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玲玲(湖北商贸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广场舞事件下政府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法律责任①
占玲玲
(湖北商贸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近几年频发的“广场舞事件”突显我国城市公共体育设施严重匮乏,论述了我国政府要认识到建设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可能完善立法和监督执法,在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统筹安排,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贯彻《宪法》和《体育法》的基本精神,体现国家的意志,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依照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尽可能为人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创造有利条件,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并发挥主体作用。
城市公共体育设施 政府 法律责任 主体作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人们的幸福生活包括富足的物质生活和丰富的精神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不在为生计发愁,而在追求身体的健康心里的愉悦。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的公共服务并没有满足人们的需求。特别体现在城市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和人们健身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广场舞事件”就是这种矛盾的产物。我国政府虽然已经认识到建设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效果收效甚微。根据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和2014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我国各级政府要以“以人为本”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尽量避免广场舞事件的发生,尽可能满足人们的健身需求。
在我国近30年经济快速发展历程中,大规模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崛起。在城市发展中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居民公共活动的考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弊端显得更加突出。但这一弊端并没有阻挡人们追求物质文化的日常需求,随着“健康第一”思想的深入,加深了人们对健身的需求。广场舞便是这种矛盾的产物。提起广场舞家喻户晓,老少皆知,甚至成为了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然而,近几年由广场舞引起的冲突事件频发,甚至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例如:跳广场舞人群“泼粪”“扔水弹”及鸣猎枪放藏獒,还有在练习广场舞场地“铺碎玻璃和砖石”等。
“广场舞事件”突显出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远远没有达到居民基本的健身需求,尤其缺乏室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在城市化建设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资金投入一直处于政府支出的边缘化位置。虽然政府利用福利彩票基金在大中城市的社区里,配套了一部分健身路径,但对于居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来说,也只能是杯水车薪,特别是健身路径的管理和维护也不到位,造成一些健身路径成为了摆设。据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按中国大陆总人口13.61亿人计算,平均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12.45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46平方米。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平均每万人拥有200多个体育场地,美国的人均体育场的面积高达16平方米。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文化健身需求越来越强烈,但想找一个方便自己健身又不影响他人的公共场所却很成问题。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属于公共产品,目前我国公共产品主要有政府提供。但趋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城市建设中偏向商业化建设,商业化建设见缝插针,而公共产品往往被忽视,有的城市甚至找不到大一点的广场和公园。还有的城市,由于“金牌”情结,只重视竞技体育,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只为比赛服务,而很少为老百姓日常健身考虑,因此造成了老百姓只能在居民楼下进行日常锻炼的无奈之举。
法律法规确定了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也体现了政府重视社会需求的标志。继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来,随着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身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国党和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配套建设,如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2003国务院颁布了有指向性、针对性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2014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
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些法律法规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为不同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和综合利用提供了依据和保障。然而,必须看到我国政府在关于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的立法层面,还存在许多不足。第一,有关体育的根本大法《体育法》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二,有关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第三,地方配套的政策法规不到位。第四,对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的责任主体缺乏监督与相应的处罚。
因此,较高层次的、适用面广、具有约束力的立法亟待解决。我国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及经济、文化事务。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方面,我国政府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因此,政府必须竭尽全力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只有这有,才能体现政府的基本权利——为人民服务。政府应完善立法和监督执法,在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统筹安排,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贯彻《宪法》和《体育法》的基本精神,体现国家的意志,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避免类似“广场舞事件”的发生。
幸福源于健康,运动益于健康。有效保障公民健身需求,是我国政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奋斗目标之一。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然而,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时代,公共产品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防止社会总福利的减少。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如果一味地强调经济效益,势必会引发社会不公,造成社会群体间的隔阂和抵触,引发或加重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频发的“广场舞的事件”。
“广场舞事件”体现了我国体育发展模式存在弊端,很多城市因为“面子工程”,大把的资金花在建设大型体育公园和豪华体育馆,而老百姓急需的身边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边缘化。而发达国家却主要建设的是群众体育设施。
只有了解和体会了人们对公共文化生活的真实需求和现实焦虑,才能准确把握和建设城市文化。广场舞的现象意味着政府应该把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放在与交通、生活设施、商业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据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2014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我国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对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
第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满足居民健身需求的内在要求,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有助于推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体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竞技水平不断提高,全民健身蓬勃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不断壮大,丰富了居民的文体生活。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明显滞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不健全,与居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不相适应,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的投资力度。
第三,政策扶持合吸纳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
第四,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政府针对公众的体育需求,改变以往的公共体育经费投入方式,采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既能降低成本,又能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实现政府、市场、居民共赢的局面。
第五,健全体育管理组织机构。
各级政府要健全体育管理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Z].2002-01-02.
[2]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06-26.
[3]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08-30.
[4]于善旭.中国社会体育立法概览[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1998,18(1):1-6.
[5]于善旭.配套与完善:当前我国体育立法的迫切需要[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8,13(4):55-60.
[6]张道航.“灯塔经济”与“穷人经济学”[N].光明日报,2006-01-08(8).
G812.4
A
2095-2813(2016)03(b)-0113-02
10.16655/j.cnki.2095-2813.2016.08.113
占玲玲(1979,11—),女,汉,湖北武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