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严峻形势,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开拓进取、攻坚克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成效显著。
(川人社发〔2016〕29号)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分流安置方式并细化相关措施,做到“一企一策、一矿一策”,分类分流安置职工。切实依法依规保障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做好职工及失业人员的转岗就业、生活保障、社会保险接续等事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川人社办发〔2016〕66号)
学习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深入学习宣传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用工,引导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依法表达利益诉求。
(川人社办发〔2016〕73号)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研究,决定将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原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属地纳入其所在市(州)统筹管理。
(川人社函〔2016〕885号)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督促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和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问题,均应依法依规查处,坚决防止隐情不报、有案不查。
(川人社办发〔2016〕80号)
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要稳定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将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结合分级诊疗的施行,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合理确定门诊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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