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

2016-12-03 15:27吴玲
人间 2016年30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纠纷矛盾

吴玲

(崇义县公安局,江西 赣州 341300)



当前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

吴玲

(崇义县公安局,江西 赣州 341300)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不仅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且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是对公安机关提高执法能力的重大考验。作为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公安部领导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以保证辖区治安大局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公安机关;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主要类型。一是由各种日常纷争引发的社会矛盾。一般由家庭、婚姻、邻里纠纷、产权纠纷、劳资纠纷、涉众型经济犯罪等引发,更多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突发式矛盾纠纷。二是由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制约,造成其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往往难以直接找到解决依据,从而引起闹访、缠访、赴省进京访等非理性上访。三是由利益诉求引发的社会矛盾。社会经济转型、转轨过程中因利益格局调整致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而引发,由此形成了涉及低保、改制企业职工等众多特殊群体为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多采取集体上访请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拦堵道路等过激行为,不但涉及人数众多,且社会影响面较为广泛,稳控处置稍有不当就会产生连带式波纹效应。四是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是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引发矛盾冲突。五是由各种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是非因疾病、衰老等自然原因死亡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主要特点。一是矛盾复杂化。从矛盾纠纷涉及的领域看,既有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有侵权责任、经济利益、社会管理,领域不断扩大,层面也不断加深。从矛盾纠纷内容来看,涉及社会保障、劳资纠纷、土地权属、合同纠纷、刑事判决等各种法律法规,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从矛盾主体看,逐步扩大到企业工人、个体从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下岗职工、民办教师、企业分流人员,甚至包括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二是诉求利益化。从近几年排查的劳资纠纷、涉企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医患纠纷等矛盾纠纷来看,因不同利益诉求引发矛盾纠纷占99%以上。三是矛盾对抗化。在一些矛盾纠纷中,不少参与者往往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关系,特别是在医患纠纷、意外死亡事件以及同政府部门的矛盾纠纷中,由于他们可能曾经利益受损或遭受过不公正待遇,怀着对政府的埋怨仇视心理和对利益既得者的仇视心态,在事件中表现出更高的对抗情绪,对直接利益冲突群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基层组织弱化。一是基层干部诚信度降低。由于村干部工资待遇较低,部分村干部在其位不干其事,对村民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大不如前,驾驭复杂场面和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经验不足,在群众中缺乏诚信、威信,致使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二是农村基层组织调处作用未发挥。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处于瘫痪状态,村“两委”班子不团结,难以有效组织开展矛盾调处工作。三是纠纷调解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承担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有“村(社区)两委”、司法所、法庭、妇联、民政、信访、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部门,虽然各级强调建立“大调解”体系,但实际情况是矛盾纠纷依然严重。

(二)基层化解组织功能退化。少数部门和单位没有将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真正落实到位,对各类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准确、深入、全面收集掌握,特别是不能及时收集一些苗头性矛盾纠纷信息,导致一些不稳定因素没有及时发现、及早化解,错失最佳调处时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及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致使单位内部矛盾,各村之间的争斗,山、地、水权属纠纷和经商竞争矛盾等等,无法在基层得到解决,便推向了社会,推向了公安机关。

(三)基层干部工作方法欠妥。少数基层单位对调解工作重视不够,仅仅满足于开会、发文件。一些单位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认为是“小问题”“小矛盾”“小纠纷”,拖而不调、调而不解、解而不结。对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问题,没有及时研究制定有效解决办法,不能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处理上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四)法律宣传不到位。随着依法治国战略全面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由于受到各种历史和现时因素的制约,法治宣传教育存在不到位、不普遍、不常态等问题,导致大多数群众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特别是“只强调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愿意承担法律义务”的思想意识严重存在,少数老上访户将赴省进京上访作为一种手段向党委政府提出不合理诉求,职业化趋势明显,息访稳控难。

三、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思考

一是针对社会矛盾高发性、多发性的特点,实现被动化解到主动预防的转变。公安机关要顺应“矛盾凸显期”的需要,改变过去以坐等报警、事后查处调解等传统警务方式,变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地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要落实好“四级接待群众来访”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坚持“超前做、主动做、认真做”的群众工作新方法,加强研判,掌握民意,找准源头,提前工作,依法依理依情解决好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针对社会矛盾关联性、扩散性的特点,实现以慢为主到以快为主的转变。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不仅数量多,而且往往表现出一种连带性的、迅速扩张的特征,演化空间很大,一些个案问题处置不当极易演化成整体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抓住黄金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采取多种手段,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未扩大、未激化、未成气候的萌芽和初始状态,获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针对社会矛盾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实现单兵作战到各方联动的转变。民众关注的主要问题多集中在同自身日常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方面,如就业难、收入差距过大、社会保障滞后、教育、住房等这些社会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滞后于经济发展,在这样的情形下,源自民生方面的社会矛盾必然会大量出现,而这些诉求靠公安机关单兵作战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因此,公安机关要形成警种联动,各个警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信息沟通,履行职能作用,互相补台,加强协作,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群众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回应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D631

A

1671-864X(2016)10-0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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