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梁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 浙江台州 318000
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对策研究
张 梁
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 浙江台州 318000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网络谣言这一问题。网络谣言作为一种社会公害,对于社会稳定、网络公共秩序、公民切身利益等,都有着极为不良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应当首先明确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特点,并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认定,最终采取有效的对策,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治理。
网络谣言;刑法治理;对策研究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与普及,网络谣言作为一种现象其影响范围、传播速度都在不断增加,对于公共秩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对于社会管理以及人们的正常生活都产生了较大的妨害。在网络时代下,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和发布者,人们可以通过微信、微博、论坛等发布信息,因而使得网络谣言更加难以控制。基于此,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治理,从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谣言指的是随意捏造的,没有事实的话,主要是虚构的、虚假的事实。在当前的法律当中,虽然没有明确的给出谣言的定义,但是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都对谣言的触发做出了相关的规范。从本质上来说,网络谣言和传统谣言使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网络谣言对虚拟网络平台进行了利用。由此,从法律的角度上,可认为网络谣言就是通过网络,对一些没有事实依据的虚构情况、虚假实施等进行捏造、传播、发布。在过去的谣言当中,主要都是通过文字、口述等形式,在有限的范围之内进行传播和扩散,缺乏严密设计的内容,也不具有广泛的传播范围。而网络谣言却摆脱了这些束缚,因而会产生更大的危害。网络谣言具有传播快、范围广、易编制、隐秘、渠道多样等特点,同时,由于网络谣言具有互动形的特点,因而使其真实性、可信度也大大增加。
(一)应受惩罚性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条件,而犯罪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刑罚。基于立法的角度,立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划定,应受惩罚性发挥着制约的作用。也就是说,从刑法的角度上规定某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才能够进行相应的刑罚。在网络谣言的传播当中,传播主体如果主观上具有恶意,并且满足了“情节严重”的范畴,就属于刑法犯罪的范畴,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进行相应的惩罚,因而具有应受惩罚性。
(二)刑事违法性
对网络谣言进行散布和传播,具有刑事违法性,具体来说,可能会涉及到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证券罪、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商品声誉罪、损害商业信誉罪、诽谤罪、侮辱罪等。因这些危害行为能够和犯罪达成一致,因而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社会危害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谣言的散布主体、传播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其对象、内容等也存在着多样性的特点。同时,网络谣言传播主体也开始转向专业化、职业化,例如一些网络公司聘用网络水军、网络推手,对谣言进行大肆传播,对社会秩序、他人名誉等造成损害,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谣言会对商品或商业信誉、个人名誉等造成影响,甚至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因而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立法方面
在刑法当中,虽然没有对网络谣言罪进行直接的规定,但是一些其它的条文、罪名等,也能够适用于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诽谤罪、商品信誉及商业信誉损害罪、虚假恐怖信息故意编造及传播罪等。刑法中规定,“对实施进行捏造、对他人进行侮辱,以诽谤他人的,应处以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对虚伪事实进行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商业、商品、个人信誉,造成严重损失,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款等”。此外,在刑法当中还有大部分能够适用于网络谣言的罪名和规定。因此,对于利用网络对谣言进行传播、散布的行为,往往会构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已经能够构成犯罪行为,因此根据刑法当中的相关规定,要对其进行刑法惩罚。
(二)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法对于网络谣言行为的控制力度,使网络谣言得到更加有力的刑法治理,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管理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进行了颁布。虽然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不多,但是对于当前刑法对网络谣言的缺失来说,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网络中的谣言和诽谤信息超过了5000次浏览和点击,或超过了500次转发,则构成了刑法治理的标准。对网络谣言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国家利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可公诉。同时,列举了造成恶劣国际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民族宗教矛盾、扰乱公共秩序等诸多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刑法治理。此外,由于网络谣言而引起的闹事行为,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而对其进行刑法治理。
在当前社会当中,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网络环境下,信息发布及信息传递的便捷性,催生出了网络谣言这一不良现象。相比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往往会造成更大范围的危害和更加不良的影响。因此,对于网络谣言,应当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刑法治理,利用法律的手段,坚决打击网络谣言这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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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梁,1986年3月,男,浙江天台人,本科,四级律师,刑事辩护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