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无息借贷
——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2016-12-14 10:24
关键词:天柱县清水江文书

徐 钰

(遵义师范学院 人文与传媒学院,贵州 遵义 563002)



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无息借贷
——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徐 钰

(遵义师范学院 人文与传媒学院,贵州 遵义 563002)

民间借贷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而互助帮扶性质的无息借贷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借助新近大规模挖掘、整理的清水江文书,梳理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下游地区民间无息借贷的存在形式,及其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地位,缕析其各活动要素,进而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与影响。

无息借贷;清至民国;清水江文书

顾名思义,无息借贷指不收取利息,纯粹以经济互助为目的的借贷活动。乡村邻里之间,“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1]143,本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常态。如福建省永定县《永定县志》载:“民间流传‘年有春夏秋冬,月有初一十五,人有上岗下岌’的俗语。逢婚丧喜庆、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经济拮据,宗亲之间,相互同情,借来借去,这就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全凭‘信用’,极少书写借据。俗语云:‘有借有还千百次,有借无还就一回’。”[2]923正因无息借贷多建基于借贷双方的高度信任和深厚感情,故不必坚持借贷活动的通用流程,甚至连契约之订立也显得多余,而常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使后人难觅其踪迹,并导致学者在对民间借贷的探讨中,或有资料匮乏之叹,或则忽略其存在*如李楠《社会网络、连锁合约与风险规避:近代东北乡村无息借贷合约选择机制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1期)即认为,对于民间借贷的研究,“现有研究多集中讨论乡村社会高利贷、社会(血亲)网络与借贷行为关系、农户负债的经济社会影响等问题,而对广泛存在于乡村社会中的无息借贷和债务减免行为缺乏足够的研究。”究其原因,则与史料的遗存状况息息相关,而大批量民间契约文书的发现,正可以弥补这一缺憾。。也正是在此背景下,民间契约文书的大规模发掘、整理,为该题域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这些领域的研究者获得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3]13。

清水江下游地区地处西南内地,界于湘、黔之间,为苗、侗等少数民族聚居之地,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社会流动性较弱,宗族文化盛行,族戚关系甚为密切,家族、亲戚、村寨成员之间的道义性、情感性经济互助,极为常见。借助新出的清水江文书*清水江文书指“广泛遗存于贵州省东南部清水江流域台江、三穗、剑河、锦屏、黎平、天柱等县的以林契和地契为主体的民间文书”。参见张新民:《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利用与清水江学科的建立》(《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第5期)。清水江文书的搜集与整理,自20世纪50年代就已起步,但大规模搜集、整理并出版公布,则迟至本世纪之后。如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三卷),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三辑、三十三册),陈金全、杜万华主编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吴大华主编的《土地关系及其他事务文书(第一卷)》,高聪、谭洪沛主编的《贵州清水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张新民主编的《天柱文书》(第一辑六十八卷、二十二册)等。,辅之以传统文献,可以较准确地考量地民间无息借贷的发生状况,及其在乡村经济活动中的比重,进而分析其存在的原因,评估其存在价值。

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下游流域遗存的契约文书资料中,含有大量无息借贷史料,举凡民间信函、日记、账簿,乃至各类契约中,皆屡见不鲜。

民间信函中记载的无息借贷活动,如民国时期锦屏县加池寨《杨先琳致赓兄文政信函》[4]第11册,350:

因身病未愈,今用大神,决于明日正缺鸡一只,持条与兄相借,以救眉急,日后买还。

此短信中杨先琳因为患病,而据苗侗民族地区的风俗,患者常有通过请神禳祸以求疾病痊愈者。如苗侗地区的传统急症“马邪”(因死者身上多有马蹄大小的斑块得名),表征为头痛、发高烧或腹部绞痛,二十四小时(俗语“对时”)内即可致命,其治疗之法,须请巫师(大神)对治,必备物品为公鸡一只、鸡蛋一个、刀子一把、大米一升、麻线一根及纸钱若干。杨先琳之病或即如是,故决定请用“大神”,因家中缺少明日请神所用的公鸡一只,事情紧急,只得写此短信与“庚兄”文政,请求出借,日后买鸡相还。似此等借贷,不仅无息,亦且无契。

日记、账簿内记载者,如天柱县民国二十八年(1939)霞山主人*经考证,此“霞山主人”当即民国时期天柱名士龙秀腰,其人擅长诗文,著有《霞山诗稿》,兼擅长医术,曾在王天培北伐军中任军医官,有“神医”之称,著有《内经知要新释》《时方叙要》等医书。《天柱县志》载:“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天柱县疟疾流行,百姓登门求医频繁。秀腰精通医学,重视医德,卖田二十挑,往湖南靖县购药,在高酿街上设立中药铺,昼夜为民诊治疾病。有的穷人治病无钱,他免费赠药医治。”之账簿《补残生涯》一册,起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止于次年十月二十日,详细记载其售药所得与日常开支。如其前二页所记曰:

(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七起

初七 龙世名一付,1千7。 收罗正德一付 9百,□收洋三角,似恍忽,待问。后问果是三角,折1千2,长3百。 收龚咸英一付 1千59,即龚祥显之钱,除扣前存钱9千01,外下欠钱六百卅文。 收龙德霖一付,8千36,前单。 初七共卖药钱7千426。

初八 不到卖药处。 收李洪元虐丸十粒,洋六角。

初九 收龙世名一付,2千056。 收姚汉德一付,1千5,初十收。 收龚咸英一付,1千9,收洋五角,折钱弍千文,长钱1百。应扣入前欠款内。 初九共卖药钱5千456.

初十 收龙世名一付,1千8,前收有洋□总算。 收龙昭维代姑选弍付,共3千1百4,扣前存款3千08,作为收□。 收龙昭六一付,1千78。 收林昌辉虐丸十粒,洋七角,折钱2千8。 本日共卖药钱9千52。

十一日 收姚汉德一付,2千6,又虐疾丸十粒,五角,收清。 收龙令光一付,1千48,收洋五角,折钱2千,长钱5百弍。 收龙世名一付,1千4,前单。 本日卖药共钱七千0八十文。

十二日(十七日收昭六洋一元,除昭六本日八角外,其余两角系扣作罗光烈之药钱。) 收龙昭六一付,1千449,十七日收洋八角,折钱3千2,并前初十之数在内。 收龙德霖一付,1千7,德霖先长钱2千7,至本日除扣长钱外,下该药钱1千3。 收龙令能一付,1千76,扣先拨买药款。 收林启方(内人目疾)一付,1千6。 收龙世名一付,1千47,结总账,不按付打收字。 本日共卖药钱7千979,除令能、世名与德霖扣款外,实有未收钱四千三百四十九文。

十三日 收龙木林一付,1千1。 收龙世名一付,1千7。 收龙氏桂柳(朱成宝之妹)一付,1千7。

十四日 收龙秀成一付,1千5。 收龙世名,1千83。 收罗正德一付,7百88,扣初七长钱3百,下该4百88,十五日收。[5]

以上所记八日售药账册,其中就有诊人赊买数处,如初七日“收龚咸英一付 1千59,即龚祥显之钱,除扣前存钱9千01,外下欠钱六百卅文。”而此等银钱往来并无利息,纯粹建立在互信互助的基础之上。此账簿内除了病人赊买药物的记载外,亦有龙秀腰借贷他人之例,如民国二十九年7月16日所记“龙登焜一付,4角6,扣我借焜之款”、7月19日记“龙登焜一付,5角,扣借款”、“ 收龙秀成一付,4角,扣借款”,诸如此类无息借贷活动,事例甚多。

又如天柱县民国二十三年(1934)二月初八日龙裕晋所订之账簿《货财殖焉》,其中亦不乏乡邻间不计利息的借贷,如:

四月十七日借伍华松光洋弍拾元正,加三行息;又借杨秀保大洋叁拾元,短拨。 某月初九日,借汉德烟米八斤。 四月二十日,借季皆洋二百二十元。 二十一日晚,借罗益齐烟米一口,欠洋七元。 二十六日晚,借药生豆腐一付,欠洋1元,借刘宗正烟米三口,欠洋二十一元。[5]

以上财物借贷,除借吴华松光洋20元“加三行息”外,余皆不计利息。

在各类民间借贷契约文书中,亦多有无息借贷的存在。或者是极为简略的便条,如锦屏县加池寨嘉庆十九年(1814)二月十六日《杨长福、杨生福欠银约》[4]第1册,324:

立欠约人杨长福、生福,为因生理缺少,二舅姜廷德名下实欠本银七两整,不相远近归还,不得短少,今欠有凭,立约存照。

亲笔

嘉庆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立

此契约中杨长福、杨生福兄弟因为生意缺少钱用,向二舅姜廷德借本银7两,双方约定此项银两“不限远近归还”,且无需利息。从该契的订立书写格式来看,并无中人、保人,书写极为简略,亦可以窥见这次借贷的帮扶性质。

除了不规范契借贷文书,在立有基本完整契约的借贷活动中,无息借贷也为数不少。如天柱县高酿镇地良村《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刘发祥以田作抵向龙昌化等借钱字》[6]第7册,179:

立抵田契人刘发祥,今因要钱使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上摆田乙坵作抵,绍忠田为界,下抵龙姓田为界,丹溪田一坵作抵,上抵木山为界,下抵河为界,左抵大魁田为界,圭邪田二坵作抵,上抵陈姓田为界,下抵陈姓田为界,四至分明,要银出抵,自己上门问到龙昌化、燦兄弟四人承借银捌拾捌两乙钱正,限十二月初十归还,不得有误,若有误者,下田耕种收花为利。恐口无凭,立字为据,今人不古。

凭中 刘天祥

请笔 杨承旺

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立借

契中刘发祥向龙昌化、龙昌燦兄弟四人借银88两1钱,约定本年十二月初十日,也就是借后20天,如数归还,并不需要支付利息。契中虽然指定以刘发祥所有的田一坵作抵,然仅仅作为违约逾期的保障,并不影响田主的所有权益。

民间典当活动中所立的典契,亦有实际为普通借贷契,且为无息借贷者。如高酿镇地良村《民国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梁成祖典田地字》[6]第15册113:

立典田地人字梁成祖,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出处,四(自)愿将到土名白坌寨脚田一坵,上抵园地,下抵成佑田,左抵园地,自(四)至分明,要钱出典,自己上门问到地良寨龙德芳名下承典,当日凭中言定价钱壹佰陸拾捌仟整,其钱亲手领足,其田限至明年二(月)内相还,不得有误。若有误者,下田耕种收花为利。四(自)典之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典字为据。

凭中 龙凤光

亲笔

丙寅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立字

契中出典人梁成祖因家中缺少钱用,以自己家中田一坵出典与龙德芳,得钱168千。然此契名为典契,但从出典时间来看,立契出典时为民国15年12月26日,并约定来年2月内归还,典期最多不过三个月,又此时为冬春之际,即使钱主得田,亦无所用处,不可能产生收益。因此,这实际上乃是一份无息抵押借贷。像这种短期出典而实为无息抵押借贷的情况,在清水江文书中并不少见。

无息借贷在民间借贷中占据很大比重,以《天柱文书》第一辑所收101份普通借贷文书为例,其中无息者有19份,约占19%。至于未立契的无息借贷,如上文所引龙秀腰、龙裕晋等人的账簿记载,则为数更巨,而若进而考虑那些无书面文字记载或资料散佚者,其数量当更为庞大。

无息借贷既以纯粹的经济帮扶为目的,而在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体的苗侗乡村社会,个体家庭的经济状况普遍紧张,为规避风险,债权人在选择无息借贷时不免格外谨慎,除充分考量与债务人的情感关系外,对于借贷规模、借贷期限及是否需要抵押物,皆明显有所考虑。同样以《天柱文书》第一辑中所收19份无息借贷契约为例,其活动要素如表1所示。

首先看借贷双方的身份关系。表119份无息借贷契约中,借贷双方的关系,其中为本族近亲者5份,同一村寨者4份,亲戚关系的1份,三者合计约占总数的52.6%,而在其余书写时未清晰标注借贷双方关系的契约中,亦可以通过田野调查或各类文书综合考证,以探求二者的关系,如上表中《同治三年一月十六日杨昌立以田作抵向蒋在学借谷字》,乃瓮洞镇黄巡村文书,据查同时期文书资料,可知债务人杨昌立与债权人蒋再学二人所在村寨、所在家族长期互相通婚,为关系密切的亲戚关系*参见黄巡村:《同治七年四月一日杨秀来向蒋再学借钱加息并限期归还字》(《天柱文书》第7册第262页)、《光绪三年七月十六日杨秀林借钱字》(《天柱文书》第7册第275页)等契约文书,其债权人同为蒋再学,且皆标明借贷双方的亲戚关系。。因此可以说,无息借贷主要发生于关系密切的人员之间。

表1 《天柱文书》第一辑内无息借贷之借贷要素简况

其次看借贷期限。有息借贷因其带有强烈的商业资本性质,债权人可以根据契约规定按期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故对于借贷期限的择定相对宽松,且因在清水江流域地区的借贷习俗中,不必遵循“一本一利”的国家律法,利息的生成可以随着借期的延展而无限累积,便使得苗侗民众在订立借期时可以只约定利率,而不计借期之长短,甚而流行“不拘远近相还”的借期书写形式。而在无息借贷中则大不一样,如表1中,仅仅两份没有明确限定借期,其余17份借契中借期短者仅数日,最长的也保持在一年之内。

再看借贷标的物的状况。与借期的情况相似,无息借贷不像有息借贷一样,标的物数额越大,收益额即越大,因此债权人在出借之时,必然需要仔细考察债务人财物需求的紧迫程度与所需金额,称量而贷。清水江下游地区毗邻苗疆腹地,产业发展本不繁盛,多世代农耕,勉强自给自足,虽有一度繁荣的林木贸易,然其中交易额较大的木商多属“三帮五勷”*所谓“三帮”,即安徽、江西和陕西的木商;所谓“五勷”,一说是湖南的常德、德山、河佛、洪江、托口,一说天柱县属的远口、坌处为一勷,白市、牛场为一勷,金子、大龙为一勷,冷水溪、碧涌为一勷,托口、辰沆为一勷,贵州天柱及湖南木商合称“五勷”。参见《侗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编“木材贸易的发展”之二“‘三帮’与‘五勷’”。之人,本地小木商或“山客”资本交易额甚为有限,故除了少数的商业借贷,或因牵涉大型诉讼纠纷的借贷活动,借贷数量大多较小,而在无息借贷中则表现得更为明显。

最后考察抵押物的约定情况,在表1所统计的无息借贷活动中,绝大多数都明确设定抵押物,以作规避借贷风险的保障。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是否立契,已可窥见借贷双方的相互信任程度与借贷风险的大小,而数量更为庞大的不立契无息借贷活动中,如上文私函、日记、账簿内所载,皆未见有设定抵押物者。

综而言之,无息借贷一般发生于彼此熟稔的人群之间,借贷标的物之数额相对较小,借贷期限较短,抵押物的设定随风险程度的大小而变化。

进而考察清水江下游乡村社会无息借贷活动普遍存在的原因,则主要有二:

一是苗侗民族族戚互助意识的浓厚。清水江地区的侗、苗民族,自古即结寨而居,重视家族组织的构建,以血缘关系之远近组成小款、大款,进而随地缘之远近组建“联款”。在“款”内,各有款约,如《侗族谚语》所说:“Gaenml jiv yangp senl,侗置乡村,Gax jiv ngac menc,汉置衙门,Gaeml jiv jinl bial,侗置石头法,Gax jiv banc gal,汉置枷锁。”[7]227“Guagl baengh jiuc jeans,国靠国法巩固,Xaih baengh jiuc kaenp,村靠民法约束。Guagl baengh jiuc sop guagl biingc taik,国有法依国太平,Xaih baengh jiuc kaenp xaih taik biingc,寨有规循寨安宁。”[7]219-220通过“埋岩”、“立碑”等形式,款约作为民族习惯法,深入人心。各款约的最核心要素,即维护家族间的团结,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黎平县《天甫六洞合款》,其第一条即云:“宗族父母该当敬的,同胞兄弟该当爱的,亲戚朋友当要和睦的,妻子奴仆当要慈悯的,乡里不可参商,患难得以相助,宗族不可忌妒,疾病赖以扶持。”[8]147该县光绪十八年(1892)七月初八日纪堂、登江、弄邦、朝洞四寨四小款所共立的《永世芳规碑》亦云:“盖设禁碑流传,以挽颓风而同款古道事:照得人有善恶之悬殊,例有轻重之各异。故效朝廷制律,以平四海而安九州。□野□条,以和宗族而睦乡里。”[9]42日就月将,口耳相传,款约精神深入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锦屏县隆里乡侗族村寨华寨村,至今尚有《劝和歌》等歌谣,其《劝亲戚歌》道:“我问世间亲戚们,亲戚莫有两个心。结亲都要结义气,不论富来不论贫。富贵不是永远富,贫的不是永远贫。哪个有难救哪个,送点钱粮莫痛心。结得好亲救八难,亲顾亲来邻顾邻。”[9]209认为族戚之间应当消弭贫富之见,互相扶持。

导致苗侗民众互助意识浓厚的,除本民族原有的风俗习惯外,汉文化的进入亦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汉文化,蕴含着浓厚的民间互助思想。随着儒家学说的普及,以及佛、道善恶观念的涵化,使得原本民风淳厚、注重族戚团结的侗、苗乡村民众在经济活动中,面对利益的诱惑,更能保持对情感与道德的尊重。以天柱县为例,自明代建县伊始,时任县令朱梓即大力推行汉文化,倡导伦理道德的建设,以侗、苗款为基础,融合汉文化中的家族观念,使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强化宗族的内部管理,完善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表现得最为显著的,即是宗祠、族谱的发达。据政协天柱县第十三届委员会所编的《天柱民族建筑博览》统计,该县有宗祠95座,该县“100多个姓氏中有42个建有家祠,现在保存完好的家祠有30多座。”[10]113清至民国时期,天柱县乡村以宗祠为基地,公推族长,商议族内事务,制定族规族约,调处族人纷争。以祭祀为最核心活动,通过聚族祭祖,敦宗睦族,以沟通族人间的情感,强化宗族的凝聚力。

族谱是敬宗收族的另一重要载体,也是联络族人情感,倡导宗族互助的重要推动力。清代天柱县远口镇厦寨《罗氏家乘·凡例》云:“族中有孤幼者,时其饥寒而赈恤之,盖房分虽疏,祖宗视之则一人也,况彼既成立,亦自不忘,毋令落魄以贻宗党羞。若有刻薄残忍,恃富贵而凌宗族,挟血气而欺孤弱,天理灭绝,难逃天谴。(中略)族中叔侄兄弟,务须和睦,不得以小事而坏大义,有不是者,申明族长公处,不可辄起讼端,耗散家财,玷污祖宗。”[11]《胡氏宗谱》亦称:“每祭祭毕,房长以谱本命族中善书者数人,挨次登载,一岁之生娶卒葬,并通族人之臧否,其有婚姻相赒,患难相恤,善则力劝,厄则力阻,养亲事长能孝而弟,亲婣乡里能睦而顺,与端方正直学术事功之类,皆足书之,屡有足书者,赏之,卒则配享于祠,其有作奸犯科者,亦书之,不能改则削,久而愈甚则惩之,再三不改则除其名,不许载谱入祠。”[12]在传统乡村社会,社会评价决定着个人的身份与地位,一旦为家族所不齿,势必成为孤家寡人,而逐出宗祠、族谱,则不仅名誉扫地,甚而生则为异端,死则为游魂,无所凭系归依。正因为有了民族性的款约与宗族性的宗祠、族谱,使得僻处西南、侗苗为主的天柱县乃至清水江地区,虽国家统治力量介入较迟,法律条规渗透不深,而不至于道德失范、社会失序,而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亦也秉承互助精神,产生大量各类形式的无息、低息借贷。

二是民间互助团体的大量组建。与苗侗民族互助精神相辅而成的,是亲缘性、地缘性、行业性互助团体的大量组建,为无息借贷活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亲缘性的互助团体,在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流行最为广泛的,莫过于“清明会”。其以宗族为核心,凝聚族内成员,有效整合族人的经济力量,如天柱县《民国二十六年三月杨氏家族为祭祖之赀订捐银买田列产业草书》[6]第2册13-18:

尝读书曰,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方不愧为人子之道。窃思本房始祖,原从阳期步口而来,辟开稳江址居,开设江步,裕国通商,迄今万斯年矣。稽先辈叨天眷顾,地灵人杰,科甲联登,火烟发登,数百人名,庶有斯千坵冢坟墓遗,然不少荷前人曾经勒石竖碑,墓垂万世不紊,而后辈尤贵同心致祭打扫,方为尊宗敬祖,希图同心报本,无非捐赀建会,希图会建绵远,何若将赀置买粮田,永垂后世,可谓诚心报本。由是特约房内在会钱购买粮田,每届清节,将田谷出售,以备香帛酒醴,并预专人先扫坟台,暨则同心以礼致祭,俾祖宗而鉴格,庶子孙繁昌无替矣。是为序。

计开老坟山列后(略)

计开田坵逐一列后(略)

计开在会有股人名列后(略)

一议每年在清明先日务要预专人将各处坟山一律斩草光净;一议在会之人每年在清明前一日前来听候,次早正清明日一同坟山祀祭,不到坟山者,不给祭礼;一议和睦为本,敦伦自依,尊卑有序,男女自别,恪守三刚(纲)八德,不宜违背,倘有不遵,公同处罚,重则送官究治。

“清明会”以家族筹资祭祖为主,以“和睦为本”,族人各出财物,购买田地,以田产之收成为每年祭祀的固定费用,免去了临时集资、贫户告贷之苦。同时,“清明会”亦具有出贷的作用,在灾荒年月给予族人以财物支持。

除了“清明会”,还有诸如“冬至会”等互助性会社,如高酿镇甘洞村《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胡启林向本族冬至会借谷并限期归还字》[6]第21册,135:

立借字人胡启林,兹借到本族冬至会谷壹佰伍拾弍斤,限至明年九月间无息归还,不得有误,否则即由介绍人胡贤广负责偿还。此据。

介绍人 胡贤广 (押,左母指)

债务人 胡启林 (押,左母指)

代 笔 胡启然 (押,左母指)

民国三十四年古十二月十九日

契中胡启林因年末缺粮,请族人胡贤广为介绍人,向本族冬至会借出谷子152斤,约定来年九月秋收之时原本填还即可,无须利息。

地缘性的民间互助团体,较为常见的有“老人会”等,此会以扶持遭受丧事的家庭为目的,参会之人或提前或临期上交财物,帮助丧家料理后事,准备一应费用。如高酿镇上花村《民国三十六年三月七日龙广明交老人会移交清册》[6]第16册58-63:

本会于民国二十八年四月十一日本寨龙显顺之母亲去世,为补助孝家治理丧事互相便利起见,本寨人士发起组织一老人会,规定每会员上会铜元伍百文、米三老升、酒三件,旋自政府通行币制,本会又改收市洋伍角,自民国三十三年冬季本会龙宪模、魁父亲去世,值物飞涨,洋价日形低落,无补于事,又约集本会会员商讨规定,改收物质,由宪模、魁父亲已得收会之会员,改收钱纸一捆,其余以后之会员一律收猪肉半斤,米酒仍照前之规定,本会会员如过白孝,照常移交一份清册,不得违背规定,共同遵守。

会员姓名列后

收钱纸会员计十二名

龙显顺 龙宪淘 龙宪能 龙显豪 龙见柏 龙宪增 龙见椿

龙德海 龙祥贵 龙祥佑 龙照礽 龙见槐

以上会员本月收钱纸一捆,扣洋八百元正

一、收猪肉半斤会员计弍拾柒名

龙宪模 龙□益 龙见忠 龙昭柴 龙见云 龙宪魁 龙见恺

龙秀明 李政纪(此会龙显顺代上李姓此会)

龙见祥(以下未上此会) 龙令求 龙宪洛 龙宪松 龙显和

龙昭祖 龙令泽 龙见吉 龙见争 龙廉臣 龙令增 龙令勤(除洋不上)

龙友元 龙令嗣 龙友三 龙祥桢 龙令容 龙宪田

卸任 龙广明

新任 龙见孔

合计 过本会规定米粮,白米一四斗弍升

过本会规定酒桐粮 酒三十件

收纸钱扣洋八百元,十二名,共收洋合九千六百元,收猪油半斤,扣洋一千元,除本人外有二十六名,共收洋合计二万六千元

两数总共合计三万五千六百元正

上引“老人会移交清册”,记载了成立于民国二十八年(1939)的村寨“老人会”的组织活动情况,此会以龙姓为主题,然亦兼容同寨“小姓”李姓入会,会员所出物资,既有货币,又有米、酒、肉等丧事必需品,有了这些财物支撑,丧家得以免除临时借贷的窘迫与花费。

行业性的互助团体,据《天柱县志》载,清末民国时期成衣业有“轩辕会”,入会需交纳一日工资,每年农历9月16日同业人员齐祭会餐,皮革业有“孙膑会”,入会时交纳会费5元,每年农历10月13日会员集会县城会首家饮宴3日;木业有鲁班会,每年农历6月13日同业会员祭会;铁业有尉迟恭会,每年农历3月14日和9月9日同业会员会祭。其他行业也将本行业创造发明人物奉为祖师,有理发业吕洞宾,织布业黄道婆,酿酒业杜康,染坊业葛洪,造纸业蔡伦等,其规模较小,会员的组织也不稳定。各行业合会以各行祖师为祭祀对象,通过合祭、会饮等方式,联络情感,互通商业信息,亦提供财务扶持。

正是由于地方文化中互助意识的强烈,且有数量较大、种类多样的民间互助团体的支撑,为无息借贷的存在营造了肥沃的土壤,家族内部、亲戚或朋友之间常能在彼此穷乏之时,尽己所能伸出援助之手,而不计金钱的收益。如天柱县《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杨卓菴、杨合菴等立集资合同》[13]第128份:

立合同人杨卓菴、合菴,今承众弟兄见廷彩冤屈,害我等帮银,一百日后不得用一科十,事息之后盟神算账,恐后兄弟倘有事务,卓菴必须同心出力,今将各帮银两开列于后:

朝栋愿出银一十八两;绍兴愿出银一十八两;朝柱、朝显愿出银八两;

朝燦愿出银十两;含宏愿出银八两;特之兄弟共愿出银二两;

凭房族 杨朝耀 周作 陈大兴 舒辉映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契是一份家族筹集诉讼费用的文书,杨卓菴等人因为不忍族中兄弟杨廷彩遭受冤屈,乃召集族人商议出资相借,诸人立下合同,自愿共出银64两,约定百日后“盟神算账”,并不计较利息问题,甚至本金能否收回亦在所不计,而此次蒙族亲帮助的杨卓菴等人,以后若遇族亲有紧急事故,亦必须同心协力,竭力帮扶。

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民间谚语说:“喝酒讲酒不讲菜,结亲讲亲不讲财”,又言:“交义不交财,交财合不来。”这些质朴的俗语无不透露出底层民众重视人际情感,尤其是房族、亲戚之间患难与共、重义轻利的道德自觉与期许。试一检光绪《天柱县志·耆德传》,其中即记载许多乡里耆德抚慰助困、周济乡邻的事例,如:

王伟,城坊人,好施不倦,亲族待以举火者甚众,岁饥,出粟赈济,全活无算,有贷金不能偿者,辄还其券。年八十余,生八子,万历间拜寿官额曰耆俊,乡人钦之。

吴昌周,即尚贤次子,隆准丰颜,体貌魁梧,席丰厚之业,继志述事,克绳祖武,乐善好施,终身不倦,尝集借券,度力不能偿者,悉焚之。子孙科甲蝉联,人以为盛德之报。

刘成,居仁章寨人,武生,为人好善乐施,尝修砌古路桥梁以济行人,族戚有孤贫者,悉赒之。

吴顺彝,兴文地湖人,国学生,秉性严明,处事能持大体,尤好扶持善类。人有急需,必设法助佽如愿乃已。乡邻争讼,众口纷呶,公徐出一言以定是非,事遂冰释。每遇公件,平情处置,不随不激,地方阴受其福。

潘占先,由义人,生平仗义,尝至黎属藕洞探视,中途遇人携一少女哭甚哀,占先问故,女云:“父欠人债,将卖我以偿。”因劝勿卖,随解囊出银交女父,并不道其姓名,归亦不向人言,故乡里少有知者。

梁伯茂,字子升,三图重鳌村人也。性温恭,不炫己长,不扬人短,卓然皞皞王民,其乐善好施,扶危济困,诸雅量难以罄述。

吴修信,兴文独坡人,生平好善乐施,乡邻族戚被困危者皆受其惠,尤急公好义,慷慨捐输。

杨再书,字汉超,三图黄家寨人,性含宏和逊,公正严明,如好贤亲仁、买物放生、救饥恤贫、扶危济困诸雅量,族人咸资赖焉。[14] 262-265

通过官方褒扬、史志登载、乡民传颂等方式,为乡村民众树立了优秀的楷范,促使乡村民众在亲友窘迫之时,于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财物支持。

在官方借贷机构匮乏、放贷效能低下,而民间金融市场滞后的传统中国社会,民间借贷必不可少,成为民众获得资本、渡过生活与投资难关的重要渠道,而对于广大乡村民众来说,族戚、乡邻、朋友之间的无息借贷,不仅满足了其急迫的财物需求,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相互之间充满温情的经济帮助,使家族、社区的凝聚力大为提升,并构建起和谐共处、稳定良性的乡村自治模式。这对于当下的农村建设,无疑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1]许维遹.韩诗外传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 永定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永定县志[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

[3] 〔法〕童丕著.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M].余欣,陈建伟译.北京:中华书局,2003.

[4] 张应强,王宗勋等.清水江文书(第一辑) [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5] 天柱文书第一辑补遗,第28盒.

[6] 张新民.天柱文书(第一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

[7] 张盛等编:侗族谚语[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6.

[8] 黎平县志编纂委员会.黎平县志[M].成都:巴蜀书社,19890

[9] 徐晓光.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10] 政协天柱县第十三届委员会.天柱民族建筑博览[M].贵州大学出版社,2015.

[11] 罗氏家乘[M].民国元年孟夏天柱县王瑞卿,苏泰茂刻本.

[12] 胡氏宗谱[M].宣统二年仲夏天柱县孙文治,刘贤书刻本.

[13] 天柱县档案局(馆)藏文书,第89盒.

[14] (清)林佩纶等修,杨树琪等纂.(光绪)天柱县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编:第22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

(责任编辑 杨军昌)

2016-06-14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11&ZD096)。

徐钰(1985—),男,湖南武冈人,硕士,遵义师范学院人文与传媒学院讲师,贵州大学清水江学研究中心、贵州大学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化思想史、清水江学。

K29

A

1000-5099(2016)05-0059-08

10.15958/j.cnki.gdxbshb.2016.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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