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积中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 沈阳 110011)
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再思考
朱积中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 沈阳 110011)
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工程,追求短期利益是不可取的,在当前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获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不可否认检察文化建设中仍存在着明显的问题,部分干警对检察文化不重视,检察文化建设表面化、肤浅化等。为了切实推进检察文化的建设,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不断提升检察文化的建设水准。
检察文化;建设;思考
检察文化是检察系统的标签,检察文化在建设过程中的确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检察文化的建设氛围也如火如荼。在检察文化成绩斐然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到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检察文化建设中凸显的主要问题。在检察文化的建设中,因干警对检察文化的认识不足,缺乏对检察文化的精准性的把握,使得检察文化在建设中存在着表面化、肤浅化等诸多问题。为了提升检察文化建设的水平,必须认识到检察文化中存在的问题,综合性地提升检察文化建设的水平与质量。
检察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重要内容,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必须明确检察文化的建设方式,不断优化检察文化的建设方法,始终围绕正确的文化发展观。检察文化的建设是一项系统且长期的工作,推进检察文化的再建设,必须注重保持检察文化鲜活的生命力,丰富检察文化的内涵,不断扩展检察文化的外延。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要摆脱盲目性,不切实际性,而应该充分结合检察机关所在地域的文化氛围,充分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不断提升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和地域性。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还应该充分满足所有检察人员的文化需求,全面挖掘和提升检察机关所在地域的丰富文化,不断提升检察文化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将检察文化放在整体文化的建设轨道上,明确检察文化的建设方向,不断提升检察文化的建设水准,综合性提升检察文化的建设质量。
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全面且重点突出检察文化的人文性,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文主义。检察文化不是空洞的文化,更不是口号,而应该充分与检察官的实际工作及生活有机联系在一起。一方面,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将检察机关的整体利益与检察官的个人利益联系起来,整体服务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凸显检察文化的人文性。另一方面,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要不断凸显检察官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激发检察官的积极性、参与性,才能充分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使得检察官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找到工作的方向,愿意全身心地投身于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来。此外,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还应该给予检察人员更多的文化福利,使得检察人员能够共享检察文化建设的成果。
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切忌盲目与空洞,切忌空中楼阁,而应该充分尊重检察实践,以检察实践为基础来打造科学合理的检察文化。这主要是因为检察文化本身是为检察实践服务的,二者是一对相互矛盾的体系,检察文化为检察实践提供精神动力,检察实践为检察文化提供扎实的物质基础,离开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发挥检察实践的基础性作用,必须维系扎实稳定的检察实践。一方面,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要将文化建设植根于检察办案等实践环节中,引导检察人员文明执法、科学执法、规范执法。在工作中培育文化,用文化来促进工作,使得检察工作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在检察实践中,要以检察文化为标杆,使得检察实践得以完善和增强,不断提升检察实践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以检察文化为指导,深化检察实践,以检察文化为指引,优化检察实践。
在检察文化的建设过程中,为推动检察文化的深入可持续的建设与发展,必须构建科学完善的制度,以规范化的制度为基准,不断提升检察文化建设的力度与广度,不断明确检察文化建设的方向与目标。一方面,在检察文化的建设中,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以明确完善的制度建设为检察文化做基础,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和约束检察人员在检察实践中能够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另一方面,还应该充分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系统的文化建设制度,明确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规范性与约束性。此外,在检察文化的建设中,还应该成立专门性的监督检察制度。重点检查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此来综合性地提升检察文化建设的深度。
检察文化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推进检察文化深入建设与发展,必须注重以正确的文化发展观为引领,遵循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不断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力推进制度建设,促使检察文化与检察实践的有机结合。
[1] 胡笳,检察机关应对新刑诉法科技证据规定的探索与思考[J],法治论坛,2012年03期.
[2] 林昭润,扎实推进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11期.
F276.3
A
1672-5832(2016)11-01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