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关系

2016-11-28 02:21周映红
人间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关系

周映红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浅谈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关系

周映红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63)

摘要:对立又统一是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辩证关系,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和独立性。同时它们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个现实中具体的法律推理总是法律推理的形式性和法律推理的实质性的综合运用。没有实质性依据的纯粹形式法律推理和没有形式性法律依据的纯粹实质法律推理都是不可想象的。

关键词:形式法律推理;实质法律推理;关系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一个反映包括立法推理、司法推理等等在内的所有法律推理“总称”的概念,即从所有法律推理活动中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目前学术界关于法律推理的定义有很多。总结起来可把法律推理定义为:法律推理是指推理主体分别以已知的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作为大、小前提,按照一定的推理形式合乎逻辑得推证新的法律理由的思维活动。

为了便于研究,目前学术界一般把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中极其重要的一种推理形式,大多适用于典型案例的处理,即案件事实已经确认,相应的法律规范比较明确,法官只需按照形式逻辑推理规则便可得出判决结论,形式法律推理实现了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确保了法律推理结论的确定性和客观性,实现了法律推理对形式正义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合法性”的价值观念。实质法律推理作为法律推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在法律推理中同样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实质法律推理主要是推理主体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内容的评价判断,并依据个人的价值判断得出判决结论。实质法律推理确保了判决结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保证了法律推理对实质正义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合理性”的价值观念。

二、两种法律推理形式的区别

(一)两种推理形式的定义不同。

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运用过程当中,推理主体依据确定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且严格遵照确定的形式逻辑推理形式进行的推理。所谓实质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推理主体根据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的评价判断,并以一定的价值理由为依据而进行的法律推理。

(二)两种推理形式的特征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是与推理的有效性和形式结构有关的一种推理,这就体现了形式法律推理具有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和结论的客观性两个基本特点。实质法律推理的特点是推理主体要全面考虑立法者当初的立法目的和意图,以社会利益、个人的价值判断等为理由的一种推理形式,因此,实质法律推理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体现的是一种“合理性”的价值观念。

(三)两种推理形式体现的价值观念侧重点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体现的价值观念主要是合法。实质法律推理的形式很多,“合理性”是它所追求的价值观。

(四)两种推理形式的适用条件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多适用于有明确法律规范的案件。实质法律推理特别应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

(五)两种推理形式的推理方式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的推理方式主要体现为形式逻辑推理方式,而实质法律推理的推理方式主要是辩证推理。

三、两种法律推理形式的联系

(一)两种推理形式所要达到的目标相同。

两种推理形式的共同目标都是得出正当的判决结论,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结论和法律理由之间的逻辑关系,提供一种具有正当性的证明。

(二)两种推理形式采用的步骤相同。

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概括起来不论哪种法律推理形式都必须经过以下三个环节:一是澄清案件事实,二是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三是依据前两者推出判决结果。

(三)两种推理形式的推理主体一样。

有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相当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并能够产生更重要的法律后果的推理形式。”而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横贯于所有法律(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等)活动中‘横断的’活动。”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任何公民都可以进行法律推理,只是我们普通人进行推理得到的结论不如法官那样具有权威性。我们不能否认,无论形式法律推理还是实质法律推理,推理主体都是一样的。

(四)两种推理形式都蕴含着价值判断。

众所周知,价值判断是贯穿整个实质法律推理全过程的,也就是说当人们说起价值判断的时候,就会很自然的想起实质法律推理,人们通常习惯于把价值判断与实质法律推理联系在一起,认为它们是不可分的,甚至有学者把价值判断当做分辨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一个标准,而另有学者认为,“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推理。”可见,价值判断在形式法律推理中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两种法律推理形式的辩证统一

既对立又统一是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辩证关系。其对立性表现为,对一个具体的法律推理而言,它要么侧重是形式法律推理,要么侧重是实质法律推理,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和独立性。形式法律推理就是以正式法律渊源为依据的推理,实质法律推理就是以非正式法律渊源为依据的推理。二者在概念意义的核心区是互不相容的。其统一性表现为,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是不能截然二分的,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个现实中具体的法律推理总是法律推理的形式性和法律推理的实质性的综合运用。没有实质性依据的纯粹形式法律推理和没有形式性法律依据的纯粹实质法律推理都是不可想象的。

五、结语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所以形式法律推理是适用法律的主要途径。但是,形式法律推理只能够实现形式上的公平正义。要把我国建设成真正的法制国家,作为为法律服务的一门重要工具性学科,实质法律推理是必不可少的,形式上的公平主义。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作为为法律服务的一门重要工具性学科,实质法律推理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它的作用是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1]张保生著: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史蒂文·丁·伯顿.法律与法律推理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63-01

作者简介:周映红(1989.3-),女,四川广元人,西北政法大学逻辑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关系
商业保险与信用担保关系问题研究
课程与教学的关系与整合
新常态下高校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关系探究
浅论企业文化建设中加强党建工作的措施及其创新
施工项目管理与项目成本控制关系的分析
保加利亚媒体:饭局是中国搞定“关系”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