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玉姣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河北 秦皇岛 066500)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佟玉姣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河北 秦皇岛 066500)
依法治国(法治)是建立现代国家的标志,但是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的,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之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法治与德治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德治;法治;普适性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法治成了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后来,党的个别领导人根据我国社会的现状又提出了德治的观点。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但在政治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场德治和法治的争论。法治”与“德治”的纠缠不清,无形中缩小了“法治”中的价值判断含义进而于某种程度上动摇了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构成的却依然极其脆弱的“法治”观念的根基。更有人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提出质疑,认为“建立在纯粹功利理性和实用主义思想之上的现代法制制度可以培养出个人利益至上的现代人。企图用“德治”来否定和对抗“法治”。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现代的德治理念应当是统一的、互补的,相互不可排斥和替代的。
1.1 统一性表现在:
1.1.1 德治和法治有着共同的社会物质基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用于德治的德和用于法治的法即法律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同时又对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是以共同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二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冲突。
1.1.2 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和德治,并不是对立的。它们有着共同的内容。法治之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法治的依据是善良之治即合乎道德的和普遍之治的法律的统治。所以在西方人那里,“将德治和法治对立起来是没有意义的”。
1.2 互补性表现在:
1.2.1 从依靠力量来看。法律是国家制订的,并由国家强制的执行,即具有国家强制力;而道德不是由国家来制订和强制执行的,而是依据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所以说,道德是过问一个人内心的信念,而法律是通过过问一个人的行动从外面实现道德。
1.2.2 从作用范围来看,道德比法律要广。受道德谴责的,未必会受法律的制裁,但受法律制裁的,肯定是道德所谴责的。依法治国,其所依据的力量是法律,而法律仅仅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其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不是全部的道德准则,那种企图把一切都纳入到法律的规范范畴的理想主义化的法治是不现实的。对法律所没有进行规范的行为,就需要通过道德来进行规范和调控。
德治强调的是个人的义务,而法治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力;德治强调的是对人的治理,而法治所强调的是对各种关系的平衡等。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无法彼此替代 。
2.1 道德的教化不是万能的。道德不是万能的,马克思指出:“社会的发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有其客观规律性。“道德决定论”不过是可怜的空想家和伪善者散布的幻想和欺骗”; “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例如你们应当彼此相爱、不要做利己主义者等。当一个人,连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即法律都不能遵守,甚至于不惜冒着被法律惩罚的危险,还去进行犯罪的勾当。面对这种人,还企图用用舆论的谴责来对他进行约束或者用道德的教化来使之悔改,这无异于痴人说梦话。因此,认为通过道德的说教就能剪除社会的腐败,企图用所谓的德治来排斥法治,只是一种幻想,是唯心主义的,根本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的。
2.2 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因而出现“时滞”问题;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会存在遗漏。因此,我们也就不可能只用法律去解决一切问题。那种企图用法律去规范一切行为的想法也是不切实际的。
综上所述,德治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具有统一性,是互补的和不可相互替代的。德治是基础,法治之法不能脱离道德的基础,必须是以符合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否则法治就会成为没有基础的空中楼阁。法治是核心,是德治能够切实施行的充分保障。德治必须在现代法治的原则之下进行,否则,所谓的德治只能陷入人治的泥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2] 安倍能成[日本]:《康德实践哲学》,于凤梧、王宏文译,福建人民出版社。
[3] 罗国杰主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2月版104~110页。
[4] [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键、朱林译,中国在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以下。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75页。
[6] 梁治平:《法辨》,第84页。
[7] 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96页。
[8] 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页。
佟玉姣(1988.03-),女,满族,文职,本科,研究单位: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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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6)08-0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