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回放
李康女士于2008年购买了A开发商建设的某一层精装房屋一套,并于2009年7月交房。2012年7月21日北京市发生特大暴雨,康女士家中地下一层漏水,其认为该漏水为室内的污水排水管道破裂造成,故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对漏水部位进行维修后便不再渗漏。后康女士多次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但始终未得到答复,康女士便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房屋装修及财产损失共计30万元。
法庭上,康女士对上述情况进行了陈述。但A开发商辩称:我公司没有接到过任何有关康女士的损害报修,也未曾进入其家中看到损害现场,对其主张漏水、浸泡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及漏水发生的时间、地点均不认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2年,而康女士所述下雨时间已超过法定和约定的保修期;且康女士所述的7月21日特大暴雨属于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因此,A开发商不认可康女士所述侵权和损害事实,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康女士的申请,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房屋漏水成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
鉴定中心技术人员对康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勘验,勘验中可见康女士家中多处存在渗漏痕迹。康女士称,7月渗漏后,物业组织人员对漏水部位所在墙体外围做了散水处理,但8月份下大雨时家中仍漏水严重,后用防水材料将墙内管根处进行维修,次日对墙外管根处用防水卷材进行维修并将埋地的破损排水管进行了更换,维修后便再无漏水情况。
鉴定中心根据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现场勘验情况进行分析:自康女士入住至2012年7月21日大雨之前,涉案房屋地下室无渗漏水情况;7月21日特大暴雨发生后,持续出现渗漏水。后物业将墙外侧埋地的破损排水管进行更换,并采用防水卷材对穿过外墙的管道管根处进行修补,维修后至今无渗漏情况。现场勘验时,管道井内管根处有修补痕迹,管根周边有渗漏水痕迹。综上,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涉案房屋管道井内穿墙排水管道管根处防水存在缺陷,是造成该房屋地下室漏水的原因。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女士房屋地下一层漏水系因污水管道断裂及防水层存在缺陷导致,该设施均在隐蔽工程内,非后期使用人人为能够形成,故由此可以认定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失误及施工工艺不到位引发漏水,进而造成康女士房屋地下一层装修受损,开发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康女士提起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而非商品房买卖纠纷诉讼,其所依据法律关系并不适用于保修期的条款,换言之,即康女士起诉开发商承担因管道破损漏水而造成其个人财产损失,而非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故开发商关于保修期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特大暴雨虽属自然灾害,但这并不是据此免除开发商因过错致康女士房屋装修受损的理由,法院对此亦不予采信。综上,因开发商的过错给康女士造成的装修损失,应由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就合理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最终,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修复方案及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康女士装修损失人民币15万元,康女士要求赔偿的装修外其他财产损失,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鲁巧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