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张本平
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切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解读
□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张本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程度前所未有,推进巡视工作的深度前所未有,巡视的强度、力度、效果前所未有,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很多有效经验和有益做法,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党内法规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巡视工作的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颁布实施《条例》,对于强化党内监督、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2009年7月,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于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迫切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
首先,修订条例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管党治党。《条例》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必须按照中央部署及时修订,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使全体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修订《条例》是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现实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中央政治局会议和政治局常委会先后多次研究巡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每次都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的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是巡视工作总的要求、总的遵循,应以法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确保贯彻落实。
第三,修订《条例》是适应巡视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程度前所未有,推进巡视工作的深度前所未有,巡视的强度、力度、效果前所未有,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很多有效经验和有益做法,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影响和制约巡视深入开展的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也日益凸显,亟需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解决。
第四,修订《条例》是保证党内法规体系衔接协调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对党章作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同步修订,《条例》作为党内监督基础性法规,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
2013年9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十八大后第一轮巡视情况汇报时就明确指示,要抓紧修订巡视工作条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了以黎晓宏同志为组长的条例修订组,修订工作于2013年9月底正式启动。修订中,贯彻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规依法。严格遵照党章及党内有关法规精神,做到衔接顺畅、规范准确。二是与时俱进。深入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充分吸纳实践创新成果。三是必要可行。对形成共识、确有必要的作出修订,寻求“最大公约数”,确保写入《条例》的内容能够得到贯彻。四是突出重点。不求面面俱到,重点解决事关巡视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
修订《条例》过程中,中央巡视办组织开展了对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工作的专项检查,对42家开展巡视的中央单位进行深入了解,为修订工作提供了大量现实依据。《条例》修订初稿形成后,王岐山同志专门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党委书记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组织3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召开2次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赵乐际、赵洪祝同志分别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地区和单位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意见建议。条例修订组还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地区、单位的意见建议。中央将《条例》征求意见稿普发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和中央巡视组征求意见,并委托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在经历反复调研、论证、修改、完善的过程后,于2015 年6月11日,将《条例》修订稿提交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6月26日,提交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施行《条例》,8月13日《条例》公开发布。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
《条例》的主要特点和创新内容:
原《条例》共有6章49条,4883字;修订后共7章42条,4654字。这次修订将原《条例》“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两章合并为“机构和人员”一章,增设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删除10条,增加3条;删除2386字,增加2157字。
《条例》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全面规范了巡视工作。新《条例》文字更加简练,结构更加合理,重点更加突出,责任更加明确,逻辑更加严密,具有4个鲜明特点:一是政治性。《条例》开宗明义、直奔主题,从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从关系党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鲜明提出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把巡视的定位提升到助力全面从严治党、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和政治定力。二是创新性。《条例》认真总结吸纳十八大以来巡视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从巡视定位到指导思想,从领导体制到机构设置,从巡视范围到巡视内容,从工作程序到方式方法,都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体现了依规管党治党的新思路,体现了纪律挺在前面的新理念,体现了强化党内监督的新部署。三是操作性。《条例》站位高,落点实,明确了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理顺了巡视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职责,确定了巡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界定了巡视工作的方式和权限,严格了巡视工作的程序,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使巡视工作开展有了衡量的尺子、具体的标准、操作的规范。四是约束性。《条例》规定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组、巡视办、相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被巡视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权力、义务,提出“正面要求”,比如,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承担落实巡视监督的责任,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列出“负面清单”,既明确了应该怎么做,同时也明确了不这么做就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使《条例》成为强有力的规范、强有力的指导。
《条例》充分吸纳了十八大以来理论发展、实践创新和制度建设成果,主要创新有以下10个方面:
(一)提升巡视工作的定位
《条例》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目的是“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与原《条例》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巡视工作的定位。
首先,从全面从严治党与“四个全面”的关系看,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 “四个全面”是党中央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作出的战略布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方略,是实现中国梦的行动指南。全面从严治党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又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根本保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关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关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于党、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从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威胁看,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十分艰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核心就是加强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弱化,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是对党执政的最大威胁。从巡视发现的问题,一些地区、单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党的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组织作用虚化,主体责任缺位,监督责任缺失,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第三,从十八大以来的巡视成效看,巡视监督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发现问题多、震慑作用大,既发现了很多的面上问题,又揭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特别是中央纪委根据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对一批中管干部进行立案查处,在党员干部中引起极大震动、震慑。巡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巡视已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因此,《条例》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开宗明义强调制定巡视工作条例的目的,就是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这样就为巡视工作定准了位,通过巡视唤醒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强化党组织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中央巡视工作方针
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是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是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发挥反腐利剑作用的重要保证。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要做到“四个不动摇”:一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聚焦“一个中心”的定位不动摇。要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为总抓手,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坚持把纪律挺在前沿、深化“四个着力”的内容不动摇。坚持用党的“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用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更加注重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发挥“三个作用”的任务不动摇。当好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的“千里眼”“顺风耳”,找出“老虎”和“苍蝇”,切实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四是坚持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的目标不动摇。创新巡视方式,完善巡视格局,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双剑出击”,中央巡视和地方巡视“两线作战”,推动形成巡视工作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的战略态势。
(三)明确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条例》第二条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这就意味着巡视是党委的事,党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要承担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做好巡视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党委是不是重视巡视工作,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加强巡视工作从根上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局高度,谋划部署巡视工作,精心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切实用好巡视成果。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要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线索要亲自督办。
(四)作出实现巡视全覆盖的部署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巡视全覆盖是中央的决定,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为此,《条例》在第二条中专门强调“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关于巡视全覆盖,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巡视范围上,中央和省区市党委以及经授权的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对所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都应当纳入巡视范围。二是从完成时限上,要在一届之内对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次。
按照巡视全覆盖要求,《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分别对中央巡视组和省区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作出了规定。第十三条关于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在原《条例》规定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进行巡视监督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第十四条对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也作出相应修改。这是落实全覆盖要求的具体体现,实现了巡视监督没有禁区、不留空白。
(五)健全巡视工作领导体制
《条例》第五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党的中央委员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中央一级的巡视工作,同时领导和推动全国巡视工作;各省区市成立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巡视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委员会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代表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履行领导巡视工作的职责,具有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权威。它与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已形成中央统一领导、党委承担主体责任、有关单位支持配合、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这是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巡视工作领导体制的重大创新。这样规定,有利于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及时传达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下联动、同频共振,推动形成全国巡视“一盘棋”的战略态势。2014年以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示范传导、检查传导、制度传导”,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规定省区市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党委“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材料,要及时书面报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区市党委巡视办主任、巡视组组长任免职材料,及时报中央巡视办备案。中央巡视办对省区市巡视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同时组织省区市巡视办主任列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并对阶段性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抽调省区市和中央单位巡视干部参加中央巡视工作,推动实现中央和地方巡视工作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全覆盖目标上上下联动,取得明显实效。
《条例》还规范巡视机构设置和职责。原《条例》对巡视机构设置作出原则规定。随着巡视实践的深入发展,省区市党委巡视机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职能发挥不到位的问题日益凸显,影响和制约了巡视监督效果的发挥。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条例》提出了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一是在第五条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强调“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二是强化了巡视办的地位和职能,在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等职责;三是落实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要求,第十条规定“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六)坚持用纪律深化巡视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巡视监督的内容作出重大创新,强调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强调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强调加强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改变了过去巡视内容过于宽泛的现象,使巡视内容更加聚焦、问题导向更加鲜明、监督效果更加显著。《条例》充分吸纳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成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用纪律深化“四个着力”,对巡视内容作了重大调整。
一是在总体要求上,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对巡视内容的总概括,也是对巡视组监督任务的总要求。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巡视组要对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巡视对象是不是履行了党章规定的职责、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全面从严治党,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必须把执法、执纪贯通起来,用党的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加强巡视监督,必须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搞不教而诛,对发现违反纪律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触犯纪律揪住不放,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拓宽巡视监督内容,加强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促进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担当。
二是在具体监督内容上,根据王岐山同志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深化“四个着力”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注意与同步修订的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相衔接,采取“六大纪律”与“四个着力”相结合的表述方式,规定了巡视组要着力发现的几方面问题:
第一,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巡视要把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首要任务,重点了解:(1)是不是履行了党章规定的职责、担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2)是不是贯彻了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不是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执行中有无自行其是、阳奉阴违,搞变通、打折扣;(3)是否存在“七个有之”的问题,特别是妄议中央、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破坏政治生态,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4)是否组织或参与迷信活动,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不坚决、挑拨民族关系,等等。
第二,着力发现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已经威胁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要坚持把对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的监督检查作巡视监督的重中之重。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核心问题是以权谋私,就是是否利用决策权、人事权、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进行权力寻租、谋取私利;重点领域是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采、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资产管理、干部选拔任用,进行利益输送、收受贿赂;表现形式是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礼金、收受贿赂,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谋取利益,比如允许和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在其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社会中介,等等。
第三,着力发现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组织纪律是党的纪律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员个体之间以及党组织与党员个体之间关系的规范。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巡视监督,是巡视组的重要任务。在选人用人方面,要注意突出四个重点:(1)是否严格坚持选人用人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2)是否严格执行选人用人标准,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用起来;(3)是否严格履行程序,做到不缺位、不颠倒、不空转,切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4)是否严格遵守用人纪律,从党和人民的事业出发,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重中之重是发现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着重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否存在个人独断专行,盲目决策,擅自改变上级或党组织决定,或者班子不团结、软弱涣散等问题。
第四,着力发现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制度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工作规范,特别重要的有财经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只有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制度、程序开展工作,才能保证党的各条战线、各个领域的工作顺利开展。党的生活纪律是对党员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党员干部遵守生活纪律绝非小事,一些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都是从违反生活纪律开始,一步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一些人往往是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于一身,违反纪律、触犯法律、背离道德交织在一起。
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表现是多方面的,集中体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上。巡视组在监督检查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时,要着重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五看”:一看“政绩观”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急功近利、乱铺摊子、乱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看群众观念是否淡薄,是否存在对民生不重视,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甚至侵害、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三看作风是否漂浮、虚假,是否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按程序请示报告或隐瞒不报;四看有无顶风违纪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公款宴请,公款旅游,公款打高尔夫球等问题,是否存在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热衷享乐、沉溺奢靡的行为,是否违规滥发奖金,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违规持有各种消费卡,是否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违规多占住房和使用公务用车;五看是否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或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等等。在“四风”问题上,巡视组还要注意把握时间界点,重点了解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落实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
第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七)做出专项巡视规定
开展专项巡视,是巡视工作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的重大创新,是实现全覆盖目标的重要举措。《条例》第十六条总结中央和省区市的探索经验,对开展专项巡视的目标、特点、重点等作出原则规定,为全面推开专项巡视提供了法规依据。相对于常规巡视而言,专项巡视内容更加聚焦,程序更加简化,方式更加灵活,威慑力更强。专项巡视最大的特点就是问题指向,最大的优势就是机动灵活,专项巡视将会成为巡视的新常态。开展好专项巡视,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专项巡视的对象和范围。对地方以常规巡视为主,对部门、企事业单位以专项巡视为主。二是专项巡视的具体方式。要根据目标任务机动灵活安排,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探索“巡查式”“点穴式”“回访式”等方式。“巡查式”主要针对同领域、同行业巡视对象,采取“一托二”等方式,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点穴式”,主要针对一件事、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迅速搞清问题。“回访式”,主要针对已巡视过的地区(单位)开展“回头看”,对难以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尚未深入了解的问题“再了解”,对整改不力的推动“再整改”,持续形成“再震慑”。三是着力提高专项巡视质量。专项巡视要害在专。要坚持问题导向,把握专项特点,始终专注于目标和重点,突出专项巡视的针对性、实效性。
(八)创新巡视工作方式
《条例》整合了原《条例》第三章“工作程序”中关于工作方式、工作权限的相关规定,吸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实践创新成果,新增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巡视组的13种工作方式,其中,6种是原《条例》的规定,3种是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3种是作出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作为授权性兜底条款。主要创新有:一是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中央巡视组从2013年第一轮巡视开始,探索对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了一些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实践证明,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巡视发现问题的有效方式。在运用这一方式时,要突出重点对象。原则上只抽查有问题反映的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在职、调出和离退休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伸到下一级主要负责人及个别其他领导干部。要确定重点项目。包括房产、股票、经商办企业、因私出国(境)以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要规范工作程序。巡视组提出抽查对象名单,并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转组织部门组织抽查。组织部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巡视组对抽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写入巡视报告或问题线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二是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本条所指的知情人主要是指与巡视对象及深入了解的问题相关的在押人员。这些人掌握的情况有较高的可信度或可查性,是巡视组了解真实情况的重要来源。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注意向知情人询问了解情况,获取了大量可信度高的问题线索,提高了发现问题的精准度。运用这一方式,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协调机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三是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包括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巡视工作专项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机构主要开展了两类专项检查。一是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在巡视期间,中央组织部派出专项检查组,配合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二是巡视工作专项检查,作为巡视组检查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方面,检查结果纳入巡视报告,并向被巡视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馈。三是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本项在原《条例》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主要是将巡视信访受理对象由原来的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延伸至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要考虑是,被巡视党组织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是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来源,将其纳入巡视组信访受理范围,有利于将巡视监督的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四是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本项在原《条例》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原《条例》规定相比,主要是强调到反映比较集中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过一把手的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下沉一级”实地了解,进一步发现和印证问题,带着问题去,针对性更强。从近年来巡视发现和推动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看,很多是在担任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期间发生的。“下沉一级”明察暗访,有利于深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五是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本项在原《条例》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由“商请”改为“提请”,规范性、约束性更大;删除了“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和“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等限制性表述,使协助的单位和需要协助的事项不受限制,如果巡视需要,相关单位都有配合和支持的义务。实践中,需要提请予以协助的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检查部门;(2)检察院、法院、公安等政法机关;(3)审计和财政部门;(4)金融和国企的监管部门;(5)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单位。通过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可以强化巡视组的手段和权限,拓展巡视组了解情况的渠道,从而形成监督合力。六是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并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巡视组可采取其他合规合法方式开展工作,为创新巡视工作方式留出了空间。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第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这些都为巡视组划定了权力边界。
(九)强化巡视成果运用
巡视成果运用事关巡视制度严肃性和生命力。中央对巡视成果运用高度重视,强调善用巡视成果,加强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推动巡视成果得到有效运用,更好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巡视成果运用各环节的要求。一是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第二十五条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二是改进巡视反馈,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三是加强分类处置,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原《条例》相比,明确规定纪检机关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要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等处置意见;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要研究提出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意见,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或者严重不团结等方面问题,也要结合对干部的处理提出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意见。同时规定,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将办理情况于3个月内向巡视办反馈。这样,就强化巡视移交的效力,形成巡视成果运用的刚性制度约束。四是强调巡视中立行立改,第二十条规定“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五是强化巡视全面整改,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三十二条规定巡视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同时,规定了巡视办会同巡视组督促整改落实工作的职责。
(十)严格巡视工作纪律与责任
《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巡视工作4类主体的纪律要求和追责情形。
第一,关于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巡视工作的领导责任。《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分别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为确保责任落地,《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巡视工作领导不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开展巡视监督的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党委书记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表态空泛、原则,不能点出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事、重点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处置要求;巡视成果得不到运用,特别是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查处;巡视工作体制机制长期不顺畅,等等。“发生严重问题”主要是指,巡视工作成效不明显、发展缓慢,甚至陷于停顿,导致所属地区(单位)政治生态长期恶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始终不见好转,甚至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
第二,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以及根据巡视工作需要,负有支持配合义务的其他有关单位。“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主要表现为:向巡视组介绍情况敷衍应付、应该提供的不提供,对巡视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不按要求给予协助,对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不及时研究办理,等等。“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严重迟滞巡视组工作进展,影响巡视组对有关问题的深入了解,影响巡视移交问题和线索的及时处置等,使巡视监督形不成有效合力。
第三,关于巡视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和有关规定,不仅会严重影响巡视队伍的形象,而且会严重损害巡视工作的公信力、严肃性、权威性。因此,必须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进行追究责任的六种情形。1.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此项主要是指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了解中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由于未能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导致没有发现。这里的“应当发现”,是指巡视工作人员负有发现的义务并具有发现的能力和可能。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应当发现的问题所涉及的对象是巡视对象;二是应当发现的问题属于《条例》规定的巡视内容;三是运用《条例》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就能够发现。比如,干部群众对巡视对象违反党的纪律已经有所反映,但巡视干部缺乏警觉性没有引起重视,或者对应当进行深入了解的问题没有进行深入了解,或者由于工作和能力上的原因对问题作出错误判断。如果巡视组在一个地区(单位)巡视没有发现重要的问题线索,但巡视结束后不久该地区(单位)发生了严重的腐败案件,就要倒查巡视组是否存在“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判断巡视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的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巡视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认识能力、工作水平和巡视时的具体条件进行综合判断。2.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如实报告情况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巡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巡视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所谓“隐瞒”,是指巡视工作人员故意将巡视中掌握的情况和问题隐藏起来,瞒而不报。所谓“歪曲”,是指巡视工作人员故意改变所了解情况的表现和问题的性质,或者对事实作出不正确的反映。所谓“捏造”,是指巡视工作人员凭空杜撰,所报告的情况是虚假的,纯属子虚乌有。巡视工作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不如实报告,属于渎职行为。3.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对于巡视工作人员来讲,保密工作极端重要。保密纪律既是巡视工作纪律,更是政治纪律,必须严格遵守,真正做到守口如瓶、防意如城。如果巡视工作秘密一旦被泄露,将会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巡视工作秘密主要包括:巡视前的计划安排,巡视中的谈话反映、信访举报、拟深入了解的问题,巡视后报告和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4.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是依法依规开展巡视的基本要求,是巡视工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重要保证。《条例》第四章对巡视工作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超出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授权的巡视对象和范围;超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巡视内容;超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工作方式;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工作;进行执纪审查工作;未按规定和程序报批,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机关或政法机关处理;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擅自决定重大问题。超越权限造成的不良后果主要有,影响巡视工作整体安排和巡视制度严肃性;影响巡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查处工作,过早惊动被反映人及相关人员,造成串供、出逃或隐匿、销毁证据;干扰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党员权利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恶劣政治和社会影响,等等。5.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利用巡视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特别是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和线索牟取利益,收受被反映人贿赂;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与的其他物品;为亲属或请托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利用知悉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牟取利益;在被巡视地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通过被巡视地区(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擅自借用和占有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等等。6.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此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主要是对上述5种情形以外,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依据,其作用在于扩大法规制度的调整空间,增强法规的适应性。
第四,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积极主动配合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干扰、阻挠巡视工作则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是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实提供情况是巡视组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的重要保证。如果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会使巡视组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得出正确结论,无法给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这种行为性质十分严重,是对上级党组织的欺骗,是对巡视工作的极大干扰和破坏。二是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巡视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不得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视组提供。在以往巡视中,有的编造理由不提供,有的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有的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个别的甚至对抗巡视、拒不提供文件材料,对这些行为都要追究责任。三是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从巡视实践看,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行为主要有:有的堵截干部群众来巡视组上访,有的组织非正常集体上访,有的制造突发事件,有的要求下属汇报与巡视组谈话情况,有的打探巡视组工作动向和信息,有的对巡视干部进行诬告、恐吓,等等。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主要有:有的为掩盖自身问题,通过诬告、陷害他人混淆视听、转移巡视组注意力;有的因为个人之间矛盾,编造事实,恶意诬告;有的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蓄意陷害,等等。对这些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四是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根据巡视反馈意见进行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巡视成果运用的重要方面。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纠正存在问题和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主要表现有:态度不端正,对反馈意见有抵触情绪,敷衍应付,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责任担当不够,不敢较真碰硬,不敢触及矛盾,对巡视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等等。五是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这里所谓的“打击、报复、陷害”,是指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干部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报复、陷害”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者“借口”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者降职、减薪、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压制学术、技术职称评定,或者扣发工资、奖金,或者在工作中给“小鞋”穿、无端挑剔,等等。六是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链 接对巡视成果要善加运用,对腐败问题要零容忍,凡是发现的问题线索,都要分类处置、严肃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对巡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链 接要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不能让有问题的人心存侥幸,不能让腐败分子有立足之地。
——王岐山同志在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