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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6 23:08郭宁虎
支部建设 2016年16期
关键词:基层工作使用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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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经历”具体指什么?

读者柯爱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里提到:“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具体指的是什么?

本刊编辑部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指的是: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转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党组织能否设立纪检委员会?

读者马向前问:基层党组织能不能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本刊编辑部答:党章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

合同制员工能否提名为党代表候选人?

读者杨秀川问:合同制员工里的党员,可不可以提名为党的代表候选人?

本刊编辑部答:在党内选举中,合同制员工(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正式党员的权利,与正式职工中党员的权利是相同的。只要得到多数党员的同意,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一些合同制员工(包括轮换工、临时工)较多的基层党组织,在召开党代表大会时,应注意选举适当数量的这些员工中的党员代表,但必须坚持代表的条件。

因退休不再担任党委职务需走哪些程序?

读者裴瑞珍问:我们是一个基层党委,有一位党委委员到了退休年龄,如果不再担任党委委员,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本刊编辑部答:基层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对已批准退休或因各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党委同意提交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补选出缺额的委员。

党的支部大会讨论纪律处分必须投票吗?

读者李瑞山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给予党员处分时,是否必须通过投票表决?

本刊编辑部答:支部召开大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讨论,全体党员讨论后进行表决即可,可以不采用投票的方式。

一个党支部可否组建为两个党支部?

读者梁贤良问:县直机关工委下属一个支部有32名党员,在不成立总支的前提下,是否能由现有的一个支部组建为两个支部?

本刊编辑部答:可以。因工作需要组建党支部,可向上级党委请示批准设立。

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岗位而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应怎么申诉?

读者杨秀亮问:我因某种原因,被组织上调整岗位,但我对调整决定不服,请问应怎样进行申诉?

本刊编辑部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按照规定哪几类党政干部将会被问责?

读者龚瑞问:党政干部履职不当将会受到问责,请问按照规定哪几类党政干部将会被问责?

本刊编辑部答: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相关要求,以下十二类党政干部将会被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八)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九)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十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十二)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老板死了,他所拖欠的工资该怎么讨要?

读者鲁绛问:我是老板雇请的勤杂工,老板曾拖欠我两个月的工资共计4000元。去年老板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大笔遗产。当我向老板的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儿子索要被拖欠的工资时,老板的妻子和儿子以他们不知道拖欠工资的事为由,拒绝支付我的工资。请问人死所拖欠的工资该怎么讨要?

本刊编辑部答: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于老板的妻子和儿子未放弃对老板的巨额遗产继承,所以必须对你的债务进行清偿,你可向有关部门出示有关证据,帮助你进行追偿,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王怀亮问:“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本刊编辑部答: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宪法和物权法保护,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期限则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从买房之日开始计算,而是土地被拍卖后就开始计算了。

(责编:郭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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