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宇
从化外之人到清国子民
——论清政府对古巴华工权益的维护与晚清国家近代化
李心宇
作者通过清政府对古巴华工状况的认识和调查,展示了清政府经过外交努力,使古巴华工的处境得以改善,体现了晚清国家的近代化。
清政府 古巴华工 权益 外交 国家的近代化
古巴华工问题,学术界已有大量研究。多数学者着眼于外交层面,以清政府对古巴华工权益的维护为出发点,探究晚清外交近代化的过程。[1]笔者认为,以上学者在论及清政府维护古巴华工权益时,仅关注到外交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晚清国家的近代化和中国传统治国理念。外交的近代化主要侧重于通过订立条约、运用国际法、互派外交人员等方式维护本国利益,然而从本质上看,外交的近代化离不开国家的近代化,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与近代国家基本职能的具备是实现外交近代化的基石。清政府对海外华工权益的维护,不仅反映了清政府外交的近代化,同时更体现了清政府逐渐意识到维护海外华人利益是一个近代国家应具备的基本职能。传统儒家治国理念要求统治者替天行道,保境安民,这与近代国家观念相互交织,共同促成了清政府对古巴华工权益的维护。笔者拟在前人已有的基础上,结合陈翰笙主编的《华工出国史料汇编》中关于古巴华工的档案资料和王铁崖主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相关条约内容,通过梳理清政府对古巴华工权益维护经过的始末,进一步探究晚清时期清政府近代国家职能的逐步具备和国家的近代化。
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华人出国总体上持反对态度。对于已到海外的华人,政府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维护华人的权益,而是将其视为化外之人,任其自生自灭。1603年,菲律宾发生了大规模屠杀华人的事件,明朝政府对待此事的态度是:“商贾中,弃家游海,压冬不回,父兄亲戚共所不耻,弃之无所可惜,兵之反以劳师”。[2]《大清律例》中也规定“一切官员及军人等,如有私自出海经商者,或移往外洋海岛等,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3]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华工出国合法化使得包括西班牙在内的诸多国家相继前往中国招募华工。1864年10月10日,清政府与西班牙签订了中西《和好贸易通商条约》,其中第十款规定“凡有华民情甘出口在日斯巴尼亚国(西班牙)所属各处承工,俱准与日斯巴尼亚国民人立约为凭……一并由通商各口前往”,同时也规定西班牙“不得收留中国逃入及另有拐卖不法事情”。[4]此时的古巴是西班牙的殖民地,其种植园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华工,大量华工的到来为古巴种植园提供了廉价劳动力。然而,西班牙方面并未按照条约规定进行招工,在中国沿海通商口岸强行拐卖当地居民,并迫使其同意自愿前往古巴,并且对已赴古巴的华工肆意凌辱。清政府通过报刊新闻和美国领事照会,对此情形已有了解,故将西班牙在广州招工之事停办。西班牙则表示在古巴并无凌辱华工之事,认为清政府违背了中西《和好贸易通商条约》,多次向总理衙门提出抗议,并要求清政府赔偿西班牙在广州招募华工之商人三十余万元的损失。[5]清政府对此断然拒绝,并照会各国驻京使臣,各国认为中国应派遣官员赴古巴展开调查,再决定是否应赔偿西班牙商人的损失。
在得到西班牙方面的同意后,清政府于1873年7月30日宣布派出洋肄业委员会主事陈兰彬、江海关税务司英国人马福臣、天津关税务司法国人吴秉文一同前往古巴查明实情。[6]清政府之所以让两名外国人随同陈兰彬一同前往调查,是考虑到“将来如查出该处华工实有受虐情形,亦属共见共闻”,并且西班牙使臣“自不能以中国委员一面之词,再行狡辩”,这样“足以关日国之口,而服各国之心”。[7]虽然此次调查是为了证明清政府是否应当赔偿西班牙商人的损失,并且是在西方各国驻华公使的推动下进行的,但这也促使了清政府对古巴华工群体的关注,为今后进一步维护古巴华工权益奠定了基础。同治十三年(1874年)九月十一日,陈兰彬向总理衙门汇报了其在古巴的调查情况,在《古巴华工事务各节》一文中,陈兰彬详细说明了他在古巴的具体行程,以及古巴夏湾拿、马当萨斯等城市的糖寮、官监、工所、卖人行。虽然他在报告中指出所到之处均为西班牙当局事先指定之处,但根据当地华工的口述,仍可看出华工在古巴受到的种种非人待遇。例如其中就提到“系由中国被拐骗来者十之八,船上数月打伤、自尽、死亡已不止十分之一……况工满合同年限之后,工主多不给满工凭据,仍勒令再作数年或十数年”。[8]陈兰彬等一行三人在古巴调查期间,西班牙政府曾指责陈兰彬延迟回华日期,致使“古巴田主人等受许多之亏”,[9]清政府获悉古巴华工惨状后,提出在拟定章程时,应特别注明“以后再往古巴之华工,与各国洋人住彼处者一律保护,不得再有凌虐情事”。[10]这反映了清政府在近代国家观念和传统儒家治国理念的推动下,开始着手维护华工的权益。在中国官员回国后,西班牙驻华公使则不断要求中国方面不应将调查报告公之于众[11],同时还要求禁止《中西闻见录》[12]、《生地狱图说》[13]等书的流传。这些做法反映出西班牙试图尽最大努力掩盖古巴华工受虐的情况,并迫使清政府尽快同意恢复西班牙在华招募华工的权利。但鉴于真相业已大白,清政府的立场日益强硬,西班牙政府再也无法坚持己见,不得不与清政府重新订立华工出国章程。
1877年11月7日,清政府同西班牙签订了《古巴华工条约》,该条约共有十六款,主要规定:如华工合同满期,雇主应出资将其送回中国,若雇主无力承担相关费用,则由古巴地方官与中国总领事官详商办法,以便送回;因参与古巴内战被拘之华工,应一体放出;今后华工赴古巴承工,须遵守自愿原则,先赴关道处报名挂号,领取盖印执照,并送交西班牙领事官画押盖印,到古巴后,由当地官员将盖印执照送交中国领事官查验;严禁买卖华工;清政府在哈瓦那设领事馆,以保护在古巴的中国人,并享受西班牙政府给予的最惠国待遇等。[14]较之于1864年签订的中西《和好贸易通商条约》,《古巴华工条约》一方面再次重申了中西《和好贸易通商条约》中所规定的华工出国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针对古巴的具体情况,完善了华工前往古巴的流程,赋予在古巴华工合法权利,同时清政府通过设立领事馆,加强了对古巴华工的管理。总体上看,《古巴华工条约》的签订,既反映出清政府在与西班牙政府的交往中,逐渐掌握了运用近代外交的手段维护本国人民的合法权利,促进了外交的近代化,同时,清政府运用外交手段保护在外中国人的利益,是近代主权国家应具备的职能,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清王朝近代国家观念的逐渐形成与国家近代化。此后,在清政府与西班牙的不断交涉中,古巴总督于光绪六年(1880年)八月二十一日制定了《优待华人条约》,该条约共有五款,主要内容是:华人享有与古巴当地人同等的权利;古巴当地官府应给华人具有护照职能的行街纸;同时华人也应当遵守承工合同,完成工期。[15]此时优待的范围明显扩大,已从华工扩大到在古巴的全体华人,对于此时的古巴华人来说,二等公民身份在制度层面上已不复存在,这对古巴华人群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古巴华人地位的提高,一方面与清政府外交上的努力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体现了清政府逐渐意识到其有义务维护海外本国人的权益。
1879年,清政府在古巴夏湾拿城(哈瓦那)设立领事馆,加强了对华人权益的维护。在古巴十年内战期间,大量华工被迫参与其中[16],因而被古巴当局逮捕入狱,部分被捕华工刑期虽满,但依然未被释放。1887年,驻日(日斯巴尼亚,即西班牙)参赞延龄派翻译赴古巴各城查明情况,即与西班牙外交部辩论,要求将这部分华工释放,在延龄的不断努力下,西班牙政府最终同意释放。[17]张荫桓同时也赞扬了延龄“崇国体而保生命”[18]的义举,这与传统儒家治国理念息息相关。由于古巴政事无章,乡约局所欠华工资金已达五、六万两。1892年,清朝驻古巴总领事谭乾初要求古巴地方官代为追偿,起初未有头绪,清朝驻美公使崔国因抵达古巴后,与谭乾初一同谒见当地官员,“宣示中朝信义,极力怂恿”,最终,当地官员同意进行追偿。同时崔国因也要求清朝驻古巴总领事以后应“随时追取,勿稍有松动”。[19]由此可以看出清政府驻古巴领事在维护华人权益方面的积极态度与晚清国家的近代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自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与西方列强的频繁交往促使清王朝近代国家观念的逐渐形成,并与传统儒家仁政治国理念相互配合,推动了清政府对古巴华工境况的关注,并运用近代外交手段维护古巴华工利益。在发现西班牙非法招工的行为后,清政府不仅依照中西《和好贸易条约》的相关规定取缔了西班牙在华招工的资格,同时还派遣官员赴古巴调查当地华工的实际情况,在获悉古巴华工的惨状后,清政府运用签订条约、派出驻外领事等近代外交手段,最大限度维护了在古巴华工乃至华人的合法权利。这既反映了清政府外交的近代化,更体现了晚清国家的近代化。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比起英、法等西方列强,此时的西班牙国力较为逊色,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清政府提供了与之平等交涉的空间。
[1]参看王士皓.晚清外交近代化的天然试验场:对拉丁美洲国家的外交实践[J].拉丁美洲研究,2008(5),陈晓燕,杨艳琼.古巴华工案与晚清外交近代化[J].浙江社会科学,2005(5),赵鉴军.晚清驻古巴领事对华工状况的改善[J].前言,2011(14).
[2][明]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62影印本:4728.
[3]大清律例[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327.
[4]王铁崖.和好贸易条约[J].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218~226.
[5]陈翰笙主编.班牙公使因不许招工所受损失要求赔偿致总署照会[J].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545~547.
[7]同上文.
[8]古巴华工事务各节[J].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册),579~581,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40—1894)(上册),97~100.
[9]西班牙署理驻华公使为陈兰彬延迟回华致使评断未结古巴田主受亏致总署照会[J].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册),908.
[10]总署奏陈兰彬需留京办理古巴华工交涉请勿派往云南片[J].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册),914.
[11]西班牙署理驻华公使为陈兰彬所查之呈词等件不应送局外人阅看致总署照会[J].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册),912.
[12]西班牙署理驻华公使为〈中西闻见录〉一书揭露古巴苛虐华工实情向总署抗议照会[J].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册),912~914.
[13]西班牙公使伊请将〈生地狱图说〉纸板销毁致总署照会[J].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册),918~919.
[14]会订古巴华工条款[J].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353~356.
[15]所谓优待华人条约[J].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册),962~963.
[16]“古巴兵戈数年,系依西班牙人自乱。当时各寮主威胁工人同行,华工等抵死不从”。参看陈兰彬.古巴华工呈词节录(第二册),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册),652.
[17]张荫恒奏古巴所囚华工已力争释放片[J].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册),963~964.
[18]张荫恒奏古巴所囚华工已力争释放片[J].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册),963~964.
[19]崔国因奏古巴积欠华工工资已饬总领事力追片[J].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册),964.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