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主来说,新房交房是一件喜事。但接到收楼通知书的杨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杨先生在2014年6月验房时,发现房屋不锈钢门锁损坏、墙面局部抹灰脱落、入户花园管道旁有水迹、观景阳台和生活阳台管边有渗水现象后,要求房产开发公司修复好再验收。结果,房产开发公司花了好长时间,于2016年4月8日才完成了整改。虽然房子整改完毕,但小区物业却不断催自己缴纳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8日的物业服务费。
杨先生认为,自己在房屋修复这段时间内并没有收楼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怎么还须交物业服务费呢?于是向市消委会求助。在调查过程中,小区物业认为,杨先生以遗留问题为理由,拒绝按《收楼通知书》上2014年7月1日起缴交物业服务费,已违反与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市消委会认为,物业公司与杨先生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作为杨先生所购房屋所在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该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杨先生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经市消委会调解后,物业公司主动提出减免杨先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而杨先生表示愿意支付剩余的物业服务费。
相关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摘自 碧海银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