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杨
(扬州大学 江苏 扬州 225000)
《左传》襄公元年至三十一年记载中杀类动词研究
白 杨
(扬州大学 江苏 扬州 225000)
杀类动词顾名思义即表“杀”意的动词,本文主要研究《左传》襄公元年至三十一年间杀类动词包括“戕”、“弑”、“杀”、“戮”、“诛”、“殛”。根据杀类动词的使用情况,对比出它们之间在用法、语法、感情色彩方面的区别,了解杀类动词在春秋战国时的发展。
《左传》 ;杀;动词
《左传》是先秦时期重要的历史典籍,是一部研究上古汉语以及汉语史的重要传世文献。在上古汉语研究中,以往的研究倾向于虚词方面,对实词的研究则相对薄弱。特别是对动词的研究,在马建忠以前,很少受到学者们的注意。随着人们对实词研究的深入,动词及其相关的句型问题成了汉语语法研究中重要的问题,故本文对杀类动词在《左传》襄公元年至三十一年记载中使用情况进行研究。
“戕”、“戮”、“杀”、“弑”这 4 个词均有“杀、杀死、击杀”义,“戕,杀也”《玉篇·戈部》,“戮,杀也”《尔雅·释诂》,“杀,戮也。”《说文·杀部》,本文根据发出动作双方的上下级关系将突出“杀”分为上级对下级的“杀”,下级对上级的杀,其他表杀义的动词。
2.1 下对上
2.1.1 戕
“戕”字从爿从戈。《说文》:“戕,枪也,他国臣来弒君曰戕”,《小尔雅·广言》:“戕,残也。”《左传》襄公十八年:“凡自虐其君曰弒,自外曰戕。”
段玉裁认为戕有正义之说,即伤残。段玉裁注《小尔雅》时这样解释:“子不戕。”传曰:“戕,残也。”这里的“戕”是正义的。对于“戕”正义与否,本人支持非正义之说,他国臣子弑杀本国君主。
“戕”在《左传》襄公中出现3次,表示杀害意义的仅一次,即:阍戕戴吴。(襄公三十一年)
例子中说的是晋国看城门的人杀了戴吴,正是外国臣子杀了本国君主,所以此处用“戕”表示杀的意义。
2.1.2 弑
“弑”字从杀从式,式亦声。《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弑,臣杀君也。”《易》曰:“臣弑其君。”从杀省,式声。封建时代称臣子杀君主、子辈杀父母:弑君,弑母,弑父。“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左传·宣公十八年》。
“弑”在《左传》襄公中出现14次,用例如下:
(1)及鄵,子驷使贼夜弑僖公,而以疟疾赴于诸侯。(襄公七年)
(2)欲弑公以说于晋,而不获间。(襄公二十五年)
(3)公逾墙。又射之,中股,反队,遂弑之。(同上)
(4)书曰:“宁喜弑其君剽。”言罪之在宁氏也。(襄公二十六年)
(5)吴子余祭观舟,阍以刀弑之。(襄公二十九年)
(6)蔡景侯为大子般娶于楚,通焉。大子弑景侯。(襄公三十年)
(7)书曰“莒人弑其君买朱鉏。”言罪之在也。(襄公三十一年)
例(1)中僖公是君主,子驷时臣子,虽然时僖公无理,但是臣子杀死君主所以还是用了“弑”。例(2)中崔武子是齐庄公的臣子,因为齐庄公与自己的妻子私通变动了杀心,也可以取悦与晋国。
《春秋》襄公纪年中也有这样的用例,如下:
(8)夏五月乙亥,齐崔杼弑其君光(襄公二十五年)
(9)二十有六年春王二月辛卯,卫宁喜弑其君剽。(襄公二十六年)
(10)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襄公三十年)
这三个例子是《春秋》中的记载,用“弑”字肯定了是臣杀君,是以下犯上的行为,都用了“弑其君”。由于“戕”、“弑”表示臣对君的杀害,君主即个人,在句法上其对象只能是君主个人,其后面不能加国家、动物等。
2.2 上对下
2.2.1 戮
战国金文始见,用为杀戮义:为天下 (戮)。《说文·戈部》:“戮,杀也。从戈 声。“戮”表示斩;杀;处决。“戮”在襄公中出现10次,有2个义位:“侮辱羞辱”、“杀死”,其中表“杀死”义9次,具体用例如下:
(11)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襄公三年)
(12)童子言焉,将为戮矣。(襄公八年)
(13)射为背师,不射为戮,射为礼乎。(襄公十四年)
(14)管、蔡为戮,周公右王。(襄公二十一年)
(15)臣,戮余也,将归死于尉氏,不敢还矣。(同上)
(16)父戮子居,君焉用之?(襄公二十二年)
(17)专禄以周旋,戮也。(襄公二十六年)
(18)伯有将为戮矣!(襄公二十七年)
(19)辩而不德,必加于戮。(襄公二十九年)
例(11)中魏绛是杀了扬干的仆人,而不是仅仅侮辱仆人。例(12)、(13)、(14)、(18)“戮”前有“为”,表示被动,根据语境是被杀,而不是被侮辱。例(15)中“戮余”表示了却余生,不是受辱的意思。
2.2.2 诛
“诛”在古代汉语中有三个意义比较常见,分别是索求,要求;征伐,讨伐;杀。例如“以敝邑褊小,介于大国,诛求无时,是以不敢宁居。”(襄公三十一年)中“诛”与“求”连用,表示索取,要求。“将军身被坚执锐,伐无道,诛暴秦。”(《陈涉世家》)中“诛”的对象是秦国,所以意义为征伐,讨伐。《鸿门宴》中“立诛杀曹无伤。”中“诛”与“杀”连用,意义偏向“杀”。
“诛”在襄公中出现3次,表示杀义2次,例:
(20)大夫、诸司、门子弗顺,将诛之。(襄公十年)
(21)见不仁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襄公二十五年)
这两个例子中“诛”后面都加“之”作宾语,表示个人,因此不认为是征伐,把“诛”解释为诛杀更好。
2.3 其他
2.3.1 杀
早在甲骨文中就有“杀”,姚孝遂和肖丁认为“杀”为动词,意义为征伐或侵犯,我方的军事行动都可称为“杀”。《说文·杀部》:“杀,戮也。从殳,杀声。凡杀之属皆从杀。”
“杀”在襄公中共出现79次,例子如下:
(22)楚杀其大夫公子申。(襄公二年)
(23)必杀魏绛,无失也!(襄公三年)
(24)夏四月庚辰,辟杀子狐、子熙、子侯、子丁。(襄公八年)杜预注:“辟,罪也。加罪以戮之。
(25)华臣…使贼杀其宰华吴。贼六人以铍杀诸卢门合左师之后。(襄公十七年)(26)楚、郑方恶,而使余往,是杀余也。(襄公二十九年)
“杀”字没有更多的解释,泛指夺取生命,“杀”的对象是人,在《左传》中没有出现“杀”的对象是动物的例子。而且其所带的宾语不仅可以是敌方,也可以是“我”,如例(26);同时“杀”可以与其它动词连用,例如(24)、(25)。
2.3.2 殛
殛从歹,亟声,《说文》中这样解释“殛,诛也。”表示与死亡有关,本义为诛、诛杀。表示诛杀,史书有用例,如《史记·夏本纪》中的“乃殛鲧于羽山。” “殛” 在襄公中出现2次,例:
(27)明神殛之(襄公十一年)
(28)鲧殛而禹兴。(襄公二十一年)
例(27)各诸侯结盟缔结条令,如哪个诸侯国违反了命令,神明可以诛杀诛戮这个国家。例(28)鲧被诛戮诛杀而禹兴起。
3.1 用法方面
“弑”表示动作发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下级杀害上级时用“弑”,强调等级制度;并不是所有下杀上都用“弑”,上下级关系不是直接的时候不采用“弑”,仍用“杀”。越级杀害不用“弑”,一般也用“杀”,即臣子的下级杀害臣子的上级。
“戕”同样是下杀上,但强调杀这个动作的方式与对象,即“外来势力杀死国君”,当动作的主语为外国势力时采用“戕”,而不用“弑”。
“戮”表示上杀下的意思,含义重在责罚及其产生的效应,而。杀”则仅仅表示一种结果。并且“戮”的范围也比较宽广,对活人可以行戮,对死人也可以行戮,具有处决义。没有工具和方式上的限制。
“杀”是一个泛用的动词,凡夺去生物的生命都可以用“杀”,“弑”的对象只能是人,“戕”的对象是人,也可以是植物或无生物,此时就有“残害”、“毁坏”之义了。“杀”无对象、原因方式、工具等限制,并有“杀死”的意思,强调结果。
“诛”有责罚的意思,所指对象主要是不仁不义之人。
3.2 语法方面
“弑”有被动形式,用“见”表示被动,还会用“于”连接引出施动者。另外,在主语和“弑”之间加入助词“之”,使其句子失去独立性。
“杀”也有被动形式,但都是用于有形式标致的被动句中。
“戕”,至今还未发现被动句的用例。
“弑”可以充当定语成分,而“戕”、“杀”一般不作定语。“杀、诛、戮”可以单独充当句法成分,也可以与其他语素组合形成双音节词,而“弑”只能单独作句子成分,其构词能力相对较弱。
3.3 感情色彩
“戕”、“弑”被认为是非正义、违背伦理道德的杀害,含有对杀人者的谴责相对“杀”来说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贬义。
“戮”、“杀”、“殛”属中性,没有明确的褒贬之义。
“诛”表示杀死有罪的人,含有对被杀者的斥责贬斥,从动作的发出者来看具有明显的褒扬的语义色彩。
《左传》襄公元年至三十一年记载中杀类动词包括“杀”、“戕”、“弑”、“戮”、“殛”。表示杀义的动词“杀”使用频率最高,在春秋时期等级制度森严,相对“戕”与“弑”这种明确的下杀上的动词而言,“杀”不存在等级的限制,因此最为常用,这也表明春秋时期的语言具有一定的色彩。本文就杀了动词在襄公中的使用概况,分析各动词间的差异,从中可以看出该时期的语言的发展及运用。
[1] 张秋霞. 《左传》征战类动词研究[D].吉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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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方丽华,蓝旭译注. 《孟子》. 中华书局. 2010.
[4] 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 1981.
[5] 李宗侗. 《春秋左传今注今译》. 台湾. 商务印书馆. 1984.
白杨(1922.07-),女,汉族,山东肥城人,扬州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H141
A
1672-5832(2016)11-018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