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2016-11-28 02:21亢璐
人间 2016年12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完善建议刑法

亢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浅析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亢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00)

摘要:中国在2011年颁行《刑法修正案(八)》中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经过长时间的理论验证和艰苦的实践总结,我国又在2012年正式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强化和改善了对特殊罪犯的管治和惩罚方法。社区矫正相比监狱矫正来说具备更好的优势,也正在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篇文最后针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法;完善建议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

(一)法律性质的界定。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发之前,我国对社区矫正的性质有各种说法,其中主要有“非监禁行刑说”和“多重性质说”。《社区矫正实行办法》颁布后,明确认定社区矫正拥有刑罚执行和社会福利双重法律属性。通过强调社区矫正的社会和法律属性,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加社区矫正,推动社区矫正从“在社区内进行矫正”到“由社区进行矫正”的彻底转变,还原社区矫正应有的本来面目。所以,社区矫正应该被定性为一种对刑罚的改进制度,是一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人性化的解决矛盾,有步骤的放开权利的救助制度。

(二)执行主体的演变。

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因此,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很难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各部门职责混乱重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管理,公安机关则负责依法处理违反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这种以司法行政机关为核心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方式,不仅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资格,细化了各个机关的义务,解决了我国长期存在的“双主体”问题;而且能够最大程度上结合我国各部门的力量,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铺平道路。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上未能适应刑罚方式的改革。

法律的实践过程中,社会崇尚使用监禁刑,觉得监禁刑是最好的方式,认定罪犯必须呆在牢里,觉得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与正义、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刑罚的作用。此外,一些人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表示怀疑,担心罪犯纳入社会保险,容易造成失控或不好的教育改造,从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认为罪犯只有呆在监狱里才没有危害。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我国的社区矫正有着极其苛刻的应用条件,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多数采用的仍然是有期徒刑,社区矫正的使用屈指可数。

(二)保障措施缺乏。

之前我国法律规定管制、假释、缓刑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均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肩负的任务也很重,所以在公安机关内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也不现实,致使实践中这种监管常常是形式工程,脱管、漏管的现象非常频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公安机关不再执行前三种刑罚,但对明确的执行单位并未说明。

(三)配合协调机制不完善。

因为中国的社区矫正还处于探索阶段,除了一些地区具备基本的系统与相关系统,其他地方基本上只有一个单一的校正系统,对其中许多必须以制度来规范的环节都没有相应的规范,然而一个制度建立后必须得有其他相关匹配的制度来保障其执行。面对上面的种种难题,需要立足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同时学习欧美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来完善我国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矫正需要组织一个强大专业化团队,要从国家机构中定期选拔出优秀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务工作。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全国建立一个社区矫正交流的平台,从而改善社区间的交流与沟通,以此来达到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效果。

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措施

(一)加紧社区矫正的队伍建设。

社区队伍的建设是重要的一环,要组建一支专业性强,有责任心,业务性强的社区矫正队伍。因为基层司法是社区矫正的前沿阵地,所以基层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给予财政支持是很重要的,要挑选一批有能力,有经验,有责任心的人员加入队伍,在具体事务中加强社区矫正业务。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其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同时,队伍的建设必须大力引进心理学和社会学的专业人才,提升队伍的专业素养。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资金保障和运作机制。

社区矫正拥有运行成本较低、矫正成果好的优点,这是监禁形式所不具备的,但这并不是说社区矫正工作不需要资金,特别是在这个制度运行的初期,更需要充足的人财物投入作保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尽快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这项工作虽然提倡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但它本质上还是为国家服务的,政府必须解决其经费问题。政府必须建立参政保障机制,给予社区矫正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三)改善社区矫正的社区环境。

改善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继续扩大宣传,吸引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从而最大限度推动矫正工作的发展。在社会资源方面,可扩展思维,努力实现公益事业市场化,如成立罪犯教育基金会,聘请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企业家担任理事,激励他们在提供资金、安置罪犯等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增加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声誉,从而达到互利共赢。开展社区矫正,对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文明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巨大的推进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改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真正造福全国人民。

参考文献:

[1]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J].政法论坛.2010年,第28卷,第5期

[2]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J].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0期

[3]吴宗宪.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前景[J].政法论坛.2003年,第21卷,第3期

[4]杨彩霞.我国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的构建[J].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40-01

作者简介:亢璐,女,出生于1992年,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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