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类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2016-11-28 02:21吴成琳
人间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责任主体代驾交通事故

吴成琳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代驾类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吴成琳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摘要:酒后代驾服务已成为一种新型行业,本文试从案例入手指出代驾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的争议问题,并对代驾服务协议进行归类,进而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代驾;代驾服务协议;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一、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争议焦点

代驾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在此本文只讨论有偿代驾问题。有偿代驾又包括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酒店等餐饮服务行业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以及私人有偿代驾服务。

案例一:李某酒后联系代驾公司,蓝天公司派司机万某为李某代驾。万某驾驶越野车(车主李某)与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万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罗某将万某、李某和蓝天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二:马某开着汽车到提供酒后免费代驾的餐馆吃饭,餐后餐馆安排李某为其代驾。由于李某操作失误,马某的汽车撞上了前面的两辆轿车,造成三辆汽车受损。经鉴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李某负责。餐馆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发生交通事故与餐馆无关,拒绝赔偿。马某将餐馆和李某一并告上法庭。

案例三:李某骑摩托车带着陶某,与由程某雇请的司机邱某驾驶的客车碰撞,造成李某、陶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陶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协商无果,陶某将李某、程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代驾服务协议的性质。

关于代驾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的观点是代驾服务协议属于何种法律性质不应当固定化,应当结合个案,采用大样本案例研究方法,在相类似的案件中提取相类似的因素。

1.酒店等餐饮机构提供的代驾服务。醉驾的入刑,酒店等餐饮机构为了扭转经营局面,通过提供酒后代驾服务来消除顾客后顾之忧。表面上看酒后代驾服务是免费的,但其实属于餐饮消费服务的延伸,是顾客与酒店之间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应适用消费合同有关规定来解决纠纷。

2.私人提供的有偿代驾服务。对此学术界基本上都认为应适用雇佣合同的有关规定,因为一般情况下雇主比雇员的经济能力好,因此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和为受害人提供保障的可能性就更大。

3.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车主与代驾司机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是车主与代驾公司、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司机受雇于代驾公司,因此与代驾公司形成雇佣关系,属于职务行为。较为难定性的是车主与代驾公司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本文赞同车主与代驾公司之间的代驾服务协议属于委托合同。

(二)司法实践中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代驾服务协议的合同性质定性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决定了法院的审判结果。

有偿代驾案例一中,案件审理焦点之一是对有偿代驾合同性质的认定,上文已提及本案存在两种直接法律关系。万某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属雇佣关系,故被告万某驾车导致原告的损失应由蓝天公司承担。就车主与蓝天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来说,本文提供两种解决途径。途径一,事故发生时,系蓝天公司的员工万某为李某提供代驾服务,李某不能直接支配机动车的运行,万某享有对机动车的直接支配,其运行利益亦归属于万某所属的代驾公司,因此超出保险部分的损失应由蓝天公司承担责任。途径二,代驾司机万某与蓝天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因此雇主要为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就被代驾人与蓝天公司之间的代驾协议可按委托合同关系处理。我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法院认定万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在有偿代驾中应由受托人即蓝天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中,争议焦点主要是代驾司机李某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李某是餐馆的员工,因此其与餐馆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李某为顾客马某提供代驾服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餐馆应当对李某的职务行为负责,但事故的原因是由于李某操作失误,因此餐馆可以在向马某赔偿损失之后就李某的重大过失行为行使追索权。

就案例三,法院认定车主找人代驾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本文支持此观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邱某受雇于程某,且邱某存在过错,因此程某仅需承担连担责任,事后可向邱某追偿。

参考文献:

[1]龚鹏飞.代驾问题探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

[2]魏然.有偿代驾合同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3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81-01

作者简介:吴成琳(1993.2-),女,山东枣庄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法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猜你喜欢
责任主体代驾交通事故
基于BPNN-AdaBoost的隧道交通事故数预测研究
预防交通事故
搭乘同事车辆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版权公有领域侵权责任主体范围研究
代驾的“代价”,谁埋单
论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的软环境建设与优化策略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再思考
浅谈马一浮的文化复兴观
在线代驾市场的寡头之战
上下求索“e代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