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生伟 杨芸芸
标准化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兼论《标准化法》的修订
■文/洪生伟杨芸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那么,标准化工作的任务究竟是这法定的三项吗?不!应该是下列四项:
一是制定标准;二是组织实施标准;三是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四是标准适用有效性的后评价。
一、标准化的定义
标准化是“为了在既定范围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及编制和应用文件的活动。(注1: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注2: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技术合作。)
GB/T20000.1-2014/ISO/IEC指南2: 2004《标准化工作指南笫 1部分: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该定义告诉我们:标准化是一项有组织的活动过程;标准文件是标准化过程活动的结果;标准化的目的在于改进产品的适用性,便于交流,消除贸易壁垒,建立社会经济秩序。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根本要求是实现标准化的目的而开展一项有组织的标准化活动过程。
二、标准化活动过程的四个基本阶段
标准化活动的过程是制定标准(P),组织实施标准(D),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C)和标准适用有效性的后评价处理(A)的循环过程;标准适用有效性的后评价处理可以是下列四项之一:
1、标准实施后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果,因此确认标准继续有效。
2、部分更改标准中不适应或错误的条文内容,使标准水平有明显的提高。
3、修订标准,使标准得到改进和完善。
4、标准实施后无效或产生负作用,因此应废止标准。
三、标准化活动过程是阶梯状的倒四边形的、呈上升发展的过程
这个原理告诉我们(见图1):
图1 标准化过程模式示意图
1、标准的制定,意味着标准化活动过程的开始。只要这个标准不停止,那么这个标准化活动过程就不会停止。
2、标准每修订一次,标准水平就提高一阶。
3、标准的修订使标准的内容更加完善,一般来说,修订过的标准比原标准的内容更加全面、完善。
标准化作为一项工作,就是制定标准(P)、组织实施标准(D)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C),并作相应的后评价处理(A)的过程。
标准化要根据国民经济或企业内外等客观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促进标准化活动过程的PDCA进行,以促进国民经济或企业的发展,以提高社会文明生活水平。
这也充分说明标准化活动的四个过程就是标准化工作的四个基本阶段。
而“PDCA”的方法可适用于所有过程 (GB/T19001) 。这样,使标准化活动过程与质量管理的“PDCA”完全对应一致了(见表1)。
表1 标准化与质量管理的活动过程
标准化工作中,标准适用有效性的后评价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原因如下:
一、制定标准必须突出标准的适用有效性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首要任务,无论制定什么标准,都要认真调查研究或实验试验,科学确定标准内容,标准内容必须建立在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基础上,具有科学性;以确保其适用有效;适用有效性是标准的生命,也是标准的价值。
二、适用有效的标准是组织实施标准的前堤
组织实施标准的前提是要求实施的标准具有适用有效性,否则就会导致反对而无法实施或实施标准后无效甚至有害;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发布后马上停止至今而无法实施,不就是一个典型示例吗?
三、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的过程也是检查标准适用有效性的过程
政府标准化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或检查是依据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处理,是保证标准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环节。
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主要是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罚违反标准的行为,促进标准的认真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能迅速反馈标准本身中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从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的方式很多,如对产品、服务或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标准化审查等;实际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的过程都是检查标准适用有效性的过程。而标准适用有效性的后评价在上述三个过程的基础上,由制定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采用计算标准化的经济效果或复审等方法定性评价或定量计算标准的适用有效程度是主要的方式。因此,标准适用有效性的后评价是标准化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十分重要的环节,必须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1988年发布,1989年4月1日实施至今已20多年了,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必需遵守、执行W T O/T B T的承诺。因此,国务院2015年3月11日发布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标准化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地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为此,必须尽快对《标准化法》进行修订:例如:
一是扩大标准化法的适用范围,即从工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拓宽到农业、服务业、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等领域,涵盖全部产业和社会管理领域。
二是明确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动植物生命、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满足社会公共管理为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同时,增加标准的国内外通报、听证程序,提高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的透明度。
三是明确企业是我国标准化活动的主体,倡导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四是加大标准实施力度,明确和量化法律责任,提高《标准化法》的可操作性。
五是努力开展标准适用有效性的后评价工作等。
为此,笔者建议:
在《标准化法》中第三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中,最好专设“标准适用有效性的后评价”一章;明确规定:“标准制定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价,提高标准的适用有效性。”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机构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等。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