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权的限制

2016-11-28 02:21惠翔
人间 2016年12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

惠翔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论商标权的限制

惠翔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摘要: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对商标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但在法律方面对商标权限制却几乎没有做任何明确的规定。然而,现实中商标权人对商标权的行使范围与社会大众享受公共权利的范围都在不断扩张,双方的冲突越来越多,所以为了使商标权利在经济生活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最终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商标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商标权限制;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权利用尽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广义的商标权限制,是指法律法规对商标权人以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权利及派生出来的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有关的注册商标权所作的各种限制。狭义的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他人的正当权利或者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法律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对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及其法律保护做出的必要限制。

本文主要讨论狭义商标权限制,主要分为三种,即商标合理使用,商标在先使用以及商标权利用尽。1.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视为侵犯商标权的一种行为。商标合理使用又可以分成两大类,即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商业性合理使用包括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包括在新闻报道以及新闻评论中的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和言论自由以及字典等中的合理使用三种。2.在先使用,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该权利的设置主要是保护那些已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声誉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3.权利用尽,也称商标权穷竭,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过其许可将享有商标权的商品售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终止,无权限制其他人对该商品的销售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标权利用尽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当属平行进口问题,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权人同意而输入本国的行为。实际上,经济全球化的不平衡发展是商标的平行进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我国学者主要有两大截然相反的观点:反对商标平行进口和支持平行进口。反对者认为商标平行进口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平行进口持否定态度。理由主要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消费者和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支持者认为应当有条件的允许甚至鼓励平行进口。理由是商标平行进口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和竞争,不仅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利益而且有利于形成同意的市场。我认为采取平行进口是利大于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并不多,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不仅可以获得廉价的知识产权产品,使消费者从中获益而且对于我国促进自由贸易,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极大的刺激作用。

为了协调和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应当予以必要的约束和限制。商标权的限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商标权人合法、合理的行使商标权,从而最终保护消费者利益,使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进行。通过法律对商标权进行限制,能够更好地解决利益关系的冲突,最终达到商标权人与其他竞争厂商以及与社会公众之间权益平衡的目的。对此,在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法律制度方面,我提出以下建议。1.合理使用方面的建议。首先,在立法上要明确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由于我国商标权限制立法层次低,法律层面的规定太少,因此首先就应该在立法层面进行规定。其次,明确规定商标合理使用的条件。商标合理使用应做到善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第三,扩大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商标法仅仅规定了叙述性使用,没有规定指示性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2.在先使用权利方面的建议。首先,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商标先用权。有利于防止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也保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其次,规定在先使用的条件。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先使用权人权利滥用。在先商标使用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并且对该商标的使用是连续性的,其次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以前,存在商标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的事实。第三,明确对先用权的限制。可以设计这样一个条款:在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善意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受商标专用权的拘束,仍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是必须加上适当的标识以示区别。3.权利用尽方面的建议。首先,明确对平行进口的态度。我国实践中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应是有条件地允许。即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禁止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以及损害国家、商标权人、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平行进口。其次,在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权利用尽制度尤其是平行进口。还应当规定当上述禁止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人们对商标权的限制认识程度还不够,对很多问题的解决也都处在一个尝试的阶段。我国关于商标权限制法律制度很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不便,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国外相关立法,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限制的立法经验进而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法律制度,从而做到既保护了商标权又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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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叶赟葆.抗辩视角下商标权限制体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5月

中图分类号:F2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73-01

作者简介:惠翔(1992.06-),男,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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