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培东
实施动态监测 实现稳态控制 探索推进产品质量动态平衡监管机制建设
■文/黄培东
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推进产品质量动态平衡监管机制建设,实现产品质量动态监控,是新形势下质量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本文介绍了产品质量动态平衡监管的基本定义、主要特点和重要意义,提出了机制建设的方向和途径。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一章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维护质量安全”。新形势下,将动态平衡法则与产品质量监管有机结合,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探索和推进产品质量动态平衡监管机制建设,对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质量监管效能,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产品质量动态平衡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遵循动态平衡的基本原理,结合产品质量运行规律,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目的,对产品质量实施动态监测和稳态控制的活动。
动态监管机制的核心在于:发挥大质量工作机制作用,强化资源整合,通过建立产品质量数据监测系统,实时归集产品检验数据,并对照“质量阈值”动态监测产品质量波动状况,最终区分不同情形合理确定行政干预时机和管控措施。从整体设计来看,动态监管机制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产品检验报告》是重要载体。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政府部门等不同主体实施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比如,生产者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政府部门执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实施产品检验检测、获取《产品检验报告》是必然结果。由于《产品检验报告》集合了产品质量的众多信息、能较为全面和客观地展现产品质量状况,因此,在动态监管机制建设中成为重要的工作载体,发挥着质量信息归集、传输、应用等基础性保障作用。
二、信息技术是重要工具。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和监管资源。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利用好信息数据资源,既有助于节约政府部门的物质性监管资源,也有助于提高行政监管的效能。在动态监管机制建设中,建立产品质量信息数据监测系统是基础,质量信息的归集、分析、处置是关键。在整个过程中,信息技术始终贯穿各个环节,成为动态监管的重要工具。
三、社会共治是重要方法。凝聚社会合力、实施质量共治,是新形势下对质量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质量社会共治强调的是社会各方共同参与,通过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实现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在动态监管机制建设中,重点是通过建立监测系统,实时归集企业、检测机构等单位产生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此更加全面和及时地掌握产品质量波动状况,指导后续产品质量调控。因此,从本质上讲,汇集社会各方资源、实施质量社会共治是动态监管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品种类日益丰富,产品构造日渐复杂,产品质量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动态分析和研判产品质量问题,合理划分市场主体与政府边界,提高行政监管的效能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综观产品质量动态平衡监管机制,其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转变质量监管方式。依照现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我国传统的政府质量监管方式在质量信息的获取上主要依托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管人员更多地是依靠主动开展产品的抽样检验,以期了解产品质量状况。然而,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生产企业数量庞大,产品种类繁多,具有典型的“点多、线长、量大、面广”的特点。在此形势下,传统质量监管方式客观上会导致行政监管力量与监管对象“人机不匹配”的矛盾突出。动态监管机制的建设则着眼于信息技术的运用,通过“信息+监管”,丰富质量信息的获取方式,发挥信息资源的替代作用,实现传统质量监管方式向信息化质量监管方式的转变。
二、有利于提升质量监管效能。传统的政府质量监管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受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监督抽查计划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政府部门获取的质量信息往往是有限的、分散的和不连续的,难以形成对产品质量动态变化情况的实时掌握。动态监管机制的建设则着眼于拓宽质量信息来源渠道,通过建立质量信息监测系统,在保持政府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正向获取”质量信息的同时,将企业、检验机构等纳入信息供应体系,增加“反向提供”质量信息的通道。信息量的扩增,将有效形成完整、连续的产品质量变动图形,实现产品质量的动态监测,为后续质量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三、有利于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合理划分市场主体与政府部门的管理边界,发挥市场、政府、社会在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中的作用,是当前亟需破解的工作难点和重点。传统质量监管方式下,由于政府部门掌握产品质量信息存在片段化和滞后性,客观上会使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现和研判存在障碍,并导致质量监管措施的延迟。动态监管机制的建设则着眼于产品质量的稳态控制,即依据产品质量动态监测结果,区分产品质量波动状况与质量阈值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行政干预的时机和措施,以更好地发挥市场主体自律与政府监管他律作用。
依照动态平衡法则,产品质量的运行规律通常表现为: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产品质量总会在一定时间内呈现一定程度的波动。当产品质量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波动时,市场主体(包括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可以通过自我调节,使质量水平稳定和保持在正常状态。当产品质量的波动超出标准规定限值时,市场主体的自我调节作用可能失灵,外部力量(包括政府、行业、民众等)的干预势所必然。产品质量动态平衡监管机制建设应始终遵循这一规律,切实做到“三个注重”。
一、重顶层设计,突出三大环节。动态监管机制的建设应围绕“保安全、提质量、促发展”这一总目标,突出“动态监测、阈值判定、稳态控制”三大环节,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一是突出动态监测。发挥大质量数据作用,大力推进产品质量数据监测系统建设,通过实时归集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数据,动态掌握产品质量波动状况,为开展质量数据分析、研判和处置创造条件。
二是突出阈值判定。发挥标准化工作基础作用,大力推进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通过对标分析,科学判定产品“质量阈值”(即产品质量的临界值)达成情况,为合理确定政府质量干预时机和调控措施提供依据。
三是突出稳态控制。发挥质量社会共治作用,大力推进质量综合治理体系建设,通过合理划分市场和政府边界,建立“市场和政府”力量转换机制,发挥企业、市场、政府、社会等各方作用,共同保障质量安全,提升质量水平。
二、重项目建设,构筑两个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集中力量打造“质量天网”工程,积极构建动态监测和标准判定二个基础平台,有效地编织基于信息实时传递的质量监管网络,实现对产品质量的动态、科学、有效监管。
一是建立产品质量数据动态监测平台。该平台建设要以企业为主体,产品为核心,《产品检验报告》为载体,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设计、安装相关软件,实现将企业、检验机构等不同主体形成或产生的产品质量数据,实时向平台自动传输和归集。比如,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将企业检验检测平台纳入监测系统,实现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数据的动态采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资源优势”,将检验检测平台纳入监测系统,实现《产品检验报告》的实时传送。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数据是该平台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需要通过强化质量信用体系、完善质量监管制度等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是建立产品质量自动对标判定平台。该平台建设要以产品技术标准为基础,通过实时比对产品质量数据与质量阈值的关系,实现自动分析和判定产品质量波动的合理性。平台主要由产品标准体系、自动比对判定系统等构成。比如,通过健全产品标准体系,丰富和完善产品标准内容,合理确定产品“质量阈值”,为提高判定的科学性创造条件;通过建立自动判定系统,实现产品质量数据与质量阈值的自动比对。值得注意的是,产品标准是平台建设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对标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应予高度重视。
三、重稳态调控,实现质量共治。结合产品质量运行特点,合理划分质量波动区间,有针对性地确定质量监管介入时机和干预方式,有效实现质量社会共治。例如,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某产品中可溶性砷(As)元素的含量不得超过25mg/Kg,国外先进标准则规定可溶性砷元素的含量不得超过5mg/ Kg。通过动态监测发现,某企业的产品中砷含量波动状况如下图。
图示: 产品质量波动状况图
图中红线为安全底线(即国家标准规定的砷含量限值或称质量阈值),绿线为质量提升线(即国际先进标准规定的砷含量限值)。从图中可以看到,质量数据线(蓝线)与两条直线(红线、绿线)共同构成了A、B、C三个区域。从A区向C区过渡,体现了产品质量的提升过程。
一是市场自主调节。B区为合理波动区,反映了产品中砷含量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合理区间。鉴于该区域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应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市场主体自我进行调整,政府部门无须采取行政干预措施。
二是政府行政干预。A区为异常波动区,反映了产品中砷含量超出了国家标准的规定值(质量阈值)。鉴于该区域的产品质量超出了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突破了质量安全底线,应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的重要作用,依法采取行政干预措施,通过强化行政监管,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确保质量水平重新回到正常区间。
三是社会合力共治。C区为质量提升区,反映了产品质量水平瞄准国际先进标准的提升区域。对于该区域的产品,一方面可以依托市场主体的自我调整实现质量提升,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发挥质量社会共治作用,通过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凝聚社会合力,共同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促进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