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得杰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浅谈如何认定失职渎职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得杰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追究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行政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既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需要,也是建设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其中,认定失职渎职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依法追究行政监管部门失职渎职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事故责任追究;失职渎职;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前一个现象和后一个现象存在的内在联系,前者为因,后者为果。这其中既包括实质性的必然联系,也包括非实质性的偶然联系。具体到道路交通事故中,实质性的必然联系,是指某些要素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如驾驶人的超速、醉驾、毒驾等不安全驾驶行为,车辆不具有相应的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维护等方面的重大缺陷,这大多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非实质性的偶然联系,是指某些要素虽未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但却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或损害后果的扩大具有相当程度的内在联系,如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往往是导致交通事故或扩大损害后果的间接原因。
当前,关于失职渎职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①。相当因果关系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一是肯定方面,即如果失职渎职行为的存在通常会导致损害的发生,二是否定方面,即如果没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存在,通常不会导致该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则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通常”,是一个客观标准,要按照一般的社会自然规律和行为习惯来判断,并符合正常人的理性观念。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一般的社会公众认为是合理的、相当的,则认定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特殊性和困难性主要体现为:首先,一果多因,道路交通是人、车、路等多种因素相互参与、相互作用的交通形式,任何一种或多种因素出现问题,都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非单一原因;其次,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具有不同步性,原因行为并非当时当地引发交通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作用力存在一定的延时性和潜伏性,数日、数月甚至多年之后才可能爆发体现;再次,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层次复杂、种类繁多,不便区分,行政监管存在部门分工的不同,因此失职渎职行为也存有差异,且夹杂着人、车、路等多种要素,难以认定各原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力大小。这给认定失职渎职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联系带来困难。
认定失职渎职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联系,其实质是判断失职渎职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作用力,以及作用力的大小。失职渎职行为对交通事故作用力的大小,将决定失职渎职行为的可惩罚程度。一般情况下,如果失职渎职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或结果的扩大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力,则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大多数情况下失职渎职行为产生的作用力并非实质性作用力,其存在并不单独足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也无法彻底剥离二者之间的关系,失职渎职行为的作用力更多情况下具有辅助性、激发性和扩大性。
失职渎职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力通常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如公安交管部门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或者为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注册登记、颁发牌证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为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或车辆核发营运许可等,这些风险隐患将会伴随着交通出行一直存在。
2.使已经存在的事故隐患变成交通事故,或者使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没有避免。如对于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道路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以罚代管放任违法行为和违法状态持续等,所有这些本已存在的安全隐患,将在某个特定的时间点耦合其他因素,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3.加重交通事故产生的危害后果。如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负有报告、救助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及时、如实上报交通情况,不及时、正确进行紧急救助,错失最佳的救援时间,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危害结果扩大。上述三个方面的作用力,既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互为影响,任何一种作用力的存在,都应认定失职渎职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相应的因果联系。
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要认真梳理对交通事故发生或损害后果扩大产生作用力的各种要素,科学研判各作用力的大小,从而正确认定失职渎职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相应的因果联系,让具有过错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孙晓东,曾勉著:《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2] 苏东,沈德咏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3] 郑雅方,周国均,张永坡:《论因果关系理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兼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的瑕疵及矫正》,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6期。
[4] 黄剑飞:《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的三三归一定理》,载中国科技信息, 2011年07期。
[5] 陈雪文,王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领域交警渎职犯罪的调查与预防对策研究》,载学术交流,2011年09期。
Research on how to identify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malfeasance behavior and road traffic accident
ZHANG Dejie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100062,China)
After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holding the government accountable wh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indirectly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ccording to the law, which is the requirement of enforcing the legal and building a rule-based government. Among them, there is a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identifying the malfeasance behavior and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This is the premise and basis to holding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department accountable for the liability for dereliction of duty.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 accident; malfeasance;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① 该理论认为,“客观上,如无该不法行为,通常不发生损害,反之,如有该不法行为,通常即发生损害者,则该不法行为与损害间,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