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视角下的服装设计抄袭认定分析

2016-11-28 02:21梁晓丹黄干
人间 2016年12期
关键词:版权服装设计

梁晓丹 黄干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版权法视角下的服装设计抄袭认定分析

梁晓丹黄干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广西 南宁530000)

摘要:在商贸市场中我们发现服装的设计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人们的审美欲望得到了满足。其实在服装设计领域中,“抄袭”是大部分服装设计师头疼的问题。“抄袭”并定格的基础上对服装设计版权的侵犯。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对服装设计的版权进行有效的维护,是实现服装企业顺利发展,以及高效运转的切实可行的路径,也是至关重要的步骤。版权法视角下对服装设计的版权进行保护是对设计师劳动成果的尊重以及认可。

关键词:服装设计;版权;抄袭

一、引言

在服装设计范畴中,版权一直作为一个焦点问题时刻被服装生产企业广泛的关注着。我国之所以还为步入进服装强国的队列中,主要是因为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得不到位,版权侵犯以及服装设计方案抄袭的现象时而发生。本文作者积极对我国版权法的抄袭的界定进行探究,总结出集中较为典型的服装设计抄袭的表现形式。期待本钱文章对服装设计领域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意义[2]。

二、我国版权法对抄袭的界定

抄袭,又名为剽窃,是版权法中的一种独特术语。它是指某人在执行某项任务时,没有通过原版作者的允许或者是其他持有著作权人的相应授权,而擅自将别人的创造成果加以应用,将自己的作品公开发表的行为表现。我国版权法对抄袭定义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将原版作品直接出版或者只对原版作品的细微之处进行微妙的调整后,将该作品占为己有进行出版以及发行的工作流程;抄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对原著作品的形式进行调整,对其阐述的内容进行更换,似乎是脱胎换骨了,但是原著的本质以及内涵精神还是有效的被保存下来,此时该作者再次实现了作品的第二次发表。

抄袭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列属于版权侵权的行为内;其次抄袭行为是对原创作者劳动成果不尊重的表现形式,也是欺瞒社会群众的恶劣行为,使群众对作品的本质精神产生误解。

三、在版权视角下分析服装设计的抄袭认定

如果服装设计工作得不到版权法的维护,那么“抄袭”问题就无从谈起了。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列举了受该项法律维护的客体,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它并没有将服装设计作为客体的一分子。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服装设计本应该属于客体行列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服装的造型设计方面还是服装的色彩搭配方面。

1992年,为了满足加入伯尔尼公约的需求,国务院公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该法律的第6条做出这样的规定,对待国外实用性强,利用率高的艺术作品,它的保护期限是自出该作品出产发行的二十五年之内,这不应用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行情,但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对服装艺术作品的保护,应当从对美术作品的基本保护工作抓起。

四、研究服装设计的抄袭表现

(一)接触的可能性。当发现某服装设计师对原创作品进行抄袭以后,必须证实该抄袭者对原告作品进行接触的事实。接触的可能性也强调这样的内容,在抄袭者在对服装作品进行设计环节中,自己创造机会去对原创作品进行借鉴与参照。例如,原创者通过大众媒体,电视以及互联网等渠道将自己创造的服装作品展示于众时,就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去证实抄袭者有接触自己作品的可能性,比方说抄袭者是自己的同事,学生或者是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本质类似[1]。在版权法的视角下,对两部服装设计的实质是否相似而进行的判定,这项工作是较为复杂的,难度也是很大的。一般认为,在将两部服装作品的本质相似度进行对比时,大体上是依据观察者的主观感受标准去体会这两种作品之间的相同性以及差异性。这些观察者不是专业的服装设计人员,而是大众化的服装消费者。在服装设计版权的归属问题上,部分法庭是这样了解认为的,那些认为自己的设计版权被侵犯时候,只有该设计师的作品与受控作品的思想表达形式大体相同,或者无明显的差异性可寻,换句话说就是实质性的相似度上升到很高的水平时,此时设计师的原创作品没有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损害了该作品的社会声誉时,受控作品的服装设计师的设计行为就是对版权的侵犯。

(三)设计思想与表达手法。

在对服装设计作品进行认定分析时,就应该深入挖掘其中的“思想内涵”而不是“外在表达形式”,如何做到有效的抄袭认定呢?笔者认为大致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美原理。形式美遵循的原则是多样的。服装设计师在设计服装样式环节中有时候可能不自觉的遵从这些形式美原则,例如简便原则与对比原则等。从版权的视域分析这种现象,形式美的基本原则均包含于“思想内涵”的领域之内,它们得不到版权法的维护。在服装设计界,如果某个设计师看到有人利用某种形式美的原则取得优良的经济成效以后,这位设计师对其进行参照借鉴,尝试将多种不同的形式美原则结合的手段对自己的服装作品进行设计流程,那么版权法视角下,断定该设计师的设计行为是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的。

2.色彩搭配。群众断定服装设计得是否时尚,首先最关注的是服装的色彩搭配,完美的色彩搭配会给人带来耳目一新之感,因而说色彩构成服装设计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设计师对色彩种类选择以后,将各类色彩进行搭配,使它们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图案时,这个图案时独特而新颖的,此时的色彩搭配受到了服装设计版权法的维护。换句话说,服装设计师互相借鉴对方的色彩搭配形式不应该被定义为抄袭行为。

3.风格。风格是服装艺术经典的表现形态,它是服装作品的一种无形的气质表达形式。例如群众较为熟悉的朋克,它是上个世纪70年代伦敦反对陈旧体制的一种经典的服装风格,在设计上通常带有锁链,裤子也是黑色皮革材料而制的。如果有现代服装设计师设计出“全身上下带有数条拉链,给人一种灰色消极的视觉体会”的服装,那么它就可以被果断的定义为朋克服装。在版权法的视角下,它属于抄袭行为。

五、结束语

在版权法视角下对服装设计的版权进行探究,使服装界的设计师深刻意识到设计知识产权的重大意义,当设计知识产权明确以后,服装设计的形式会更多,有助于设计师创造思维能力的培养以及锻炼,在服装设计师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迈向服装强国的愿望会更快速的实现。当然服装设计版权明确以后,设计样式的多样化可以提高社会群体的审美情操,丰富人们的生活。对服装企业单位而言,给它们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丁丽瑛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

[2]刘晓刚主编 :《服装设计概论》,东华大学出版社,上海,2008,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86-01

作者简介:梁晓丹,女,汉族,广西南宁,研究生,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法学。黄干(1992-),男,壮族,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2012级服装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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