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旸 李学孟
正义:新闻的价值向度
刘旸1李学孟2
(1.吉林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吉林长春,130117;2.东北师范大学传媒科学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正义是人类的价值追求,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把它视为新闻价值的要素,正义的理念应贯穿于新闻报道的全过程,它是新闻的价值向度。新闻传播者以正义理念为指导,在新闻报道中追求媒介正义的过程,其实也是依照伦理原则做出伦理判断的过程,在新闻实践中,义务论、目的论和德性论三种不同的伦理原则具有不同的优势。
正义;新闻价值与新闻的价值;伦理依据
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正义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的追求,这种追求不仅体现在宏观的社会制度上,更渗透到人们日常的职业实践中,新闻活动就是这样。自近代报业产生以来,新闻就与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在新闻报道上,记者对于腐败的挞伐,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对于不公不义现象的批判,本身就是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所以,正义指导着新闻报道,同时是新闻报道追求的目标,这就涉及到新闻价值的问题,那么,正义与新闻价值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它属于新闻价值的要素吗?
要分析正义与新闻价值的关系,必须首先要廓清正义的内涵。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尽管自古希腊以来,正义一直是西方哲学家关注的对象,其获得了充分的哲学解释,但要说出其确切的含义,殊为不易,因为哲学家们在此概念上并没有达成一致。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指出,正义是城邦公民按照自己的本性行事,也就是说,统治者以智慧的方式来管理国家,武士以勇敢的方式来保卫国家,而普通的老百姓以节制和谨慎的方式来协调彼此的行为,那么这个城邦就实现了正义。而作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无疑是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首次对正义的内涵做了最全面的论述。在近代哲学中,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对正义的看法是完全相反的。功利主义主张正义即功用,善优先于正义,而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则认为正义优先于善。在现当代哲学,哲学家围绕正义观念的争论更加激烈,其中尤以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争论最有代表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1]所以,社会正义无疑是罗尔斯关注的主题,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制度的正义是其着眼点。罗尔斯的观点遭到了以麦金泰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的批评,因为麦金泰尔看到,正义首先是一种德性。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正义的确是西方哲学家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是在这种纷繁复杂的表象背后,我们还是可以发现正义的本质。因为无论是功利、公平还是德性,它都体现了哲学家们对于社会的愿景,所以,正义首先是一种人类的价值理想和追求。即社会或社会的某个领域“应该”怎么样或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因此,柏拉图把正义比喻成“样板”,当然柏拉图已意识到这样的样板不能“成为在现实上存在的东西”。[2]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成为人们的追求对象。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追求,首先表明它具有理想性一面,然而它并不是空想,它是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正义来源于现实,同时还能批判、规范现实,“向来的正义学说在展望未来的同时就包含对现实的批判”。[3]人们可以以正义理念作为参照,指导实践,还可以批判实践,发现实践的不足,使实践达到理想状态。
正义与新闻传播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这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有学者认为,它是新闻价值要素,还有人指出,正义是新闻传播活动的目标之一,那么,正义与新闻传播活动的关系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它到底是不是新闻价值要素?
(一)新闻价值
国内对于新闻价值的定义,明显受到价值哲学的影响。价值无疑是价值哲学的研究对象,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康德主义的弗莱堡学派把价值当做哲学的根本问题,在文德尔班看来,哲学的首要研究对象是价值,价值范畴是哲学的根本范畴,自此以后,价值哲学这一哲学分支在西方哲学界得到确立。然而时至今日,对于价值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不同的价值理论本身有很大的分歧。就国内来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哲学界针对价值哲学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多部著作的问世就是一个证明。这些著作尽管都有各自的风格,但又有一个共性即把价值界定为满足主体需要。如李连科认为,价值“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关系”。[4]价值哲学的重大进展对于“新闻价值”的研究影响极大,首先体现在解答“新闻价值”的内涵上。与价值的内涵相对应,满足需要说、满足兴趣说等新闻价值的定义应运而生。李良荣教授把“事实本身包含的引起社会各种人共同兴趣的素质”[5]看成新闻价值,而童兵教授则把新闻价值视为“新闻事实满足社会需求的特殊要素的总和”。[6]诚然,新闻价值的这些定义从某些方面把握住了新闻价值的本质,更重要的是,这些定义能保证新闻价值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和实施,因为新闻价值是新闻传播者选择新闻事实的标准。然而这种对于新闻价值本质的认识并非没有瑕疵,因为在21世纪以来,哲学界已经对满足需要说提出批判。在这种批判之声中,王玉樑的观点很有代表性。王玉樑认为,把价值视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是不确切的,因为需要有合理不合理之分,它并非天然合理的,客体满足主体不合理的需要,不能称为价值,在哲学上,价值是指善的,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同时,满足需要说强调了客体的有用性,即其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与哲学价值是不同的,使用价值只是指物的有用性,哲学价值除了包括使用价值外,还涵盖审美价值、道德价值等。新闻传播理论界借鉴了价值哲学对于价值问题认识的发展,修改了新闻价值的含义。“新闻价值就是新闻客体的属性、功能对新闻主体的效应”。[7]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这种阐述,它揭示了新闻价值的本质。其实,新闻价值的这个定义采用的是统合“价值关系说”和“价值效用说”的方法。因为新闻事实的属性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它本身不能产生价值,只有满足受众的需要,与受众的需要发生关系,新闻价值才能实现。所以,新闻价值体现了受众的需要与新闻事实的客观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当然,新闻传播的特性决定了受众并不是与新闻事实直接发生联系,新闻传播者必须把新闻事实转化为新闻文本,才能被受众接受,所以,新闻文本成了新闻价值的客体。
新闻传播者需要选择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事实,即能满足受众需求的新闻事实,通过把新闻事实制作成包含新闻信息的文本,进而同受众发生联系,才能实现传播目的。所以,新闻价值绝不仅仅只是抽象的理论问题,它需要新闻传播者根据日常工作经验以及受众需求分解成易于操作的指标才能完成,这样,新闻价值要素就产生了。国内的新闻理论教材一般认为新闻价值要素包括五个: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趣味性。一篇新闻报道尽管不一定包含所有的新闻价值要素,但应包含尽可能多的新闻价值要素,才能吸引受众接受新闻。说到此,那么正义到底是不是新闻价值要素?本文认为,正义不是新闻价值要素。尽管当今中国百姓喜欢接受与弱势群体、反腐倡廉等内容相关的新闻,这似乎印证了应在新闻价值五要素基础上再增加上正义的要素,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新闻价值的五要素并不是狭隘的概念,它足可以把正义涵盖进内。如果需要在五要素基础上再增加正义的要素,以此论之,自由、尊严对人类来说都具有目的性价值的意义,它们需不需要成为新闻价值要素?况且,如果新闻价值要素过多的话,新闻传播者在新闻实践中必定不易于把握。
最为重要的是,如果把正义仅仅视为新闻价值要素,那么就是对正义本质理解的庸俗化和狭隘化。正义的确是某些新闻事实具有的属性,新闻事实通过与受众发生联系,进而实现新闻价值。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正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是分层级性的,从价值哲学的视角看,正义既可以是一种功利价值,还可能是规范价值或理念价值。正义可以是新闻事实具有的客观属性,它能满足受众需要,在此其发挥的是功利价值;作为一种规范价值,正义可以规范传受双方特别是新闻传播者的行为,使新闻传播步入良性轨道;作为一种理念价值,正义探讨新闻传播过程中各种基本价值的关系,以指导新闻制度或新闻实践。所以,在其他著述中,本人建议媒介正义应从媒介正义原理论、媒介制度正义论和媒介实践正义论三个层次展开。如果只把正义仅视为新闻价值要素,就忽视了其另外两个层次的含义。美国学者甘斯曾将新闻价值区分为话题性价值和恒久价值,话题性价值是单篇新闻报道所要表达的意见,而恒久价值则是“在长时段内出现在很多不同类型的新闻故事中的价值”。[8]所以,正义不仅是话题性价值,更是恒久价值。
(二)新闻的价值
国内新闻理论界一般把新闻价值与新闻的价值区别开来,新闻价值是新闻传播者选择新闻事实的标准,而新闻的价值“是指报道出来的新闻对主体的效应,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9]简言之,新闻的价值是新闻报道对社会和受众的影响,主要说的是新闻报道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正义理念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首先,从新闻的社会效应即新闻的价值角度来说,新闻报道应以提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在大众传播的研究历史中,针对大众传媒的功能,无论是拉斯韦尔的三功能说,还是赖特的四功能说,都强调了传媒的守望环境的作用,如果社会出现不良现象,媒体应该马上对此作出反应,并把它传达给受众。而传媒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更把媒体比喻成看门狗,此比喻实际上把媒体视作与立法、行政和司法并驾齐驱的第四权力,媒体在批评监督政府中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在实践中,美国记者协会(SPJ)1996年修订的《伦理规约》中才出现正义的字眼,但这并没有影响新闻界对正义的争取。从每年普利策新闻奖的获奖名单就可以看出,大部分新闻报道是舆论监督性质的,记者发挥了普利策所说的“船头瞭望者”的角色。因此,正义是新闻报道的价值追求和理想。
其次,新闻报道应有正义的报道方式。新闻报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本身必须是正义的。这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伦理学主张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就新闻报道来说,报道的结果即社会影响固然重要,然而如果新闻报道方式存在瑕疵,那么这则报道仍然可能饱受诟病。正义的报道方式包括两部分内容,报道内容的多元性和报道方式的客观性,而客观性又可分为真实性和公正性。
最后,新闻报道要实现正义的效果,新闻传播者必须要有正义的精神。传播者理应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新闻职业精神是内化的规范力量,属于伦理学的良心范畴,因为此时传播者已将外在的义务或规范内化为内在的责任。作为非制度化的规范体系,新闻职业精神主要诉诸社会舆论、传播者个人或共同体的理想信念等元素来提升传播者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品质。所以,记者在新闻实践中怀揣正义的理想,保持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树立不畏强权的信念,这样可以激励他们去追求正义,而且还能判断新闻报道是否合理,因为正义在指导新闻报道的同时,作为一种价值尺度,它还可以规范、批判新闻报道。
因此,正义的理念应贯穿于新闻报道的全过程,它是新闻的价值向度。如果把正义仅仅视为新闻价值的要素,那么,非但使正义概念狭隘化了,而且更没有把握新闻报道的本质。
新闻传播者以正义理念为指导,在新闻报道中追求媒介正义的过程,其实也是依照伦理原则做出伦理判断的过程,在新闻实践中,不同的伦理原则具有不同的优势。在此,我们从义务论、目的论和德性论三种视角对媒介正义进行分析。按照美国学者的看法,指导新闻实践的伦理原则共有五种,其中义务论包括康德的绝对命令、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密尔的功利主义属于目的论;而德性论则包含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和基督教的爱的原则。实际上,三种视角本身并非铁板一块,不同理论尽管属于同一理论视域,但它们之间仍存在分歧。比如康德的绝对命令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存在着差别。不过为了分析方便,在此只从三种理论视域的角度出发。
第一,义务论。作为西方重要的伦理体系,义务论主要回答的问题是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它关注的是行为本身蕴含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而不考虑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换言之,一个行为正当与否并不取决于它产生的后果,而在于它是否符合某种道德原则或规范,所以,在义务论看来,正当优先于善。康德是义务论的代表,他提出的“善良意志”以善良意志本身为目的,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不管善良意志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它本身都是善的。康德把善良意志的道德原则称为“绝对命令”,“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10]在康德看来,绝对命令作为道德原则,不管你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它都决定你的道德判断,因为它普遍存在于人的内心。从义务论的视域来审视媒介正义,我们会发现,采访手段的正当性在新闻报道中是极其重要的,我们不能为了追求正义或以实现良好报道效果为借口采取暗访、欺骗当事人等手段,同时康德“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主张也提醒新闻传播者,要时刻尊重被采访对象,即使他们是弱势群体或犯罪嫌疑人,也不能侵犯其合法权利。
第二,目的论。与义务论正好相反,目的论以善来定义正当,即行为正当与否并不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某种道德价值,而是由行为的目的或后果作为衡量标准,取得的效果越大,此行为就越正当,所以,在目的论看来,善优先于正当。英国著名哲学家边沁是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奠基者,此伦理思想的最重要特征是目的论或后果论,经过密尔等人的发展,此伦理思想逐渐扩展到法律、社会政策和政治等领域,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促成了西方社会现实的重大变革。在功利主义的眼中,正义即功利,“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在此也含义相同)。”[11]在新闻报道中,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目的论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伦理指导原则。按照目的论的观点,一次采访行为或新闻报道成功与否的标志,主要看它是否能维护公共利益,是否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媒介正义,而不用太注重甚至可以忽视采访手段的正当性。比如某电视台为了披露不法分子盗挖古墓,记者装成文物贩子,全程参与、偷拍了不法分子盗挖文物的全过程,最后节目在电视台播出。这期节目是以功利主义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因为记者只考虑了节目播出后产生的强烈反响,而忽视了采访手段的不正当性——参与盗挖文物已经触犯刑法了。
第三,德性论。义务论和目的论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因为它们探讨的都是道德规范对人的行为、社会制度等影响,而德性论则回答的是我们应当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即对一个人或行为的道德评价的依据是一个人的德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品质。这与规范论形成对比,规范论认为做出道德判断的根据是一个人的外在行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这种适度是由逻各斯规定的,就是说,是像一个明智的人会做的那样地确定的。”[12]所以,适度是德性的特点。而在基督教看来,爱的原则不仅是人们的追求目标,而且应成为人们的行事原则。因此,从德性论的视域来看媒介正义,新闻传播者应着力培育正义感,这样才能出品维护公共利益、提升社会公平正义的作品。
总之,正义是人类的理想追求,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追求正义、维护正义,以正义理念作为指导,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把正义仅仅视为新闻价值的要素,不仅是对正义概念的曲解,而且更可能误导新闻实践。正义是新闻的价值向度,我们只有在新闻传播的整个过程中加入正义的思考,才能实现新闻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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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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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346(2016)01-0080-05
2016-02-08
本文系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正当与善:全媒体语境下媒介正义研究”(编号:2012BS49)阶段性成果之一。
1.刘旸,女,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副主任,副编审;
2.李学孟,男,山东莱阳市人,东北师范大学传媒科学学院讲师,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