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中林 周德明
使用未检观光车该如何处理
■文/王中林 周德明
根据群众举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B物业公司承包的C住宅小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C小区内有一台在用蓄电池观光车。B物业公司现场提供了该台蓄电池观光车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但无法提供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未见蓄电池观光车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也未见蓄电池观光车的合法牌照。经进一步调查,B物业公司从购车之日后,30日内未向A县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也未向有资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在案审会上,案审人员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案件。B物业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蓄电池观光车)的行为已经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本案应按照以上条款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住宅小区不在《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所以住宅小区内所使用的蓄电池观光车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该案不在特种设备管理范畴,因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不予处理。
本案如何处理,请同仁们赐教。
(作者单位:浙江省新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