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执行非法结汇案
本案中,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联手,以真实货物流为基础,配合构造相应资金流,在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进行融资套利。对此,外汇局难以取证及定性,监管存在难度。通过海关验证信息,企业提交的报关单为真实单证,检查人员即使对企业交易背景存在怀疑,仅从单证表面也无法找到任何漏洞。这一瞒天过海的做法,在一般情况下完全能够让检查人员终止调查。
但检查人员通过对货物所有权的进一步调查,发现了可疑线索。通常情况下,境内仓储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仅记录货物进出仓情况,物权流转信息普遍缺失,这对认定企业交易真实性十分不利,明显疑点也会因缺少证据支持而不得不放弃调查。本案中,办案人员将调查重点放在物权流转环节,通过广州YC仓储公司的物权流转记录,终于突破了企业的心理防线,锁定企业虚构贸易背景的事实。
2013年,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开展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动时,发现深圳HS公司在深圳某城市商业银行办理转口付汇业务150笔。频繁的大额交易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最终查实HS公司为将境外利润调回境内而构造虚假转口贸易收付汇的违规事实。
HS公司成立于1985年3月2日,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兴办实业和国内贸易等。2012年8月至2012年9月,HS公司在深圳某城市商业银行办理转口付汇业务150笔,金额1.6亿美元,收汇业务472笔,金额2亿美元。频繁的大额交易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通过调阅银行贸易信贷档案,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付汇多以信用证形式办理,开证时会向银行提交与境外LN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商业发票,并由广州YC仓储公司代理的报关单。经查验留存单证,并没有发现明显不符点,如从表面上进行判断,该公司业务应属于合规办理。
但检查人员发现HS公司向银行提供的报关单上,无论经营单位还是收货单位都无HS公司的名字,作为可疑点,检查人员将报关单信息送至广州YC仓储公司,要求YC公司协助查询报关单所列货物的物权流转情况。经查,报关单货物是由境外LN公司卖给广东ZR公司,并由ZR公司办理报关进口后在YC公司办理仓储,之后全部由国内客户各自提取出库。
在证据面前,深圳HS公司承认并交代了违规事实。境外LN公司实际为其关联企业,负责境外业务的具体操作,HS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并交纳相关仓储费用。但由于其并未直接参与其中,因此HS公司属于构造转口贸易收付汇。深圳市分局依法对HS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HS公司有8份报关单货物,实际由ZR公司向境外LN公司购买并办理了一般贸易出仓手续。之后,该批货物被国内多家公司分次提取出库,HS公司从始至终未取得过上述8份报关单货物物权。该行为属于构造转口贸易进行收付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属逃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深圳市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一是关注离岸账户资金收付监测的重要作用。目前,多数企业转口贸易资金收付均通过境外关联公司离岸账户操作。建议将离岸账户收支数据纳入外汇局账户系统,同时对离岸账户国际收支申报添加关注信息,以便从非现场系统中及时发现违规线索,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充分认识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的重要性。为充分了解企业交易背景,核实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能力,外汇局应加强与海关、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管优势,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异常企业进行交叉汇总,构建重点关注企业信息库,联手抑制企业违规、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银行合规经营意识。银行在现行的考核机制下,必然在经营中以追逐利润和结算量为目标,有时甚至不惜触犯政策红线。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引导,增强其合规经营的意识;同时,对恶意违规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疏堵并举,净化市场环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