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肯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2016-12-12 06:00刘业林
工会信息 2016年10期
关键词:之日起书面合同法

◎ 刘业林

劳动者不肯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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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3月,职工殷某入职一家全国连锁酒店,岗位是前台服务员。和殷某一起入职的还有8名员工,被分配在包厢、西餐厅及客房部等不同部门。入职一周后,酒店人事部给每位新入职员工发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尽快填写上交。书面合同下发后,有三四个员工不愿意签,认为签不签合同,工资都一样;签了,反而多了一个束缚,以后想跳槽反而不方便了。因酒店地处市郊,殷某没拿定主意在这个酒店长期干下去。该公司人事部则告诫不肯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不签劳动合同,想干也行,但酒店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细细思量,殷某觉得新入职员工和酒店人事部的两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很是疑惑。利用倒班休息的时候,殷某到镇江市总工会进行咨询求助。

★案例解析

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劳动者不肯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真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呢?

一、劳动者不肯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经营者或者人力资源经理经常抱怨,尽管企业多次宣传和做工作,仍有少数劳动者不肯签订劳动合同。深究缘由,企业方存有错误的、模糊的、侥幸的认识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企业自认为没有签劳动合同就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可以不受法律约束随时辞退劳动者;既然劳动者自己不肯签合同,何不遂其心意,企业既没责任,又没损失。

对不签劳动合同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作了详尽的责任划分,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渡期,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种情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如果是用人单位过错,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情形: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时法律不再区分劳动者是愿意还是不愿意签订的情形,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肯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真的能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吗?

自正式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底线要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超过一个月的宽限期之后,用人单位如继续留用不愿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等于默认彼此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用人单位因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即使用人单位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的一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年以上,用人单位不仅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更为被动的是,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受法律的约束,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续签,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不肯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如何预防争议发生?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万一发生劳动争议,将缺少依法维权的有力证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很可能要面临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和补签书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等法律后果。

防患于未然。对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至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预防劳动争议:一是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要求劳动者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肯签订的不予录用。二是在入职需知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入职一个月内无特殊情况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三是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肯签订的,要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保存两次的书面通知及劳动者签收凭证等证明材料。

本案中,殷某等劳动者应当消除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误解,其实,殷某如对酒店就业环境不满意,试用期只要提前三日、试用期后只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酒店,就可自由离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反而需要收集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条等凭证,证明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有效维权。

对酒店而言,虽然劳动者不肯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酒店不仅无法随时解除劳动关系,酒店如无法证明是劳动者原因造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还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系镇江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联系方式:35198139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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