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口商角度深析FOB和FCA贸易术语的区别

2016-12-05 23:53袁明兰
时代金融 2016年30期

  【摘要】在分析FOB和FCA两种贸易术语的相似点基础之上,重点从出口商角度分析两者在实际贸易使用过程中的不同点,具体从货物风险转移点、卖方承担的费用、卖方收款结汇时间以及“仓至仓”条款使用的有效性不同几个方面分析深入解析两者的区别。

【关键词】FOB/FCA  贸易术语  出口商风险

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简短的三个字母的缩写说明了交货地点和商品的价格构成,划分了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确定了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里把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种变成11种,并划分为适合水上运输和适合任何运输方式两大类。其中FOB贸易术语属于第一类,FCA贸易术语属于第二类。FOB贸易术语和FCA贸易术语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点,本文从出口商角度深入解析两者在使用过程中区别。

一、出口商使用FOB和FCA贸易术语时的相同点

FOB术语是最早应用于贸易实践的贸易术语,但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快速发展,多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应运而生,“门到门”的交货方式越来越普遍,所以,国际商会又推出了FCA术语。也就是说FCA是在FOB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所以它们必然有不少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卖方都要完成出口国国内的一般义务

卖方都要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并完成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和取得出口许口证等相关证书,办理出口清关过程中的一切手续。

(二)卖方都无须办理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FOB和FCA贸易术语下,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都由买方签订。卖方只有在买方请求其为买方办理上述事物时才可以接受代为办理,但为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但无论如何卖方都由拒绝的权利。

(三)卖方交货后的通知义务

卖方在出口地交货后都负有立即通知买方的义务,否则会延长风险转移时间,给卖方带来不利,同时可能延误买方买保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均有卖方承担。

(四)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出口地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之后取得相关单据,即完成交货,卖方无需保证到货。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或灭失,买方也须凭单付款。反之,即使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因此,象征性交货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

二、出口商使用FOB和FCA贸易术语时的区别

FCA术语在很多方面都比FOB术语具有优势,其更能满足当今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适用范围更广。FOB适用于水上运输,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一)货物风险转移点不同

见图一,FOB贸易术语下的卖方风险转移点是在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船上,而FCA术语下的卖方风险是在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转移,风险转移点会是在卖方仓库至港口码头之间的区域。显然FCA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点比FOB提前,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卖方承担的风险。例如:贸易A公司向贸易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A公司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了买方指定的船公司的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并向买方发出通知,在货物装船前,一把大火把集装箱堆场烧成废墟。如果双方采用的是FCA贸易条件,那么卖方的风险责任到交给经营人之后便转移了,该损失就应该由买方承担,买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如果双方采用的是FOB贸易条件的话,因为卖方承担的风险直至装船之后才转移给买方,装船之前的损失就得由卖方负责,所以案件中的货物损失就得由卖方承担,若此时卖方又没有投保的话,那损失就很惨重了。

图一 FOB贸易术语和FCA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

(二)卖方承担的费用不同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需要负担货物从卖方仓库至装运港码头装上船之前的运费、保险费。而FCA贸易术语下,卖方通常在所在地交货,只要负责交给承运人之前的运费和保险费,如图一所示,将会在卖方仓库至港口码头之间承运人接货的某一处。至于FCA贸易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果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到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只要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交货。FOB贸易术语下的装船费用,采用的是贸易术语变形来界定的,即多数都是卖方负责大部分的装船费用。因此,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费用要比FAC贸易术语下承担的费用要多些,尤其是在卖方仓库所在地离港口码头较远时,这部分国内的运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会对整个贸易商品的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卖方收款结汇时间不同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后才会获得承运人的海运提单或者海运单。而在FAC贸易术语下,卖方在仓库和港口之间某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后就会取得相关的货运单据,可以是单一的运输方式单据,也可以是公路、铁路、航空以及海洋等多式联运单据。也就是说,FCA贸易术语下卖方取得货运相关单据的时间和地点都会比FOB提前。因为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都是象征性交货,即买方凭单付款,卖方凭单收款,也就是说获得相关单据的时间越早,那么收款结汇的时间也就会越早。所以说,,FCA贸易术语下卖方收款结汇的时间会比FOB提前,这将会减少出口商资金占用的时间,加快出口商资金回收,降低资金利用的成本,从而降低出口成本。

(四)“仓至仓”条款使用的有效性不同

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方在投保时通常投保的地域范围是“仓至仓”,即卖方的仓库至买方的仓库。但是在使用不同贸易术语时真正所能享受的范围多数不能达到“仓至仓”,那么FOB和FCA两种贸易术语在使用过程,它们在这个条款中有什么区别呢。来看一个例子:某出口公司(X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X公司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的损失,事后X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險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X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原因很简单,因为FOB术语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为装运港装上船为界,在此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而此时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为买方,所以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而买方此时又不具有可保利益,双方都会被保险公司拒绝。所以,在FOB下,实际的保险界限由于保险原则缩短为“船-仓”。但是如果双方采用的是FCA贸易术语的话,卖方通常会在自己的仓库所在地交货给买方的承运人,买方具有可保利益,那么案例中的风险就可能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以FAC下卖方货交承运人之后,买方就开始享受“仓”至“仓”条款,卖方承担的保险“真空区”几乎没有了。

三、结束语

当前,对外洽谈业务中大多业务员仍多习惯于用FOB贸易术语,但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周到货运服务,尤其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应尽量改用FCA,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耗费巨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而充分利用货运代理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约化经营的捷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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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磊.《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FOB术语的风险防范[J].商业经济.2014(14).

作者简介:袁明兰(1981-),女,汉族,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系教师、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