单方面签订石油合同仅仅处在准备阶段,尚未进入勘探和开采阶段,也就谈不上对海洋环境产生物理改变。
2.单方面勘探
签订石油合同后,石油公司必然要在争议海域实施勘探活动,以确定争议海域是否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石油资源。“勘探是指在初步确定某一区域可能蕴藏油气资源后,就需要对专门的区域进行详细的勘探调查,以确定是否具有商业开采价值。勘探通常包括详细的地震勘探,以及钻探、试气等工作。”①董世杰:《单方面利用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问题研究》,《东北亚论坛》2015年第5期,第37页。对于这一阶段的勘探活动是否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不能一概而论。正如前文多次提及的“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判决所指出的,对于地震勘探这种临时性的勘探活动,即便其中包括实施小型爆炸,也不会对海床、底土或者自然资源存在造成物理损害的风险,因此不违反该项禁止性规定。尽管这些临时性勘探活动不违反国际法中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其他当事国为了表明自己的立场,仍会提出抗议。而对于钻探这种非临时性的勘探活动,无论是“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圭亚那—苏里南仲裁案”,还是“科特迪瓦—加纳大西洋划界案”,均明确指出该项行为违反该项禁止性规定。既然钻探活动违反禁止性规定,那么以其为基础所实施的后续试气活动,同样也违反禁止性规定。因此,单方面勘探活动中的临时性的勘探活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而非临时性的勘探活动则违反禁止性规定,如果非临时性的勘探活动想要解除其行为的不法性,只能主张其依据反措施实施此类行为,或者实施此类行为获得了其他当事国的同意。
3.单方面开采
如果说尚处于勘探阶段的钻探行为,还未对海底石油资源进行实际占有或使用,仅凭该行为本身客观上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就足以认定其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那么作为其后续的开采行为就当然违反了该项义务。原因在于开采行为已经是对海底石油资源进行实际占有和使用,其对争议海域最终归属的当事国的主权或主权权利的损害已达到最大程度,同样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既然危害程度较小的钻探活动都违反了该项义务,那么危害程度更大的开采行为肯定也违反了该项义务,除非当事国是依据反措施或者获得其他当事国的同意。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当事国与石油公司单纯的订立石油合同的行为以及石油公司在争议海域所实施的临时性的勘探活动(以地震勘探为代表)没有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而其所实施的非临时性的勘探活动(以钻探为代表)以及开采活动,在没有依据反措施或取得其他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明显违反“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的义务”,不具有合法性。
·作者信息:董世杰,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后、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湖北 武汉 430072。
·责任编辑:张琼
Study of the Legality of the Unilateral Petroleum Activities in Disputed Maritime Zones
DONG Shijie(Wuhan University)
The unilateral activities of state party of dispute are dynam ic,including concluding oil contract,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A lthough state party can claim to exercise sovereign rights in disputemaritime area thus provides legalbasis for its unilateral petroleum activities.The unilateral activities should not jeopardizeorhamper the reachingof the finalagreementatthesame time.Consequently, notall theunilateralactivitiesare perm itted by international law,justonly transitory character unilateral activitieswhich arenot to cause irreparabledamages tomarineenvironmentareperm itted by international law,whilenon−transitory character unilateralactivitiesare forbidden definitely.
Disputed Maritime Zones;Unilateral Petroleum Activities;Legality;Transitory Character; Non−transitory Character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3JZD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