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涛
【摘 要】国家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财税[2014]75号、税总公告2014年第64号,下文针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涉及注意事项及措施作一分析。
【关键词】固定资产;新购进;折旧政策
创新创业是现代社会的主旋律,新常态经济环境下,国家政策对固定资产投入符合政策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以此抵扣企业当期所得税,企业发展离不开固定资产投入,在经营过程中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针对该项优惠政策该采取哪些措施以应对?在实务中又该注意哪些事项防范涉税风险?都是值得企业财务人员学习的地方,一是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增加企业发展后劲。
1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措施
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措施包括一次性扣除、缩短折旧年限和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这里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1 加速折旧计算方法介绍
税法有特殊规定,可以采取的加速折旧方法有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会计上的一次性扣除计入所得额、缩短折旧年限并不属于税法上的加速折旧方法。但一次性扣除和缩短折旧年限同样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提取较多折旧,而相应减少甚至不计提以后年度折旧,其作用与加速折旧方法是一样的,所以也被用来作为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措施。
1.2 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类别有:1.企业用于创新、研发新产品更新快的固定资产,2.特殊行业固定资产易损状态的固定资产,才可采取缩短年限折旧方法,并且有限定年限不得低于原有的60%见《企业所得税条例》,以上是指全新设备,假若购买的是已经使用过的旧设备,那么是怎样扣除?见以下2个补充规定,1.(国税发[2009]81号),假若购买的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计算加速折旧的年限为:(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60%。2.财税[2012]27号文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另行特殊规定,因软件更新换代较快,适应软件企业的要求,外购的软件金额较大,按照会计准则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该类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继续缩短最短可为2年;生产集成电路所使用的设备,其折旧年限按照规定最短可为3年。如果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同时符合这几个文件缩短折旧年限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企业可以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1.3 一次性扣除
财税[2006]88号《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曾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两税”合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该文已被废止。此次政策不但将企业新购进设备价值大大提高,由原来的财税[2006]88号《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曾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到不超过100万元,且规定6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单位价值限额规定为不超过 5000元。
2 加计扣除注意涉税事项
2.1 介绍固定资产“新购进”的内涵
按照75号文件相关条款规定可以直接扣除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前提条件还要是2014年1月1日后企业购置的设备为“新购进”,那么对财税[2014]75号 “新购进”如何理解?有多种观点:1.有人认为是用现金购入全新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新资产;2.有人认为还包括非货币资产交换、捐赠、融资租入、投资、债务重组、改扩建等等取得;3.还有人认为新购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条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进行了理顺,表明该项也属于新购,购进已使用过的资产需要提供使用年限证明以及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确定方法,同时还要求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但是可以参见《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中也提到和75号文件的“购进”,该文有明确的条款:“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虽然是2个不同文件,不同税种的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术语并不能相互引用,所以这一问题尚待有关文件正式明确。
2.2 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政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或放弃
财税[2014]75号文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资产加速折旧是一种税收优惠,并非一刀切,让企业必须采用,企业的选择可以是、也可以否,尊重企业自主选择,给企业是否采用该政策留有空间,这就要看企业处在哪种发展阶段?加速折旧政策采用该政策是否对企业发展有利?答案是:可以采用;可以不采用;可以部分采用。对于企业处在免税期、亏损期,最好不应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处在盈利期,采用是最好过的选择,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但,要慎重选择,已经选择采用,文件规定是不可随意变更。
3 预缴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特殊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处理过程有其特别办法,在每月的预交申报时,多提供一张报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还应该重点审核,看其收入比重是否符合条件,否则需纳税调整,该比重: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收入总额。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与申报时,加速折旧政策只参照财税[2014]75号文的条款,而不包含国税发[2009]81号文等规定,在预缴所得税时不可重叠使用。
(2)实务中,许多企业的会计人员认为,这项加速折旧政策税务上采用了,会计处理必须一致,假若不一致是否会引起税务机构怀疑,在以后检查时造成不必要的蛮烦,这是多数企业会计人员处理该项政策的疑虑,那么,是否要会计与税法一直采用,笔者认为:1.会计政策与税法是两个不同分级,各自制定目的不同,会计采用谨慎原则,而税法采用据实扣除原则,大可不必,选择一致的加速折旧政策,会计上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而税收实务中可以按照财税[2014]75号文的条款,这并不矛盾。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外,小企业若执行力《小企业会计准则》应该从其规定,这一点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全不同点,因是企业类别不同,只一点是要特别提醒会计人员注意。如当会计上采取正常折旧方法时,该表“合计栏”的“正常折旧额”填写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该表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和“累计折旧(扣除)额”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期和累计至本期因加速折旧导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额。
(3)普通企业统一使用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是出台加税折旧政策之前就有的,在采用加速折旧政策预申报时,有瑕疵,有待调整。预申报表的填制是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文件条款,报表中的数据应纳税所得额不是直接的会计利润,是在会计基础上加减后调整计算的。有了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整项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征税收入、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如果会计上采用折旧政策与税法对某项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一致,会计上该固定资产折旧额与税法上折旧额,存在的差异在目前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上无法填制。因此,目前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应该根据特殊事项增加相关栏次。
【参考文献】
[1]韩峰.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的思考[J].财会月刊,2015,2.
[2]陶岚,王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执行中需注意的问题[J].中国税务,2015,10.
[责任编辑: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