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领域中防范腐败渎职犯罪的对策

2017-05-31 16:18张力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渎职社区矫正犯罪预防

张力军

(300450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天津)

摘 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监禁刑罚的替代制度是近年来的新生事物。而此领域里的反贪反渎工作呈现出新的特征。对此,我们必须深刻查找社区矫正风险,从源头防范相关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社区矫正;犯罪预防;渎职

一、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最初是作为一种监禁刑罚的替代制度出现的,尽管社区矫正形式千变万化,但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质迄今而止并未改变。①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实践性制度,对它的界定不能离开一个国家的犯罪形式、司法资源总量、法治水平高低及其刑事政策取向、刑罚执行目的的定位等背景。②尽管在有些国家社区刑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但在我国,它却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性质上只能认定为一种以非监禁为特色的刑罚执行方式。③尽管社区矫正有惩罚功能,但矫正是其替代监禁刑的理由之一,因而矫正教育功能是其核心功能。④尽管社区矫正所针对的对象范围在不断扩展,但以确定为罪犯的人为核心这一点至今也没有改变。

(二)理论界对于社区矫正性质的争议

对于社区矫正的性质,我国理论界亦有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尽管目前理论界的社区矫正类文章,在定性上绝大多数是沿袭上述官方定义中的定性,但也有若干具有个性认识的看法与主张,主要有一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1)社區矫正的性质是“管理教育罪犯方式”,持此种观点的人较多,上述上海试点工作中对社区矫正的定性是最典型的。同时,康树华教授在其主编的《犯罪学大辞书》及其所撰写的文章中均持这种看法。他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基于这种定性,上海社区矫正工作曾一度走的很远,其对象不仅局限于“五种对象”(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而且还向取保候审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管理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上延伸。由此,社区矫正工作被引向社会工作的领域。

(2)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事执法活动”,上海大学法学院刘强教授持此种观点。他认为对社区矫正的定位应从三个层面上理解:一是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强调刑事的惩罚性及司法或准司法性质,因此与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社区的社会工作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二是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行活动,主张对特定罪犯的社区矫正不仅要“监督考察”,而且还要“教育与改造”;三是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的刑事执法活动,强调要充分组织与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并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1)社区矫正符合刑罚人道化发展趋势。随着人道观念的逐渐发展,推动了近代以来的刑罚改革。行刑制度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人道化的历史进程。刑罚是国家对罪犯的惩罚,是保护其他公民权利的基本措施,同时罪犯也的公民,国家有责任保护其的合法权益。

(2)社区矫正有利于节省行刑资源和成本。社区矫正相比监狱行刑明显的更节约行刑资源和成本;也可缓解监狱的拥挤问题。如果把部分罪犯投入到社区矫正将大大减少行刑成本,同时也可带来其他社会的效益。

(3)社区矫正的适用有利于刑法谦抑性的发展。刑法的谦抑是指立法者不用刑罚或者其他的刑罚替代,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重刑主义在我过刑法中有着很深远的影响,在我国一直处于重要地位;同时也对社会管理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奉行“承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随着人权、人道主义观念的兴起,人们对刑罚的观念开始转变,刑罚的目的是要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轻刑主义比重刑主义更人道,也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三、刚性监督的必要性

1.法律监督效果的要求

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手段主要纠错通知、检察建议等方式,然而在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直机关旅行职责时,被监督对象并没有尊重和重视检察机关提出的纠错建议,甚至有的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置之不理,现阶段由于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缺乏完备的法律措施和救济途径,所以对现状也无可奈何。通过对《报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改革措施呈现出既“向左走”又“向右走”的复杂矛盾倾向。现在的检察监督既有学者提倡刚性监督,也有提倡柔性监督,笔者认为应当提倡何种监督,应当以监督效果为标准。从现有的监督效果来看,我们应当提倡刚性监督,完善刚性监督的保障机制。

2.法律监督有效性特征的要求

法律监督具有效性的特征,也有人把法律监督的有效性称为强制性,即法律监督的主体通过多种手段,给被监督者施加一种国家的控制力量,使其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的方向从事相关行为。每个法律监督行为必然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其他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和受理。法律监督采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方面,比其他手段具有更高的有效性、规范性和程序性。美国前联邦法官Marvin E. Frankel曾说过:“在制作判决中法官的几乎不受抑制的广泛权力是令人恐怖的,对于一个忠实于法治的社会也是难以忍受的。另外,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之一,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因此,笔者认为一种权力是否存在影响力或者存在影响力大小取决于行使这种权力的手段的是否具有强制力和有效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也不例外。

3.权力制衡理论的要求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人们称之为“阿克顿命题”。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是防范权力专横、滥用、腐败的独特运作机制,是法律制约权力的基本形式,因为法的运行过程往往就是权力的运作过程,对法的运作的监控,也就是对权力运作的监控。我国社区矫正过程中,行政权力和相关司法权力强势,而法律监督权力的弱势,诱发了许多滥用职权、渎职、腐败、权钱交易等丑恶现象。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方式大多具有柔性,由于我国社区矫正现处于试点阶段,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对社区矫正的理解有限,再加上我国社区矫正刚刚立法,相关的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立法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的存在,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执法机关很可能背离立法精神、偏离法律主旨,出现权力寻租和违法犯罪的现象,而且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柔性监督功能的发挥全凭被监督者的意愿,即被监督者自愿接受监督,如果不接受监督,也没什么法律后果。这样就很难保证社区矫正依法进行,也起不到对强势的行政权的起不到法律监督和制约的作用。因此,我们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刚性监督的制约和制裁功能,保证行政权依法行使,起到检察机关权力制衡和法律监督的作用。

四、司法干警职务犯罪的预防

对于司法局的社区矫正人员来讲,要做好查找社区矫正风险,防范腐败渎职发生工作,首先要做到查找有依据,规范程序。要从法律层面和法规层面,查找社区矫正依据。准确掌握判决、裁定日期(上诉期)和文书送达(10日内)时间,实际交付日期与执行的时间,做好与法院、监狱、看守所的合法衔接,确定矫正时间。其次社会调查评估和评估的方法方式一定要合法,不得委托给被告人,罪犯本人或者近亲属以及个人去实施调查活动。第三是做好矫正人员接收,对送达文书要有记载,接收要履行好登记,矫正对象接收后应及时公开宣告,对适用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提前告知禁止令的内容和应遵守的事项并严格禁止令的执行。第四是在监督管理上除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外,还应对矫正对象的手机进行定位,做好矫正谈话和回访笔录、思想汇报的记录工作,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和义务劳动,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和预案等环节。第五是在矫正解除上,要严格把握解教时间,按期依法宣告解除矫正,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第六是做好查找矫正违规工作,防范、规避责任风险。要严格社区矫正程序,严把入口关,监管干部要客观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强化社区矫正管理责任、严格实施日常监管,实事求是地运用惩戒措施,特别是在适用撤销矫正建议和适用减刑建议措施的,一定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支撑。同时要克服变相体罚、吃拿卡要等问题。个人建议社矫中心可以将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统一制成宣传牌悬挂于各司法所,及时向矫正对象宣讲,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公正、规范、廉洁执法,预防职务犯罪,此刻应敲响廉政警钟,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切实提高矫正工作能力。

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入正轨,各项监督管理措施逐步完善,这样就使得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脱漏管的机率大大降低。社区矫正人员为了达到放松监管、降低管理标准、脱管或其它不正当目的,就与管理人员打得火热、“交往过密”,采用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管理人员,从而将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推到了“渎职”的风口浪尖。

各司法所应对社区矫正工作崗位履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进行分类排查,从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环节查找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机制制度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认真算好政治帐、经济帐、名誉帐、家庭帐、自由帐、健康帐、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从政,严禁发生有损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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