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 明确责任

2016-12-15 07:58■文/张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3期
关键词:质监气瓶化学品

■文/张 荣

严格依法 明确责任

■文/张 荣

自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取消垂直管理以来,地方质监部门与地方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职能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也越来越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16年第1期刊载的《这批氧气瓶该如何处理》一文,就是质监部门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遇到的一起典型案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B氧气供应站储存这批氧气瓶是否违法。笔者认为,首先必须弄清氧气瓶是属于哪些部门管辖的范畴。

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9家国家部委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氧气属于危险化学品之一。因此,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调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安监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质监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工商行政部门则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及到的8个部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责。

具体到本案,在B氧气供应站查获的一批未发现定期检验标志、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的氧气瓶,并非B氧气供应站用于自己销售,是免费为C公司临时代为储存保管的。因此,可以判定,B氧气供应站不是充装、经营的行为,是一种储存行为,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的职责分工,该行为应由安监部门管辖,并不属于质监部门的管辖范畴。另外,C公司因氧气储存站正在建设,而将氧气临时托管于B公司,C公司也是一种储存行为,该行为也属于安监部门管辖。因此,A市安监局应依法判断B氧气供应站、C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在本案的调查中,执法人员经查证,该批未发现定期检验标志、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的氧气瓶是D公司充装的这一重要的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县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实施安全监察,气瓶的充装活动属于质监部门的管辖范围。因此,若D公司的充装地址在A市辖区内,A市质监局应迅即委派执法人员对D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若D公司在A市辖区外,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应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将有关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申请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气瓶的安全性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等等。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由产权的气瓶,并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

具体到本案,D公司充装的气瓶未发现定期检验标志,也就是D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若D公司充装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仅未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2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48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在处理类似的群众举报时,应像本案一样,在安委会或者相应的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质监局等多个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执法检查。这样既有利于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又能推动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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