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静洁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2015年宁夏地区犯罪形势的实证考察
——基于2 589份判决书的分析
黑静洁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犯罪形势是观测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指标。借助对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对犯罪形势有一个宏观把握。这样的观察与研究对于本地刑事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具有积极意义。
犯罪形势;实证考察;刑事政策
犯罪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危害不仅体现在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在于由此产生的群体恐慌。犯罪形势历来是观测一时一地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指标[1]。本文选择法院的公开判决书作为观察犯罪形势的切入点。通过随机抽取,笔者选择发生在2015年且已审结的刑事案件,总计2 589件作为研究样本*本文判决书均来自北大法意网:http://www.lawyee.net.。样本涵盖了宁夏境内的五大地区(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及其下属的各个基层单位(其中,银川地区样本量为1 110件,石嘴山495件,吴忠646件,固原285件,中卫53件)。由于抽样不具有针对性,样本在选择上可以认为具有代表性。通过对样本进行SPSS数据分析,以期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笔者在近半年时间里,逐一阅读判决书并提炼变量,形成现在的成果。限于篇幅,文章隐去全部统计图表,仅保留结论。。
笔者将统计数据的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人数据,另一类是犯罪数据。前者主要考察犯罪人的一些统计学意义上的特殊性,并将与同时期的社会统计数据进行类比,从而得出某种经验认知。后者则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考察宁夏地区的犯罪类型上的特殊性。
就前者而言,笔者主要考察了年龄、民族、性别、文化程度等变量。通过运行频次分析,笔者发现:在2 589份样本中,20岁以下的犯罪人,占总人数的10.84%;21岁至30岁,占33.97%;31岁至40岁,占30.64%;41岁到50岁,占20.12%;51岁以上,占4.78%。从中可以看出,21岁至40岁这个年龄阶段是犯罪的主要构成。对此值得我们警惕的是,20岁以下的低年龄段居然也占到犯罪人口的10%以上,说明本地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比较严峻。
再观察犯罪人口的民族分布,犯罪人中,汉族占到68.06%,回族占29.82%,其他少数民族占2.11%。孤立的观察这组数据可能没什么意义,然而对比同一时期当地的民族人口分布,我们会发现情形有所不同。根据官方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底,宁夏总人口661万,其中汉族人口419.78万,占总人口的63.45%;回族人口236.14万,占35.70%;其他少数民族人口5.16万,占0.85%[2](115)。如此看来,本地的回族在犯罪方面的表现并不特别突出,真正值得我们关注的恰恰是处于绝对少数的其他少数民族人口,他们对犯罪的“贡献”超过了他们的人口比例。
犯罪人的性别比方面,犯罪人中,男性占91.27%,女性占8.73%。同时期当地的男女人口比例分别为51.1%和48.9%[2](113)。当然,从生活经验的角度出发,女性原本就与犯罪距离较远,这样的表现并不出人意料,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接近10%的比例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方面,笔者将犯罪人按照文化程度分为文盲、小学、中学、大学及以上。通过观察发现,犯罪人中,文盲占7.31%,小学程度占25.14%,中学程度占59.06%,大学及以上程度占8.49%。这组数据则比较让人揪心。以往的犯罪学研究发现,受教育程度与犯罪之间存在着某种规律[3],而这组数据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这种规律。
犯罪类型的分布方面,笔者主要选择了行为方式与犯罪类型两个变量。前者主要观察犯罪的暴力程度,即当地犯罪的表现方式更多表现为传统的暴力犯罪,还是更多体现为非暴力犯罪;后者主要观察犯罪类型的分布,包括财产犯罪、人身犯罪、秩序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交通犯罪、职务犯罪*犯罪类型的划分是根据样本所做的经验归纳。。
从行为方式看,宁夏当地的犯罪呈现出较为均衡的态势,非暴力犯罪的比例达50.91%,暴力犯罪的比例为49.09%。通常来讲,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低,经济发展程度越低,犯罪越容易表现出极强的暴力性[4](238),反之亦然。这组数据传递出一个令人稍感欣慰的信息,即随着30余年的改革开放,从国家到地方,我们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教育的普及也在逐渐显示出它的影响,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犯罪的基本方式。
犯罪类型的分布方面,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仍然是犯罪的主力,分别占33.49%和20.20%,其余犯罪的分布依次为:秩序犯罪占7.76%,经济犯罪占4.83%,毒品犯罪占10.47%,交通犯罪占18.35%,职务犯罪占4.91%。在这组数据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首先,毒品犯罪的比例超过10%,这说明宁夏的毒品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其次,交通犯罪异军突起,比例接近20%。这里有一个背景,随着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危险驾驶罪正式进入刑法,在之后的几年里,危险驾驶为犯罪数量的增长“贡献”良多,本文所涉及的样本同样如此。
通过简单的频次分析,我们发现了数据背后所隐藏的诸多有意义的信息。接下来,我们更想知道,这些变量之间是否也存在着一些能够引发我们深入思考的内在关系。
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各项犯罪指标是否存在区域差别,即不同的犯罪类型在北部和南部是否有所不同。为此,笔者将样本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大部分(银川地区、石嘴山地区、吴忠地区、中卫地区、固原地区),以区划作为自变量,以各项犯罪指标作为因变量进行交互分析。
首先,从犯罪类型上看,的确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别。我们发现财产犯罪在所有地区的发案数均属最高,其次为人身犯罪,再次为交通犯罪。但吴忠地区是个例外,发案数次高者为交通犯罪(26.6%),第三高者为毒品犯罪(13.3%)。这说明吴忠地区的交通犯罪与毒品犯罪的形势较为严重。同时,我们发现就各类犯罪而言,银川地区的发案数均处领先,其次为吴忠地区(当然,这与样本的绝对数量有关,因为这两个地区的样本量较多,所以并不具有代表性),但是,石嘴山地区的人身犯罪发案数却排名第二,占到28.1%;吴忠地区的人身犯罪发案数只占8.0%,排名第四。这表明前者的人身犯罪较为突出,而后者则表现异常低调,背后的原因耐人寻味。
其次,再犯*本文所称再犯是指被告人之前因刑事犯罪接受刑罚制裁后,又再次成为刑罚制裁的对象。率也是表现一地犯罪形势的重要指标。通过观察,我们发现,虽然各地的再犯率相对较低,但中卫地区的再犯率达到34.0%(P=0.000),是其他地区的两倍乃至三倍,这说明该地的犯罪形势是比较严峻的,说明犯罪的人主观恶性较大,也说明监狱矫正在某种程度上的失败。
再次,团伙犯罪目前也呈扩散之势,因此,我们选择共同犯罪这个指标来观察各地在团伙犯罪方面的表现。观察发现,银川地区、石嘴山地区、固原地区的共同犯罪比例均占各地全部犯罪的40%以上(分别为46.9%、49.5%和41.1%),而中卫地区共同犯罪比例为35.8%,最低为吴忠地区,比例不到30%。这说明前三个地区的团伙犯罪形势较为突出,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概括来讲,对样本的实证观察发现,不同地区的犯罪形势自有其独特之处,对于犯罪防治来讲,这些“特色”恰恰是未来刑事政策制定所应着力关注的。
这里,我们选择文化层次和民族两个因素为自变量,观察不同群体在犯罪类型等方面是否也存在着规律性的差异。
(一)文化差异
首先,观察犯罪类型,文盲犯罪人实施的犯罪集中在财产犯罪、毒品犯罪、人身犯罪和秩序犯罪(比例分别为39.2%、17.6%、15.5%和15.5%),而实施经济犯罪、交通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比例非常低(分别为1.4%、7.4%和3.4%);小学程度和中学程度的犯罪人实施的犯罪集中在财产犯罪、人身犯罪与交通犯罪方面(比例分别为37.1%、24.4%、15.7%和31.7%、22.7%、20.4%),实施秩序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比例相对较低(比例分别为7.3%、3.3%、10.0%、2.2%和6.5%、5.3%、9.8%、3.7%);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人实施的犯罪集中在财产犯罪和职务犯罪方面,比例分别为25.0%和27.9%。另外,这类犯罪人实施经济犯罪的比例也显著高于其他文化程度的犯罪人(比例达到10.5%)。同时,虽然小学文化程度和中学文化程度在各类犯罪中都表现突出,但这主要是因为样本总量中这两类文化程度的犯罪人从绝对数上就占据优势地位。但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经济犯罪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人占到了18.0%,超过了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犯罪人的比例。同样地,在职务犯罪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占到了44.4%,高居榜首。
从犯罪学上讲,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都属于白领犯罪[5](7),与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密切相关,而实证观察也印证了这一点。这也再次说明,防范高学历人士实施的白领犯罪仍然是犯罪防控机关的重要职责。
其次,通过对文化程度与犯罪行为方式的相关性分析发现,小学文化程度和中学文化程度的犯罪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比例很高(分别为52.7%和53.7%),而文盲犯罪人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比例相对较低(分别为37.8%和31.4%)(P=0.000)。这与以往我们的认识有些不一致。我们总认为文化程度越低,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实证研究否定了这一假定。对司法机关而言,转变观念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最后,通过对不同文化层次犯罪人在再犯比例方面的表现分析发现,符合我们生活经验的规律性结论。文化程度越高,再犯比例越低(这个比例为23.0%>15.5%>12.0%>1.2%)(P=0.000)。换言之,随着文化程度的增长,再犯风险在不断降低。这似乎可以说明提高民众整体的文化素质对于预防犯罪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民族差异
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身份与犯罪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相关性,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通过交互分析,我们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首先,从犯罪类型来看,不论犯罪人的民族身份如何,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均为犯罪的主要选择,然而汉族犯罪人在交通犯罪方面表现突出(比例达到19.8%),而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犯罪人则在毒品犯罪方面表现突出(比例分别为16.4%和14.9%)。同时,虽然从总体上讲,在各个犯罪类型当中,汉族犯罪人都占据了绝对多数(这是由人口基数造成的),然而在经济犯罪和交通犯罪中,汉族犯罪人的比例显著高于其他犯罪类型(分别为83.2%和79.1%)。此外,回族犯罪人在毒品犯罪方面比较显著(比例达到46.8%),考虑到回族犯罪人在全体犯罪人中所占比例,这个表现应当说是很令人担忧的。
其次,对再犯比例的分析发现,汉族犯罪人的再犯比例只有11.4%,回族犯罪人的再犯比例达到15.7%,其他民族犯罪人的再犯比例则高达19.1%,约为汉族犯罪人再犯比例的一倍。这说明宁夏本地少数民族的再犯危险较高,理应引起重视。
最后,汉族犯罪人和回族犯罪人中共同犯罪的比例大致相当(分别为42.0%和45.2%),而其他民族犯罪人中共同犯罪的比例则高达72.3%,显著高于汉族和回族犯罪人群体。这说明其他民族的犯罪人团伙性很强,而且其他民族的犯罪人群体表现出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基于上述观察,我们认为,就未来的刑事政策乃至社会政策的制定与贯彻而言,至少应当在三个方面着力加以改善。第一,大力加强教育。分析表明,提高全民的受教育程度是遏制犯罪的有效途径。第二,多措并举,打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宁夏犯罪形势的一大特色,以往的打击不可谓不力,然而效果并不明显。借鉴国内外的经验,今后应当在综合治理上下功夫,从宣传教育、社区防控到加强侦查与采取严厉的刑事制裁,应当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系统,有效扭转目前的不利局面。第三,少数民族团伙犯罪是宁夏地区犯罪形势的另一大特色,如果只着眼于法律手段,恐怕效果不佳。在笔者看来,完善本地的民族政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优化民族和谐、团结稳定的社会局面将是更为根本和必要的。
[1] 冀祥德.犯罪形势现状与趋势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3).
[2] 宁夏统计年鉴201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
[3] 崔玉平.教育投资的非货币化收益——基于教育对犯罪程度的效应分析[J].教育与经济,2010(2).
[4]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 [美]E.H.萨瑟兰.白领犯罪[M].赵宝成,等,译.苏明月,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 马明德】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Crime Situation in Ningxia in 2015: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2 589 Judgments
HEI Jing-jie
(School of Law, Beifang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Yinchuan 750021,China)
The crime situation i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the observation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ituation. With the help of the effective judicial decision of the empirical analysis, we can have a macro grasp of the crime situation. Such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local criminal policy.
Crime Situation; Empirical Study; Criminal Policy
D917.6
A
1674-6627(2016)06-01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