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君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省情研究中心, 安徽 合肥 230022)
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 王利君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省情研究中心, 安徽 合肥 230022)
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有自身成长的烦恼,包括结构不合理、传统阻挠、消费者和生产者权益保障不足、法律法规滞后等。立足我国分享经济发展实践,针对制约发展的瓶颈,本文从优化结构、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完善征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四个方面提出消除对策,迎接分享时代的到来。
分享经济;零工经济;分享时代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分享经济”被首次提出,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支持分享经济发展”,从中央正式文件中首次被提出,再到促进与支持,分享经济在中国经济格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提倡“使用而不占有,闲置就是浪费”的分享经济,符合“五大发展理念”新要求,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据数据显示,分享经济2015年在全球的市场交易规模估测8100亿美元,同期我国分享经济规模约为1.95万亿人民币,未来五年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的平均增速在40%左右,是经济增长的新动能。〔1〕此外,分享经济还可以扩大就业,从供给侧盘活社会闲置资源,增加有效供给,从需求侧以最低的成本最少的时间匹配消费者的需求,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供需两侧同时发力的分享经济,在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发展动能减弱的情况下,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应当大力发展分享经济。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分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有许多问题,有必要对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现状精准把脉,对制约发展的瓶颈系统梳理深入研究,找出根源,对症下药,推进分享经济发展。
(一)分享经济溯源
分享经济作为一个词汇被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美国失业率居高不下,生产停滞,同时伴随着物价不降反增的困境,经济发展陷入滞涨状态,劳资纠纷和矛盾问题突出。在此背景下,美国经济学家马丁·L·威茨曼认为美国滞涨并不是由于宏观政策造成的,而是由于当时不合理的劳工工资制造成的,提出了旨在调整企业内部劳资权益关系的“分享经济”理论,〔2〕希望通过重构企业利润分享机制,把工人工资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挂钩,增加工人工资在企业利润分配中的份额,从而缓和传统的劳资矛盾,调动员工积极性,解决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3〕这一理论的本质是从微观企业层面,从资本主义分配领域探寻经济动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倡导一种新的利益分享制度,是制度内部的自我修葺和完善,更好地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其后也有许多经济学家基于此理论进一步延伸,如经济学家Ellerman(1983)对员工分享企业利润分配的具体形态提出员工持股计划等建议,〔4〕英国经济学家James Meade认为除了职工持股,还可以从利润分享或收入分享、劳动者管理的合作社及劳动资本合伙等方面开展分享经济。还有一些学者从企业利润分享最佳比例确定、重构企业利润分享机制对劳动生产率或者绩效的影响等方面对分享经济理论问题展开研究。
同样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分享经济”研究也做了有益的探索,具有代表性的是我国经济学家李炳炎教授,他首提“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提出并界定了“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即自主联合劳动、企业净收入分成制,在他看来自主联合劳动是一种多层次的公有制形式,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所有制,即社会主义一国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全社会生产力的总和,属于整体自主联合劳动;第二个层次是集体所有制,即在一个或大或小的局部实现自主联合劳动,自主联合劳动者以“总体工人”的形式存在;第三个层次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自主劳动者个人构成联合体的细胞。这种个人所有制就是马克思在当年要求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即实现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劳动力和产品的个人所有权。在他看来,要实现这种自主联合劳动所有制的公有制形式,必须要改造传统的企业经营机制,用净收入分成制替代原来的工资制和利润制主导的分配制度,认为企业净收入分成制是建立自主联合劳动所有制的基本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各方的积极性,使各方各尽其能,在追求共同利益的动力驱使下,真正实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分享,逐步实现共同富裕。〔5〕
随后一些学者重点从东西方“分享经济”理论异同点展开对比研究,如孙迎联、丁远杏、王珍等,指出西方的分享经济理论具有一定的逻辑合理性,但认为西方分享经济理论及其实践不可能真正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只有公有制分享经济才可以真正实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共享。
以上关于“分享经济”的研究其出发点都是基于微观层面的企业行为,侧重于从分配的角度重构企业内部收益分享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解决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这些理论可以归结为传统的“分享经济”理论。
(二)现代意义上的分享经济
2008年的金融危机,重创了许多传统产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分享经济这一新的经济业态和商业运营模式,迎来发展的黄金期。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对分享经济进行解读,力图在学理层面对分享经济进行全面精准的概括。
1.分享经济与协同消费
现代意义上的“分享经济”理论可以追溯到1978年,当时美国的学者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联合发表了一篇名为 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的文章,文章的主要观点就是人们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来和他人分享产品和服务,因为人们需要的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而非产品本身,这个定义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强调的是协同,但本质是分享,蕴含租用比购买拥有更经济实惠的观点。从这一观点出发,2010年学者雷切尔·博茨曼提出分享经济和协同消费这两个概念几乎可以完全替代,她认为分享经济指的是一种基于分享物品、技能、时间、空间等闲置资源以换取金钱的经济模式〔6〕。持有此类观点的还有芬兰坦佩雷理工大学的尤霍·哈马里研究小组、波兰卡特维兹经济大学教授克里斯提娜、世界第一个汽车分享网站Zipcar的创始人罗宾蔡斯〔7〕等。除了协同消费的视角,还有人从零工经济的视角看分享经济。
2.分享经济与零工经济(Gig Economy)
零工经济(Gig Economy)首次出现在2009年1月12日美国新闻网站The Daily Beast刊登的文章 The Gig Economy中,2015年《纽约时报》专题阐释“零工经济”的意义:工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技能和时间,选择接受不同的工作,具有自我管理和多样性的优点,这类工作一般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时间,从业者一般是临时工、合同工、个体户或者兼职人员。美国民主党总统竞选人克林顿·希拉里在2005年的一次竞选演讲中,也以“零工经济”来泛指“分享经济”,但实际上分享经济并不等同于零工经济,二者之间有所重叠而已,但为深入理解分享经济提供了新的视角,就是借助在线技术平台,利用闲置的资源获取更加具有弹性和灵活性的工作机会,从业者只在某一时间段内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而不再长期受雇于某一组织或机构。
3.分享经济与使用权经济
享誉全球的未来预测大师杰里米·里夫金提出了使用权经济(Access Economy,2014)〔8〕。这一提法其实也揭示了分享经济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即使用权优于所有权。在我国社会科学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看来(2015)〔9〕,分享经济是伴随开源代码、云计算等互联网开放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以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的使用而非拥有为特征,通过以租代买等模式创新,充分利用知识资产与闲置资源的新型经济业态。Eckhardt和Bardhi(2015)更是开门见山的把分享经济等同为一种使用权经济。
4.分享经济与按需经济(On-demand Economy)
关于分享经济还有一种看法在学界比较流行,就是把分享经济看作是一种按需经济〔10〕,这一定义形象地反映出分享经济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快速灵活高效供给商品服务的特征,却没有体现出分享经济以闲置资源为交易客体,提供资源出租、交换再利用等特质。基于这种情况,《经济学人》杂志对分享经济与按需经济的关系进行了更为精准的概括,指出就分享经济的某些特质如方便、可操控及弹性工作时间来看,算作按需经济的一种。包括分享经济的代表性企业Uber,其创始人特拉维斯·卡兰尼克之所以把分享经济定义为按需经济,也是基于Uber在乘客需要时可以一键叫车,司机打开Uber软件就可以上班,关上软件就可以下班,消费者乘客和服务提供者司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安排。结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分享经济的实践者或者研究者,从按需经济的角度看分享经济,最起码揭示了分享经济两个特质:一是随需随用,一切产品和服务都可以按需获取;二是改变了传统的职业模式,一切工作都可以是临时的。
分享经济认知的梳理,可以看出,目前对于分享经济的定义并没有一个为各方所接受的权威说法,但是透过各方的认知,关于分享经济,笔者认为可以界定为,建立在网络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技术发展基础上,以网络平台为媒介,闲置资源的所有者与陌生人分享资源的使用权,并且以此获取收入盈利的经济模式。
(一)我国分享经济类型
作为一种新业态,对分享经济内涵的理解,有助于更为清晰地认清分享经济发展的现状,结合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的实践,以分享经济客体所涉及的领域为依据,我国分享经济可以划分为六大类。
分享经济在这六大领域的分布涵盖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可以预期分享经济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或许不用等到里夫金所说的分享经济取代资本主义的2050年,就能够看到人人共建共享的分享社会建立起来。但是因为分享经济从一开始就在挑战过去形成的陈规,经受着强大的政策压力,其发展之路并不顺遂,分享经济进一步发展还面临许多制约瓶颈亟待破解。
表1 我国分享经济类型
(二)制约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的瓶颈
归纳起来,目前制约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享经济的结构不合理
相较于其他国家在分享经济不同领域均衡发展的局面,我国分享经济明显呈现出过于倚重金融类平台发展的特点,2015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规模超过一万亿元,其中金融类的规模占比超过90%,同期,美国分享经济总量超过3万亿元,且金融类的占比不超过1%,对比明显〔11〕。资金分享占比过高,表面上看是闲置的资金得到分享,搭建了资金富裕者和稀缺者对接的桥梁,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其带来的弊端也不可小觑。相较于快速发展的P2P网贷,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缺位、滞后和不健全等问题,使得愿景良好的资金分享在实践层面变了味,很多打着资金分享的P2P网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虚构融资项目、租赁项目,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损坏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如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的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e租宝”。根据银率网数据库统计,2015年中国新出现了1862家P2P网贷平台,到年末我国累计数量达到4329家。然而伴随着平台数量激增而来的问题平台的数量也在大幅增加,仅2015年问题平台数量就达到了1054家,相较于2014年翻了一番,到2015年底,我国的问题平台数量达到1439,占据全部P2P网贷的33.2%。
此外,过于倚重金融类平台,会间接造成人们的投机心理,丧失对于从事实业的兴趣,不利于创业创新,不利于我国经济长远持续发展。
2.分享经济从业者安全保障不足
通过对闲暇时间、专业技能、认知盈余等资源的充分利用,分享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一些人成为平台的职工,甚至同时为几个平台工作,增加了就业机会和收入,但这些就业都是零散的就业,从业者既不是个体户也不是固定雇佣关系的员工,而是作为新的自由职业者而存在。正如阿鲁·萨丹拉彻所言:“我的确认为我们正在定义一种新型工作方式——它既非全职工作也不算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的出现和流行,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企业雇佣模式和劳动者全职就业模式。相较于传统就业,固然可以带来就业时间、就业兴趣的自主灵活,但也丧失了传统就业下应有的福利和安全保障待遇,人们的工作生活变得不可预测、收入不固定且没有社会保障安全网,容易发生劳动纠纷。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障人数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权益,使其在健康、工伤、病假、养老等方面享有同传统就业模式下的员工同等的权利显得尤为迫切。
3.分享经济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足
分享经济通过互联网平台,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精准匹配,对接资源稀缺者和盈余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这一特性,决定了平台供需之间是陌生人经济,这种陌生个体之间交易,缺乏熟人社会里天然的情感闭环约束机制,存在信任风险。诸如众筹平台卷走投资者的钱跑路、餐饮平台黑心商户提供地沟油食品等新闻近两年频频被曝。诸多领域的分享经济处于探索阶段和发展初期,在服务和产品的安全性、标准化、质量保障、用户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存在不足和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增加用户的粘性,促进分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瓶颈所在。
4.分享经济的法律法规滞后
分享经济重创传统商业模式盈利点,受到传统利益的百般阻挠,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滞后于分享经济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与分享经济实践存在矛盾冲突,不仅起不到保护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作用,反而成为传统行业构建保护壁垒,攻击分享经济发展的长矛。弥补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范分享经济发展,为分享经济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刻不容缓。
正如著名的预言家杰里米·里夫金在其畅销书《零边际成本社会》里的所言:“分享经济带来了一场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资源革命,个人用户将在边际成本趋于零的条件下越来越多地通过协作生产、消费和分享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这就带来了经济生活的全新组织方式。”这样的全新组织方式,带来的变革引发的问题,需要直面应对,在鼓励创新的前提下探索消除制约发展瓶颈的对策,具体说来可以在以下四个层面逐一破解。
(一)优化分享经济结构,降低分享经济门槛,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我国分享经济过于倚重金融类平台发展的现实,对其他领域分享经济的资金、人才等资源的投入产生严重的挤出效应,使得分享经济这一新业态也可能过度虚拟化,不利于长远健康发展。基于分享经济在我国良好发展前景的预期,政府要超前布局、提前谋划,引导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要素在的不同的分享经济领域合理分配,优化分享经济的结构,改变当前金融类分享经济平台数量和资产规模畸重的局面。此外,对待分享经济,政府应该秉持有限监管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降低准入门槛,允许每个领域的企业自由进入,通过充分的竞争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而不是因为政府的行政性干预,设置诸多进入障碍,使得企业一旦进入,变相被保护起来,以为高枕无忧了,丧失进取完善的动力。最后在一些消费“痛点”多的领域,政府要预留足够的试错空间,允许分享经济在发展中不断地完善修正自己。
(二)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保障从业者安全
连接供需双方的分享经济平台与从业者之间不再是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全职雇佣制就业模式,两者的关系也不是硬性的管控关系,而是松散的协作关系。雇佣制模式下以劳动合同为依据为从业者提供诸多福利的社会保障和安全保障机制在分享经济新的劳动关系中失灵。分享经济从业者在传统保障机制失灵的现实下,又面临比固定工作的人更大的风险和压力,这些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是要探索建立适应新业态发展的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在内的新的保障机制,为分享经济从业者提供全方位安全保障。在此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鼓励分享经济平台与保险机构合作成立赔付基金,或双方合作提供保险产品等〔12〕。如针对平台从业者收入无保障的问题,可以要求平台对其发布的工作设置工作报酬最低时薪,同时还可以鼓励平台引入保险,以任务为标的,为从业者完成任务期间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在此可以借鉴美国任务众包平台Task Rabbit的做法。
(三)完善征信体系和声誉机制建设,保护消费者权益
分享经济是建立在陌生关系上的信用经济,交易双方对对方履约能力的信任是交易能够达成的前提,因此信用制度是分享经济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相对美国较为完善的征信体系和声誉机制,我国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我国衡量信用和声誉的各征信平台之间缺乏对接和共享,以人民银行为代表的金融征信、公安的犯罪记录征信、工商部门的商业征信还有诸多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管征信都不对外公开共享,消费者只能依靠分享平台自行积累的点评数据或简单的认证体系对从业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筛选,存在风险和漏洞。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首先平台企业要做好从业者的实名认证、背景核实、资质审核等工作,对从业者的信用要尽职审查,严控入口关,尽力屏蔽对消费者安全有威胁的人进入平台;其次各分享平台之间要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互通并对消费者进行公开,逐步推进各类信用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犯罪记录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以便消费者多角度全方位地考察从业者的信用指数,保障交易的安全;再则,要整合国家的征信信息系统,促进各系统之间数据的互融共享,建立完善全面的征信信用数据库,并逐步对全社会公开,让交易双方在进入交易前就可以通过信用数据库查询到对方各方面的信用情况,为正式的交易建立风险预警,保护参与双方权益不受损失。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为分享经发展扫除障碍
分享经济一路走来,遭遇到现行法律法规在准入门槛、合规要求、劳动保护、信息安全等诸多方面的制约,甚至在某些行业遭遇现行法律的限制、取缔甚至封杀。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和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层面的积极调整予以回应和因势利导,而不是用法律去扼杀创新,应根据现实情况,完善既有法律法规,为分享经济发展扫除障碍迫在眉睫。
综上所述,分享经济对传统经济社会秩序带来颠覆性的改变,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有利于创新,增进了人们之间的沟通了解,消弭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鸿沟,在分享经济即将到来的黄金发展期,每个人都应当积极投身分享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去,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协同共创的分享氛围,让未来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助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注释:
〔1〕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2016年2月28日,第1-22页。
〔2〕Weitzman,M·L,The Share Econom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4.
〔3〕马丁·L·威茨曼:《分享经济——用分享制代替工资制》,林青松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第4-35页。
〔4〕杨欢亮:《西方员工持股理论综述》,《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7期,第65-67页。
〔5〕李炳炎:《劳动报酬不构成产品成本的内容》,《经济研究》1982年第2期,第69-70页。
〔6〕雷切尔·博茨曼:《共享经济时代》,唐朝文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9-41页。
〔7〕罗宾蔡斯:《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王芮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2-31页。
〔8〕杰里米·里夫金:《零边际成本社会》,赛迪研究院专家组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3-37页。
〔9〕姜奇平:《如何推进分享经济:分享经济的定义与特征描述》,《互联网周刊》2015年第22期,第70-71页。
〔10〕迈克尔·雅克尼(2015)认为“按需经济”是指由科技公司创造、通过及时提供商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活动。
〔11〕马化腾等:《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经济方案》,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2-29页。
〔12〕张新红:《分享经济——重构中国经济新生态》,北京联合出版社,2016年,第125-186页。
〔责任编辑:汪家耀〕
王利君,中共安徽省委党校省情研究中心讲师,研究方向:分享经济。
〔*〕本文系2016年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安徽分享经济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CX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