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量刑机制的研究

2016-11-27 00:09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刑责犯罪人危害性

龚 荣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1120)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量刑机制的研究

龚 荣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1120)

近年校园暴力发生,凸显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群体涉毒形势亦是如此,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在追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责时,量刑需结合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未成年人发育超出应有速度,但生理早熟不代表心理成熟,犯罪低龄化成为现代社会问题。毒品犯罪,从抽象政策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依法运用刑罚手段从严惩治毒品犯罪,不断加强毒品犯罪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从具体法律层面,2016年4月11日生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刑法关于毒品犯罪刑责,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严”。未成年人犯罪,我国1991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1999年颁布的《未成年犯罪法》第44条再次作了类似的规定。应当说,我国处理未成年犯罪的这一原则和方针,与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政策是相通的,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宽一面。基于此,本条明确强调了在处理未成年毒品犯罪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①。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宽”。

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图②。定罪是对犯罪行为的刑法定性,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③。对未成年毒品犯罪追究刑责时,应以刑法六十一条为基准,结合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决定刑责,本文就量刑依据视角展开论证。

1 量刑需以社会危害性为基准

2.1 社会危害性以犯罪事实为基础

犯罪事实必须是“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犯罪构成”④的事实,量刑要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⑤一般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对贩卖毒品行为承担刑责,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对所有的毒品犯罪承担刑责。犯罪事实须是能够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且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而非是案件事实。定罪是量刑为前提和基础,量刑的必要性是以相对确定法定刑的存在为前提⑥。量刑须将非犯罪事实排除出犯罪圈,以犯罪事实为基准。

2.2 社会危害性以犯罪动机为基础

犯罪动机体现行为人态度对立的程度,从形成动机的需要的性质可初步判定动机的性质。据此,不同性质动机表现出来的犯罪人对立程度是迥然不同的⑦。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需探寻犯罪人不同犯罪动机恶劣程度决定量刑罪前情节。出于拉他人下水犯罪动机与出于被胁迫犯罪动机,前者社会予否定性评价,后者具有社会一般人可宽宥性,前者处罚应重于后者,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程度。

2 量刑同时结合人身危险性

2.1 犯罪前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态度

犯罪人犯罪前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态度是体现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指存在于现实犯罪实施前后的同犯罪行为没有必然联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前者主要有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累犯、前科以及犯罪的起因等;后者主要有立功、自首、坦白和认罪程度、退赃好坏、毁灭罪证、嫁祸于人、畏罪潜逃等等⑧。罪前和罪后情节除立功、自首等法定情节外,其余均属酌定情节。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罪中情节涉及定罪,罪前罪后情节涉及量刑。罪前罪后情节是为达到刑罚个别化重要认定标准。罪前罪后情节均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如罪前情节的犯罪前一贯表现、累犯、前科及犯罪起因,以上罪前情节表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人人格,毒品犯罪的行为往往可追溯到行为人人格,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人格通过犯罪行为外化表现出来。从该角度而言,可说明犯罪人人格改造难度大小。在罪后情节中立功、自首、坦白和认罪程度、退赃多少、毁灭证据、嫁祸于人、畏罪潜逃。罪前和罪后情节具有反应犯罪人人格态度作用,亦表明犯罪人在罪后对自己行为社会危害性认识程度并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范围内接受国家审判,以此可折射行为人否定性对立态度程度而为量刑轻重之因素。

2.2 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存在被害人条件下,如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情形中,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在罪后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道歉、赔偿、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手段消解行为人在毒品犯罪加功于被害人及其家属和社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可作酌定量刑情节适用追究未成人毒品犯罪刑责范畴内。

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曾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⑨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对于未成年毒品犯罪,一方面在打击毒品犯罪要“严”,一方面又对未成年犯罪要“宽”;在“宽”与“严”之间以“宽”为首要价值取向,同时辅之以“严”。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宽”与“严”,从形式“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到实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在宽严之间寻找最具平衡的支点即可在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又可在未成年承担刑责后顺利再社会化,既符合一般预防也要特殊预防目的。

注释:

① 张军、赵秉志主编:《宽严相济政策司法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75页。

② [日]曾根威彦:“量刑基准”,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和特色》李海东译 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社。

③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490页。

④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⑤ 石经海、严海杰:“中国量刑规范化之十年检讨与展望”,《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⑥ 苏恵渔等:《电脑与量刑》,百家出版社,1989年,第1页。

⑦ 陈荣飞、肖敏:“刑罚配置的双重基准-一个基于刑法微观层面的诠释”,《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8卷第3期。

⑧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3页。

⑨ 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27页。

[1] 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社会二重化视域下建构网络社会安全的思维视角”(项目编号:CYS16114)

龚荣(1992-),男,江西九江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方向。

D924

A

1672-5832(2016)09-0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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