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霞
职场新人签劳动合同应谨记这些
■王海霞
如何正确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权益,估计大多数职场新人对此知之甚少。杭州市大学生师友计划创业就业导师、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秦伟立就《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了新人入职必知的维权事项。
案例:大学毕业生阿明从今年7月1日入职某民企,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两个月试用期。但在试用期快满前一周,老板表示要延长试用期两个月,阿明不同意,老板就解雇了他。阿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被建议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评析:《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谨记四大原则,以免掉入不良企业的“试用期”陷阱,致使合法劳动权益受损。
第一,先签劳动合同,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不是老板说了算,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只约定试用期的视为没有试用期。第二,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四,试用期内,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案例:去年8月,小王以211工程大学毕业生的优势,在数百求职者中脱颖而出,入职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但入职后的半年中,小王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差强人意,甚至数次出现失误,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后经企业查证,小王的毕业证书系伪造,公司即刻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并非劳动者可以为所欲为。该法同样约束了劳动者在职场中的不诚信行为。根据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无效合同;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伪造学历、证书、简历行为,根据该法规定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无条件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一旦发现毕业生在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可不需支付任何赔偿将其辞退;而求职简历造假的求职者被招聘企业发现并被列入黑名单,将难有机会进入知名大公司工作。因此,毕业生提供给用人单位的简历、求职表,都应该填写真实的信息,包括学历、在学校期间所担任职务、自己的实习和课外实践经历,等等。
案例:小陈大学毕业后,应聘一家日化公司的销售员。面试过后,公司即要求上交400元体检费。后来公司通知他体检正常,到公司再交1000元押金,就可以签劳动合同上班了。小陈问押金可不可以不交,或者在工资里扣,经理回答不可以,这是公司规定,上岗培训、发工作服等都是要费用的。小陈很疑惑,劳动法里有这项规定吗?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此外,律师还提醒职场新人,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平时要注意收集工资条、工作证、食堂饭卡、单位出入证、考勤记录,微信、QQ以及电子邮件上的工作记录等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就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