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

2019-09-10 05:58沈正剑
锦绣·中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危害性量刑刑罚

沈正剑

摘要:社会危害性在刑法当中,是一个基本概念,在刑罚中起到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非彼罪的重要作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内容,主要分为客观性内容、主观性内容,充分体现出社会危害性在刑罚中的核心价值与意义。文章主要讲述在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并针对社会危害性如何在刑事法中发挥功能,而展开的深入探究。

关键词:刑法;社会危害性

引言

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损害和侵害等特性,而犯罪行为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当中,则属于第一为特征。而社会危害性概念的诞生,在我国刑法中是起到着必然的性质,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历程,社会危害性已转换为刑法领域内的规范用语,在刑法当中也有着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解析

从语义学的角度上来看,社会危害性是由“社会”“危害”“性”三个词而组成的。在检索《汉语字典》中,社会危害性中的“性”一字,在这里表示人或事物本身所拥有的能力、作用等。“危害”在检索《汉语词典》中则表示危险与灾害,作为动词时,是指表示遭受到伤害,破坏。所以“危害性”一次则是表示拥有破坏或受伤害的作用以及能力。而“社会”一词在检索《汉语词典》中则作为对“危害性”范围的限定,指明“社会”遭受是危害的对象。从语用学教学来讲,社会危害性作为刑法学当中专用词汇,在刑法学当中具有着其特定的内涵。社会危害性在当前刑法学当中,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则是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某一种行为,对刑法保护社会关系内造成或可能会造成的损害或者破坏。另一种是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与侵害性。这两种概念所做出的界定不同,前者是从主体角度来看,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主体行为,而后者是从行为的客体出发,将其理解为某一种行为结果。

二、社会危害性的内容

(一)社会危害性客观内容

在刑法学当中,犯罪构成是分成两次进行判断的,而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则是犯罪构成的第二次判断。社会危害性判断的客观因素在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方面,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时社会危害性客观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危害行为则是需要完成刑法规定某种犯罪所必须做出的实行行为。而这种实行行为,很难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行为及危害手段,而非实行行为则是判断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行为作为最广义的理解,其中所涵盖的行为主要指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行为手段、行为结果等,而行为的分类则是包括行为对象、行为时空、行为手段等因素,是以行为和结果两大主要分类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内容。

(二)社会危害性主观内容

在我国传统刑事理论当中,将社会危害性判断为包含主观要素的评价,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社会会危害性客观后果,还囊括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主观危险。客观活动是在社会危害性当中,造成行为侵害程度的客观事实,充分体现法益侵害者所造成的严重结果与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主要是通过行为进行哦按段,而脱离主管要素的判断,是难以界定行为犯罪类别的,也是一种彻底的客观归,极有可能会扩大刑事处罚范围,与刑事当中预防犯罪目的背道而驰。例如:在某一件刑事案件当中,同样是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法警在枪决罪犯、面对行凶的反击和持刀行凶时,都是通过主观要素的判断进行界定的,如果这些行为的开展离开主管要素判断,则很难将其行为界定为职务行为、正当防卫,极有可能会定性为故意杀人。由此可见,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主管要素的评价在其中是起到着不可或缺、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与意义。

三、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如何发挥功能

(一)在定罪方面功能的发挥

社会危害性在定罪方面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确认犯罪定量因素时的功能发挥和判断犯罪程度大小时,发挥出的功能价值。其中,确认但最定量因素的功能发挥,首先要考慮是社会危害性有无的问题,而第二个层面则是要考虑社会危害性大小、严重与否的问题。在判断社会危害性大小、严重与否时,需依据凡是能够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各方面因素,都要充分考虑其中。但是,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刑法中并未标明明确标准,在判断过程中只能依靠与司法者“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判断过程中则要求司法者必须遵守刑法的谦抑精神,能够不判入罪则尽量不予入罪。而在判断社会危害性大小出现模糊问题时,首先可通过向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寻求帮助。若两者之间虽对该罪行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要素有所罗列,但并未列出当前所遇到的犯罪行为与问题,则应将已罗列出的刑事案件作为参照条例,再按照自身思维方式进行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程度高低之别,在结合刑法政策需求,得出判断结论。由此可见,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起到着定性、定量的功能。

(二)在量刑方面功能的发挥

在对犯罪人行为进行定罪时,刑事司法是最有理由也最有权利拒绝社会危害性的介入,而量刑环节却是最没有理由也是最没有权利拒绝社会危害性介入的环节。如上所述,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繁多,都是属于一种对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虚拟折算,刑罚的轻重昭示着社会主流价值观对负价值观与负面价值行为的谴责力度,同时也是代表着社会危害性大小、轻重的一种重要因素。量刑环节在刑罚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等方面,都是为量刑而开展的最后一个环节而进行服务的。而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方面功能的发挥,则是体现在对立法环节的贯彻落实发挥作用和立法环节的拾遗补缺发挥作用。其一是要求司法机关在立法环节过程中,要按照“基础邢、调解刑、宣告刑”的路线进行量刑。其二则是要求司法机关要按照“法定刑、酌定邢、宣告刑”的路线进行量刑。概而言之,可总结出对于刑罚而言,刑度设置在立法阶段中,是属于刑罚的一次分配,而司法阶段的量刑在刑罚中,则是作为第二次分配,而两次分配均是由社会危害性主导而进行的刑法。

结语

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属于一种规范用语,在刑罚中起到着较为重要的价值意义。同时,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合理运用,不仅能充分的发挥出刑法中定罪方面的功能,还可在量刑方面也发挥着重要功能。由此可见,社会危害性在刑罚中具有较高的意义价值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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