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 琴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税负浅析
卞 琴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本文从营改增前后征收范围、税率、优惠政策、税种等方面进行比较,得出了金融行业税负略有增加的结论,并提出了若干降低税负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金融行业;税负;增加;应对
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行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下面我们对营改增前后征收范围、税率、优惠政策、税种几个方面进行对比研究营改增以后金融行业的税负变化。
1.1 税收征收范围比较。营改增以前,金融行业营业税征收范围为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务。营改增以后,金融行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其中,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均视为贷款服务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显而易见,营改增以后贷款业务的征收范围更为广泛。
1.2 税率比较。营改增前,金融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后,金融行业按照6%征收增值税。
1.3 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营改增基本上平移了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以前,农村金融、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减按3%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缴纳增值税;农户小额贷款、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金融同业往来业务营改增前后均适用免税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通知中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限定范围较窄,但随后国家发布财税〔2016〕46号、70号文件,量化宽松执行金融同业往来的外延内涵,明确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境内外银行总行同分支机构间均适用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政策。
1.4 税种比较。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难以避免流转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按照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避免重复征税是增值税的优势所在。营改增以后,金融行业成本占比较高的人力成本、差旅交通费、交际应酬费按目前政策无法进行抵扣,但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买办公用品、水电费用支出、差旅住宿费、经营租赁费用等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但由于金融行业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已具备一定的规模,添置大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并非企业常态化行为,购买办公用品、水电费用支出金额不高,差旅住宿费因部分酒店仍为小规模纳税人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实际取得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数额不大。
综上所述,营改增以后,金融行业整体税负略有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难以弥补税率提高1%所带来的税负增加。
2.1 呼吁政府继续出台相应文件完善税制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国家推动结构化改革尤其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李克强总理于2016年7月27日举行的国务院会议上再次强调了确保金融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但由于本次金融业推行营改增试点较为仓促,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明确政策,以顺利推进全面营改增。在营改增试点通知发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各界的反映,陆续发布了很多文件、公告完善税制改革。如发布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金融企业税负;为完善抵扣链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44号公告,对全国91个城市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试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家不断完善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同时,建议金融企业能够就发现的问题和实际操作困难积极同当地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积极反馈意见,通过合法的程序争取行业的税收利益,促使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使得全面营改增能够顺利实施。
2.2 不断适应营改增,充分利用增值税的税收红利。金融企业应不断适应营改增的改革,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不断降低金融企业的税负。一方面,金融企业对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注重研究税收政策的导向,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农户小额贷款、金融同业往来业务、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运作证券投资基金、开办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等享受免税政策;开展农村金融、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等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金融企业对内应注重对下属机构和人员进行营改增税收宣传,明确税收征管的各项要求,精细化费用支出管理,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分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以降低税负。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3—23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Z].2016—4—29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Z].2016—6—30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4号公告)[Z].2016—07—06
卞琴(1975—),女,汉族,四川成都市人,会计师,研究生在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F810
A
1672-5832(2016)09-02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