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的实践意向性行为理论及其意义

2016-12-06 00:26曾云
道德与文明 2016年4期
关键词:意志实践

曾云

[摘要]在胡塞尔意向性的行为现象学中,意志这种实践意向性行为扮演了本质性的角色。随着先验现象学方法的引入和目的论思想的发展,意志与悬搁及先验还原的内在关系也得以凸显,实践意向性行为在胡塞尔先验现象学中的地位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并呈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向。虽然胡塞尔始终坚持逻辑学和实践学的平行论思想,并在早期呈现出逻辑理性居于主导的态势,但这种平行论在其中后期却倾向于一种实践理性的目的论。对于胡塞尔来说,现象学精神和先验现象学的还原对新人和真正人的塑造,根本说来是作为实践行为被实施的,这是他弗莱堡时期思考的根本问题。实践意向性行为理论不仅在其现象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而且对海德格尔的实践哲学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关键词]意向性行为 意志 先验现象学 先验还原 实践

胡塞尔的现象学给我们以这样的印象:它是纯粹意识的现象学即严格科学的工作哲学,似乎实践行为的问题被其放在了一个边缘位置上。《逻辑研究》和《观念I》也印证了这一看法。但是《观念I》之后胡塞尔留下的大量著述和关于实践哲学的手稿,让我们不得不改变这种看法。尽管胡塞尔没有系统全面的实践行为现象学研究,但他从来没有中断过对意志这种实践意向性行为的分析,包括在他的逻辑学和认识论著作中。早在1900-1901年的《逻辑研究》时期,胡塞尔就通过非客体化的意向性行为理论描述了意志这种意向性行为的特征,在转向先验现象学的奠基之作即《纯粹现象学通论》时期,胡塞尔更加详细地分析了意志作为设定行为的特征,并凸显了设定行为在意向性行为结构中的地位。直到中后期的一些论著,比如《第一哲学》和《欧洲科学的危机》,胡塞尔还专门处理了实践意向性行为的问题。尤其是在《第一哲学》中他持有一种普遍的意志主义立场,突出呈现了先验现象学的实践目的论特色。

胡塞尔实践的目的论追求还可以通过1920年8月他写给其学生温斯罗普·贝尔的信中看出,他在信中指出:“我对此思考了很多,所有的理论对我来说就是无,因为,所有理论都是为了一个新的世界。”由此可知,先验现象学对于他来说不仅是理论认识的科学,更是塑造新世界和新人的实践哲学。实践行为理论不仅在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而且对海德格尔的实践哲学思想也产生了直接影响。

下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逻辑研究》出发,揭示胡塞尔行为现象学的基本内涵和意志作为实践意向性行为的基本特征。其次,围绕《观念工》对意向性活动和意向性对象的分析,揭示意志这种实践意向行为的本质结构,同时指出胡塞尔如何修改和丰富《逻辑研究》时期对行为的理解。再次,立足于胡塞尔1920年之后的著述对实践意向行为理论的分析,围绕先验现象学的实践目的论,以及悬搁和先验还原对伦理生活的意义,指出先验现象学与实践哲学的内在关系。最后,围绕胡塞尔《观念Ⅱ》对逻辑可能性和实践可能性的区分以及1914年的意志现象学,揭示胡塞尔的实践可能性行为理论对海德格尔实践哲学的直接影响。

一、实践意向性行为

在《逻辑研究》时期的内涵

这里我们从三个层面来论述:首先,解释胡塞尔行为现象学的内涵;其次,指出质料在意向性行为中的奠基意义;最后,指出意志在行为现象学中的地位。

在研究意志现象学时,首先应当从胡塞尔的行为概念人手,因为他的意识现象学真正说来就是行为现象学。我们通常都会把行为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或行动来理解。在《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中,胡塞尔对行为这个概念进行了现象学的阐释,他指出:“至于有关行为的说法,人们这里不应联想到原初的词义Actus(行动),关于活动(Betaetigung)的想法必须始终被排斥。”可见,他首先排除了日常人们包括心理学家对行为一词的诸多理解,从而否定任何把行为首先理解为做和活动的行为观。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他把意向性体验直接规定为行为的本质:“这个本质在随意的例子中都可以明确无误地显露出来。在感知中有某物被感知,在图像表象中有某物被陈述,在爱中有某物被爱,在恨中有某物被恨,在欲望中有某物被欲求,如此等等。”所以,对于胡塞尔来说,“行为”首先奠基在意向性体验上,行为就是意向性行为。而且,凡是行为,其意向关系都要归功于某些作为其基础的表象。正如他所指出的,“对于实项现象学来说,对象性本身什么也不是;一般来说,它是超越于行为的。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以何种权利讨论对象性的‘存在,无论对象性是实在的还是观念的,无论它是真实的,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行为都朝向对象性”。也就是说,缺乏对象性指向的就不是行为。“与这个对象的关系是一个属于行为体验的本己本质组成的特性。”这也印证了意向性的内涵,即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排除了一种非行为的感觉感受,如“我们被灼,那么感性的疼痛显然不能与一个信念、猜测、意愿等等置于同一个层次上,而应与粗糙或光滑、红或蓝这样一些感觉内容相提并论”。也就是说,感觉感受只是带有感觉内容的感性活动,这种感受活动不是关于某物的或指向一个明确对象的意向性体验,即它是非意向性的感受,不属于行为的感知活动。

意向性体验行为的两个本质要素是质料和质性。关于它们各自的内涵和重要性,胡塞尔是这样规定的:

质性只是确定,那个以特定方式已被表象

出来的东西,是否作为被期望之物、被提问之

物、被判断之物、被设定之物等等而意向地当

下。据此,“质料”必须被我们看作是那个在行

为中赋予行为以与对象之物的关系的东西,而

这个关系是一个具有如此确定性的关系,以至

于通过这个质料,不仅行为所意指的对象之物

一般地得到牢固的确定,而且行为意指这个对

象之物的方式也得到牢固地确定。……行为

的质料决定了,对象性被行为看作是这个而不

是那个对象,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那个为质性

奠基的对象性立义的意义。也就是说,质料在意向性行为中具有奠基性作用,它确定行为的对象性,对其赋义,并且规定了意向性行为的方式和特性。亦即,与质性行为相比,质料在意向性行为体验中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

以上我们讨论了行为现象学的一般内涵和本质要素,那么意志作为一种意向性行为,它又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

《逻辑研究》时期的胡塞尔突出强调的是行为的对象性存在,即任何意向性行为都以质料为基础。由于意志缺乏独立的意向性质料,因此与具有表象内容的意向性行为相比是次级的意向性行为。胡塞尔把它列为一种特殊的意向性行为。它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意志首先是一种意向性行为,因为所有的意志都指向被意愿之物,亦即都意向地指向某种实践对象;其二,意志没有独立的行为质料,它需要奠定在表象行为的基础上;其三,意志行为朝向的是一个实践目标,而非认知对象,亦即意志属于一种实践意向性行为。

根据是否具有质料内容,胡塞尔把意向性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客体化行为,另一种是非客体化行为。意向性的行为体验根本上建立在客体化行为体验的基础上。任何意向性体验要么是客体化行为体验,要么是建立在客体化行为基础上和成为客体化行为组成部分的非客体化行为体验。在《逻辑研究》时期,客体化行为被认为是首要的和原初的意向性行为,非客体化行为是次级的意向性行为。次级的意向性行为需要奠基在客体化行为之上。相应地,由于缺乏独立的质料内容,意志就归属于非客体化行为,奠基在客体化行为之上。也就是说,意志不属于独立的行为。正如胡塞尔指出的:“这些新的意向特征显然不能被理解为完整的和独立的行为,如果没有客体化的表象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它们不奠基于这个行为之中,它们甚至是无法想象的。如果一个被欲求的对象或实事状态不是在欲求中并随着欲求而同时被表象,那么它不仅事实上不会出现,而且它绝对就是无法想象的。”这里新的意向性特征指的就是一种非客体化行为,欲望和意志等心灵行为就属于这类行为。由此可见,与非客体化行为相比,客体化行为具有更优先的位置,它是根本的和独立的行为。总之,作为表象认知意义上的理论意向性行为是独立的行为,而作为实践意向性行为的意志恰恰是非独立的行为,甚至可以说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为。

但矛盾的是,胡塞尔认为意志仍然属于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本质性意向性行为。他又把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进一步细分为多种意向性行为,认为它们具有各种本质特殊的差异性。如其指出的那样:“我们只关注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的一点:意向关系具有各种本质特殊的差异性,或者简言之,意向——它们构成‘行为的描述性的种属特征——具有各种本质特殊的差异性。对一个理论怀疑做决定(判断决定)或对一个实践怀疑做决定(在考虑选择的情况中的意志决定);对一个理论意见的充实(对一个判断意向的充实)或对一个意志意见的证实(对一个意志意向的充实),以及如此等等。”由此可知,胡塞尔把意志行为归为一种具有本质性意义的意向性行为。对一个实践怀疑做决定和对一个意志意向的充实属于意志的意向性行为。

不仅如此,实际上每一个意向性体验活动都包含了意志这种指向性的意指和决定功能。关于这一点,李楠麟通过深入系统地研究胡塞尔的实践意向性行为理论后指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实践意向性问题的分析非常矛盾。一方面,(就意向性来说)他承认在各种意向性形式中有一些能被刻画为本质上是实践性的。……另一方面,他坚持认为,没有任何作为意向性经验的行为可以被看作实践。……这种矛盾揭示出《逻辑研究》的非现象学方面。”也就是说,胡塞尔关于“行动和活动的想法始终被排除在行为现象学之外”的观点是与有些行为本质上是实践行为的观点不一致。因此,《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中对意向性行为的界定存在含糊和矛盾的地方。

李楠麟指出,意向性行为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是指向(aiming at),二是充实行为。意向性行为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意向性行为就是意指,广义的意向性行为就是意向性体验。狭义的意向性行为如果没有意志的意指(指向)和意志的执行,那么意指和充实行为就都不可能完成。意识的意指活动是通过意志来实行的。从胡塞尔对意向性行为的分析来看,意志意向性正是意向性行为的狭义概念。因为意向性意味着“指向”,这种指向倘若没有意志指向的存在是不可能实现的,“由于这样一个事实:指向意向性(aiming intention)作为一个本质性的部分包含在每一种意向性行为当中,这样也被刻画为一种意志意向性”。充实包括直观内容的充实、想象力的充实和实践的充实等。也就是说,充实既有理论行为的充实也有实践行为的充实。但任何充实都需要意指行为,需要意志参与。理论判断意向的充实需要判断决定,实践意向性的充实需要实践决定,而“决定”是意志的一个本质性行为。

二、实践意向性行为与《观念I》

如果我们从《观念I》以及胡塞尔后来的著作来看,《逻辑研究》时期对行为概念的理解并不是最终的定论,而且会引起诸多问题。实际上他后来逐步偏离和修改了之前对行为概念的界定。正如胡塞尔在《观念工》中指出的:“在《逻辑研究》中正是这一普遍性被称作‘行为特性,而具有这个特性的每一具体体验被称作‘行为。这个行为概念所经常遭受到的误解使我决定(在本书中以及在若干年来的多次讲演中)多少更慎重地去界定术语,并不再毫无保留地把行为和意向性体验当作彼此相当的词来使用了。”。

《逻辑研究》对意向性体验的分析还处在描述心理现象学阶段,而《观念I》开始向纯粹意识构造的先验现象学方向转变。《观念工》不再从意向性的质料和质性角度来分析意识体验,而是从意向性活动(Noesis)和意向性对象(Noema)这一先天关联的本质结构来描述意识体验。胡塞尔对行为的重新解释表现在以下两个基本方面。

其一,他修改了《逻辑研究》时期的对质性行为的界定,把质性行为发展和修改为意向性作用的设定性行为,并突出和深化了“设定”行为在意向性体验结构中的本质性角色。甚至他把意向性行为理解为一种广义的设定行为。正如下文指出的:

作为质性的“性质”(判断性质、愿望性质

等等)只不过是我们直到现在为止在最广义上

处理作“设定”(Setzung)特性,“设定的”(the-

tischen)特性的东西。从现代心理学(布伦塔

诺的)产生的这个表达,现在照我看来远远不

适当了;每一个特殊设定都有其性质,但它本

身不应称作性质。显然,现在在任何情况下都

是作为从“性质”中获得设定特性的“某物”

(Was)的“质料”.对应着“意向对象核”。现在

的任务是要系统地发展这个开端,更深入地阐

述它,进一步分析这些概念,在一切意向作

用——意向对象领域中应用它们。沿此方向

的每一次实际成功的前进,对于现象学都必定

是极其重要的。这个问题的确不是次要的特

殊的问题,而是每一个意向体验的中心结构中

的本质要素。可见,胡塞尔在对意向性行为的重新理解中,突出了作为设定特征的质性行为.并认为不应把“质性”仅仅理解为一种意向性行为的性质。而要把它理解为意向性体验中心结构的本质要素。也就是说,质性是意向性活动(Noesis),而每一个意向性对象核都要从质性中获得其设定特性的某物的质料。《逻辑研究》时期的胡塞尔突出质料对于质性和整个意向性行为的奠基性地位,而这里他相对弱化了质料的地位,提升了质性的地位。

胡塞尔进而指出,作为质性的设定行为实际上是“行为实行”。“行为概念在一种确定的和完全不可欠缺的意义上被扩大了。被实行的行为,或者像在某一方面(即相对于它有关于经验过程来讲)更恰当地说的那样,行为实行,构成了最广意义上的‘设定采取。”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是设定行为呢?胡塞尔首先指出:“喜爱行为(不论是否是‘被实行的),同样还有各种情绪的和意志的行为,正是‘行为,是‘意向性体验,而且在每一种情况下与它们联系的是‘intention(意向)、‘设定采取。”

由此可知,这里讨论的“行为”突出的是设定和实行的特征,而不是它的对象性。胡塞尔首先强调情感、情绪和意志行为正是行为和意向性体验,因为它们最能体现设定和执态的内涵。

根据意向性行为种类和执态模式的不同,胡塞尔对所有设定行为进行了分类,划分了四种类型的设定行为:一是信念设定,二是情感和评价设定,三是意志和实践行为的设定,四是愿望设定。后来他提出的理论意向性、价值意向性和实践意向性也源于此划分,对应于这三种意向性行为的是三种基本的理性,即理论理性、价值理性和实践理性。

在胡塞尔看来,这几种设定行为基于一种信念的原设定,它们属于不同的信念样态,而信念的原设定存在于每一种行为中。这种信念的原设定,胡塞尔把它理解为一种通过本质的普遍性加以说明的“逻辑的”因素。正如他指出的,“每一行为或每一行为相关项自身都隐含着或明显地包含着‘逻辑的因素,行为始终可从逻辑上加以说明,即通过本质的普遍性加以说明”。由此可见,胡塞尔虽然讨论情感和意志理性,但他仍受逻辑理性思想的支配。但矛盾的是,他在这几种设定行为中又持有一种平行论的思想。因为他试图在这几种行为类型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一般逻辑学、一般价值论和形式实践学,如他所言,“这些学科从根本上导向一些普遍的、形式的平行学科的构成,如形式逻辑学、形式价值论和实践理论”。

其二,胡塞尔对作为实践行为的意志进行了专门描述。他指出,“一方面我们随时实行的决定行为,连带着一切它要求的其作为基础的和在具体化中包含在自身内的一起体验。种种意向作用因素都属于它。意志设定是以评价设定、事物设定等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决定作为一种特殊的客体,特别地属于意志领域;而且显然它是一种以其他这类意向性对象客体为根基的客体。如果我们作为现象学者排除了我们的一切设定,那么作为现象学纯意向性体验的意志现象,仍然保持着它的‘被意欲者本身,后者作为意志所特有的意向对象:即‘意志意指(Willensmeinung),它是此意志中的(在完全本质中的)‘意指,并连带着一切所意欲的和‘所指向的东西”。

由上述可知,从意向性活动和意向性对象来分析,意志的意向性活动就是意志设定,就意志的意向性对象(Noema)而言,被意欲者(Gewollte)就是意志的意向性客体,即决定。这表明意志意向性活动不是一种纯粹关于对象的认识活动,因为“决定”严格意义上是一种实践行为,而不是理论认识行为。

这里我们有必要结合fiat来理解意志的设定性和决定性特征,胡塞尔对fiat有专门的探讨。他认为,fiat属于一种自发的和创造性的意志,它是意志和行为的始发点。也是一个未被充实的,即空乏的实践意向性行为。意志的设定行为首先源于fiat的创造性设定,而且它所设定的对象是一个不包含内容的过程表象,它设定了整个实践过程,包括现在和未来的整个实践过程。作为一种自发性和创造性的意志行为,fiat也是任何其他行为的一个开端和始点,它具有行为源点的特征。因此,它在行为现象和主体的构造活动中具有源始的地位和极重要的意义。

胡塞尔在对行为的现象学分析中引入先验现象学,目的是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先天科学。这种先天科学不仅包括形式逻辑学,还包括其他的学科如形式价值论和形式实践学。通过先验现象学观念的引入,胡塞尔试图建立一个绝对有效的哲学根基,即纯粹意识活动的先验主体,从而抵制心理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实践学,建立先天普遍的实践哲学。正如他所指出的,“我们时代所遭受的最极端的生活困境,就是:任何的规范或是受到争议,或是在经验上受到嘲讽和歪曲并被剥夺了观念的有效性”。我们必须寻找一种绝对有效性的规范,以克服我们时代的相对主义所导致的科学和生存危机。先验现象学可以提供一条可能性的道路。

三、作为实践哲学的先验现象学

(一)实践意向性行为的目的论发展

由《观念I》胡塞尔对意向性行为概念内涵的修改看出,他提升了作为执态和设定行为的意志在行为现象学中的地位。尽管他没有改变逻辑理性行为具有主导性的观点,但他“在《观念工》出版之后重新考虑了实践意向性的问题并留下大量著述”。特别是1920年之后的手稿和讲座改变了实践意向性行为完全建基在客体化行为基础上的立场,甚至认为客体化行为还奠基在非客体化行为之上。这一点也源于胡塞尔发生现象学方法在其行为现象学中的应用。而且在一种完整的意向性行为体验中,不仅包括这种客体化行为,还包括非客体化行为。就非客体化行为而言,不仅包括理性的、积极主动的行为体验,还包括一些被动性的行为体验,比如本能、冲动、欲望和直觉等。而这些被动的和不确定的行为体验并不完全服从理性,也并非完全单纯地奠基在客体化行为体验基础上。也就是说,《逻辑研究》时期的意向性行为概念还比较狭隘,没有考虑一些动态的行为因素。因此,对行为本身的理解和界定需要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在涉及发生现象学和被动综合体验时,需要重新审视客体化行为的意向性体验和非客体化行为体验的奠基关系及它们在意向性行为活动中的地位。

1920年之后,胡塞尔搁置了很多其他工作以专门处理实践意向性行为的问题。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一战之后的危机问题日益加重,它促使胡塞尔转向革新问题和处理实践哲学的问题。“内容上最重要的工作,开始于20年代初的《1920-1921年的逻辑学讲座》,在1923年和1926年被重提。”[实践意向性行为问题的讨论还体现在《第一哲学》和《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的部分章节以及1921年的手稿AVII 13中。

由于意志意向性不仅被理解为实践意向性,而且它本身还是作为目的论的意向性。没有目的论的意志执行,绝对意识关于对象和世界自身的构造活动就不可能实现。换句话说,意志的目的论特征原初地位于意志的意向性活动之中。“意志引导自我自身和世界的构造,它不是任意的,这种情况下的意志本身作为意向性来理解,它承担着目标,朝着目的地实现努力,所以意志能推动自我构造世界。……目的论的世界在确定意义上是根据先验主体的意志构造起来的,因为目的论的本源正好位于意向性之中,必定作为意志的一种方式被理解,并且在所有意识的构造中发挥作用。”据此我们可以得出,意志意向性是具有目的论的实践意向性行为,它支配了意向性行为的整个方向。意志意向性行为在意识的构造行为中扮演着本质性的角色。正如李楠麟指出的,先验意向性行为的“整个意识流贯穿着意志意向性的不同形式。……整个意识流被证明是一个实践意向性的统一”。

对于胡塞尔而言,“与所有其他的实践意向性一样,先验意向性只有通过两个维度的实践才能够达到其目的:交互主体性维度和历史性维度。……先验意向性,本质上作为一种实践意向性,只有通过现象学家之间合作的实践才能够逐步地被充实”。也就是说,对实践意向性行为的深入讨论必然涉及交互主体和历史的视阈意向性等问题。胡塞尔中后期的先验现象学正是在这两种维度上展开的。

实践哲学的目的论思想支配了胡塞尔后来先验现象学的方向,它朝向“实践目的论和人的应当存在的目的论方向发展”。其中1938年的《危机》一书具有根本的实践动机,其目的是要克服科学和文化的危机以及人的存在的意义危机。事实上,1911年的《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这部先验现象学的纲领性著作已经具有了一种实践目的论思想。胡塞尔在其中强调指出,“我们始终意识到我们对人类所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切不可为了时代而放弃永恒,我们切不可为了减轻我们的困境而将一个又一个的困境作为最终无法根除的恶遗传给我们的后代”。

不仅如此,从《伦理学导论》和1923-1924年在日本《改造》杂志上发表的《论革新》论文也可以看出,实践目的论在胡塞尔1920年后的思想中具有中心位置。对于胡塞尔来说,《改造》文章在《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和《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之间占据重要的位置,后两部作品虽然提出了哲学对于生活的意义,但只是附带地处理,哲学和科学的实践任务被边缘化了。但在《改造》文章中,革新和科学的伦理问题是中心的主题。他指出:“个人和形成共同体的人的革新是所有伦理学的最高主题,伦理生活根据它的本质是一种有意识的、在革新观念下并由意志引导和塑造的生活。”这意味着意志在塑造新人和新世界的实践任务中具有中心的和主导的地位。意志除了具有创造、决定和执行特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实践能力,即它能够朝向人格主体,对人格自我具有自身规定。意志朝向的实践目标不仅包括外在的对象,还包括人格自我的自身规定和自我实现。“革新”根本要解决的是塑造新人和真正的人。而这种塑造首先本质上是在实践理性引导下的自身塑造和自我革新。正如胡塞尔所指出的,“在伦理人中,显然这种自我革新、自我塑造的特有的生成形式应该是朝向这种本质意义上的‘新人的到来。作为出发点,我们认为,在人格自我省察的确切意义上,自我意识的能力属于人的本质,其中奠基性的能力是自我反思的能力和最终就生活执态的能力,确切地说,是人格行为的自身认知、自身评价和实践的自身规定”。

(二)实践意向性行为与先验还原

把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理解为一种实践的哲学,我们还可以通过他的先验还原的思想找到根据。由于先验现象学的根本方法是先验还原,这里有必要先探讨一下先验还原与意志的关系。

纯粹意识的现象学始于先验现象学的态度和目光的转向。这种目光转向的基本前提亦即现象学还原的出发点.是对自然主义世界观进行悬置。本质还原和先验还原在其中扮演了决定性角色。

对于胡塞尔来说,先验还原与其说是要还原到先验纯化的意识领域,毋宁说是要还原到一个本原现象的存在领域,一个意义起源的领域。这个领域不仅为科学提供有效的原始根基,而且为我们的实践生活提供具有本质形式的意义源泉。这里我们可以通过把它与歌德提出的本原现象(Urphanomen)进行类比来理解。正如哈特指出的那样:“我们发现,不只是对于歌德,对于胡塞尔也是,‘母亲们(the Mothers)的领域不仅是典范、形式和本质的领域,它还是生命的根脉或源泉的领域。它就是那‘以最内在的方式把世界联系在一起的东西。就此而言,它就是那‘完成了的明确的世界和那使这个世界可理解的意义维度的源泉。但它自身却不能轻易地被纯粹的形式或本质的观念所捕捉,而是要作为神圣生命的中介的原始源泉而被把握。当然,正如c手稿清楚表明的。这一领域有一种独特的形式,即那种‘持续流动的形式。而且,对于胡塞尔来说,先验还原就是‘那把小钥匙。对于它,我们就像浮士德那样被要求:‘牢牢抓住它,不要轻视它,因为它导向‘母亲们。”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先验还原本质上是对我们生命的伦理还原,它把我们引向一个神圣的、赋予我们生活以意义和典范的起源之域中。这个领域有持续流动的形式,胡塞尔也称之为“先验绝对的意识流”,它是构造世界的母体,是世界存在和成就的根基。

的确,先验还原是一种自然主义态度和目光的彻底转变,它并不是让我们去否定世界的存在,而是让我们去思考世界存在的根基和源泉。但是从一种自然主义的态度向现象学态度的转变并不仅仅是理论认知的转变,而更根本的是一种具有意志决断的人格态度的彻底转变。“按照胡塞尔的观点,通过先验还原和先验悬置而得以可能的先验反思意味着一个对于整个人类来说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发生性事件。因此,他宣称:‘彻底的现象学态度及其悬置注定要在本质上首先实现一种彻底的人格转变,这种人格转变首先可以与宗教的皈依相媲美,但除此之外,它还负有最伟大的实存转变的意义,这种实存转变作为一项使命而赋予人类自身。”可见,彻底的先验还原和先验现象学的最高目标是一种人格态度的实存转变。先验还原的最终目的是要塑造真正的人格。

在《第一哲学》中,胡塞尔强调了悬搁具有的意志特征。他指出:“这种反思源初地是在意志中的一种反思。当主观将自己规定为哲学的主观时,它甚至表达了一种指向其整个未来认识生活的意志决心。……由这种反思的意志产生出对这种目的之意义的以及该目的实现之可能性的思考。”可见,执行先验还原和悬搁的现象学家不仅需要意志的反思,而且需要对整个未来的生活和认识做出意志决定。

在先验现象学中,意志的基础性地位一是体现在现象学悬搁的执行中,二是体现在人格自我的统一性的构造中。悬搁是现象学还原最根本的方法和步骤,而人格性自我的统一性构造在先验现象学中也占有中心位置。“现象学悬搁并非单纯的理智表象,而是一种动机引发的和人格决定的发生,它是人的自由和自身规定能力的最高点。”也就是说,对悬搁我们不能单纯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解,而更要从人格对自身的规定和对自我生活的决断以及批判等实践的角度来理解。在《第一哲学》和《笛卡尔沉思》中,先验还原的思想本身建立在一种实践行为基础上,它是胡塞尔作为一个哲学家的根本决定。正如罗茨(Christian Lotz)指出的,“对于胡塞尔学派的争论来说,现象学如何能发生(emerge)在个人的生活以及思想史中是一个中心主题,像这样争议的现象学研究至少有五十年了。然而人们如何能够趋向解决这个问题,即一个人如何能够被动机引发去实施现象学的还原,给出隐藏在自然态度中的这个维度。一个人必须承认先验现象学的内在发生是可以设想的。正如胡塞尔在《笛卡尔沉思》中指出的,作为哲学家的根本决定不仅追求真理,而且对于必要地达到我们世界的绝对澄清的目标的每一步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现象学精神和先验现象学的还原如何成为一种内在于哲学家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根本说来是作为哲学家的实践行为被实施的,这是胡塞尔后来思考的根本问题。现象学的精神对于胡塞尔来说是作为个人的生命追求和实践真理,或者说是意志真理。也就是说.对于哲学家来说,他真正要过的是一种“意愿的伦理生活”,一种伦理真理的生活。这种伦理真理“就是我选择的那种塑造我的生命整体的方式(或者关于这种方式的真理)”。因此。决定通过理论改变一个人的生活正是悬搁的根本意义。

罗茨进一步指出,“通过被移用到伦理方面的悬搁这种自由的源奠基(freie Urstifung),现象学家放弃他之前的身份并成为一个新的和真正的人。简而言之,在现象学最终形成和塑造一个人的整个生命筹划的意义上,彻底的哲学成为‘生命的习性形式。鉴于这种惊人的转向,人们可以考虑阅读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寻找现象学何以作为一项实践任务而不是一个理论任务的答案”。

四、胡塞尔的实践行为理论

对海德格尔实践思想的影响

在《1908-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胡塞尔专门对意志进行了比较完整的现象学分析。他明确地把意志规定为一种实践意向性行为,并把意志与其他意向性行为区分开来,尤其把意志与愿望进行了对比。他指出,愿望不是一种实践行为,而意志则是一种指向现实目标的实践可能性行为,单纯的愿望仅仅指向理想和不能实现的目标。愿望是非执态的不设定行为,而意志则是现实性的实践行为,也是执态的设定行为。意志行为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决定性意志,二是行动或执行意志。同时.作为设定行为,意志的本己特征是创造性的设定。“在确定意义上说,意志是一种创造意向性,在未来实施的行动中充实自身。”这种设定不是对现成对象的设定,而是对非现成对象,即实践可能性目标的设定。“意志的设定是使现实化的设定.但这里的使现实化不是仅仅正在形成的现实,而是使它可能成为现实,使它实现的成就。”

由此可见,《观念Ⅰ》中胡塞尔把意志意向性行为作为一种执态的设定行为,这里他对意志这种设定行为进一步深化,明确地把它定为一种设定现实目标并实现它的实践意向性的行为。

胡塞尔对意志与愿望的区分实际上构成了理论行为和实践行为区分的基础。因为一种实践对象或目标的可能性是怎样呈现于某人关于那个目标的意识的,最终会本源地表现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可能性意识,即要么是理论的,要么是实践的。也就是说,愿望仅仅是一种理论可能性意识,意志才是一种实践可能性意识。单纯的愿望并不对实践目标做决断,不会采取行动去实现它,而仅仅是理想化的可能性意识。而意志体现的是“实践我能”“我要实现它”。比如说一个人想戒酒,但总是戒不了,这样戒酒对他来说就只是一个愿望,而不是意志行为;如果彻底戒掉了酒,那就是一种现实的意志行为了。

在《观念Ⅱ》第60节中,胡塞尔专门区分了逻辑的可能性和实践的可能性,与二者密切相关的是作为中心的自我行为的“我能”(Ich Kann)意识。他指出,“我能”体现为“作为逻辑的可能性、作为实践的可能性和作为中性变样的实践行为以及作为本源的能之意识”。但在接下来讨沦“我能够”意味着什么时,他强调,“我知道和我意识到我自己能够做什么,这是一种实践的可能性,我只有在诸实践的可能性之间做‘决定,而且只有实践的可能性才能成为我意志行为的主题。我不能意欲我在意识中未见者,不在我的支配力之内者,不在我的能力之内者”。

那么,如何区分逻辑的可能性和实践的可能性呢?对此,胡塞尔认为,“逻辑”可能性是出于直观表象的单纯可能性,而实践的可能性是能之可能性,它们二者具有显著的对比。实践可能性包含与可能性相关的行为活动的意识,而后者则不包含,因为“逻辑的可能性仅仅是理智观念的可能性,它不是一个人格的能力,不能在行为活动中被给出”。实践的可能性与人格的意志紧密相关,因为意志本身就是一种实践可能性行为,它突出的特征体现在“实践我能”上。

除了作为一种可能性的设定行为外,意志还是面向未来视阈的实践意向性行为,它通过自由的“我能”不断地进行行为充实。

令人吃惊的是,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深入地发展了胡塞尔的意志现象学和《观念Ⅱ》中关于逻辑可能性与实践可能性区分的思想,并把实践的可能性置于一个优先的重要位置上。一个重要的体现是他把胡塞尔的意志理论应用到对人的存在论思考上。此在的超越性和绽出性体现为一种创造性的意志,一种实践的生存能在。正如海德格尔认为的,“此在就是它的可能性,它有这种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不是像作为一种现成在手的事物的属性的可能性”。换句话说,此在就是一种能在,此在不是一种物,不是一种现成性的对象,它是一种朝向未来视阈,具有超越性的实践能在。海德格尔反对从逻辑和范畴论的角度来理解此在的存在,而是从生存论和实践意义上理解此在。也就是说,海德格尔把意志应用到对此在的本质性即超越的能在分析上。意志作为实践意向性行为通过操心来充实自己。正如克劳斯·黑尔德指出的,“在海德格尔这里,至关重要的是,实践的充实概念替代了理论的充实概念”。

事实上,海德格尔正是在继承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胡塞尔现象学方法及其实践哲学的基础上进行了创造性发挥,才有后来他在《存在与时间》中对意志与愿望的存在论解读。海德格尔认为,意志和愿望开出了操心的存在论意义,前者关系到本真的生存状态和本真的决断;后者则是与一种非本真的生存状态,不做决断、不实施现实行动的常人行为联系一起的。

关于胡塞尔对海德格尔思想的深刻影响,我们常常提到的是胡塞尔《逻辑研究》《内时间意识现象学》和《观念I》等著作中的认识论思想,而忽略了胡塞尔实践哲学的思想,比如胡塞尔的意志现象学和伦理学对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的影响。罗茨指出,“众所周知,海德格尔的研究学者依旧忽视胡塞尔的概念术语对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产生的隐形的影响”。事实上,海德格尔不仅继承了胡塞尔在《1908-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关于意志和愿望的区分和实践行为理论,而且也继承了《观念Ⅱ》关于理论和实践模式区分的思想。亦即,海德格尔转移和发展了胡塞尔现象学的不同维度和领域。正如托马斯·奈农指出的:

更重要的是,海德格尔承认,1924至1925

年的冬季,胡塞尔让他看过《观念》“第二部分”

的手稿。……海德格尔到弗莱堡后不久,他通

过与胡塞尔的交谈以及胡塞尔的《自然与精

神》讲座,便非常熟悉后来出版的《观念Ⅱ》的

思想和分析的总体方向。作为《观念Ⅱ》之原

始研究手稿的基础的早期手稿是在《自然与精

神》的标题之下组织的,所以这一问题在某种

程度上尚有争议。毋庸置疑的是,海德格尔熟

悉胡塞尔工作的领域,发现它非常有前景也很

有帮助,并且将从中学到的很多东西纳入到自

己的思考中,但他最终也得出结论,胡塞尔本

人受现代认识论传统的影响过深,从而未能充

分利用自己的思路所提供的可能性。总之,海

德格尔将两部观念视为自己工作的一个重要

出发点——一个他认为自己在20年代就开始

超越的出发点。由此可知,海格格尔充分利用了胡塞尔关于逻辑可能性与实践可能性区分的思想,并且立足于实践可能性理论对胡塞尔的逻辑理性主义思想进行反思性的批判。的确,胡塞尔秉持了一种严格科学的思想,始终没有放弃逻辑理性主义的认识论。而且他的思想本身包含着一些未充分展开的地方。我们甚至可以说,他关于现象学问题思考的深度和广度已经超出了他自己设定的研究目标和发展的可能性。也正因此,胡塞尔的现象学思想为后来的哲学家和学者提供了一个丰富的研究视阈。

海德格尔直接和间接地批评胡塞尔的现象学为一种非实践的传统认识论哲学。而实际上海德格尔又是在胡塞尔思想显露的实践可能性的问题域中展开其思想的。胡塞尔中后期的思想不仅具有明显的实践目的论思想,而且在他早期也一直从事实践哲学的教学和研究,早在《逻辑研究》发表之前,胡塞尔就在哈勒大学讲授伦理学和法哲学等实践哲学的课程。胡塞尔虽然生前很少发表关于实践哲学的著述,但是他留下了大量关于伦理学和实践哲学的手稿,这些现已被整理编辑在胡塞尔全集28卷、37卷和42卷中。鉴于篇幅限制,这里我们不再具体涉及他的这些伦理学和价值论著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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