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相远
《商君书·垦令》中的平等思想研究——建立在政令统一基础上的“平等”
刘相远
《商君书.垦令》中所包含的平等思想是建立在“统一”的基础上的,不管是赋税制度、徭役制度,还是刑罚制度,“统一”是贯穿于三者的共同指导思想,其目的都是为了树立君主的权威,实现权利集中于君主,富国强兵,而其主要是通过政令的统一来实现。
《垦令》 平等 统一 政令
近代“平等”的概念源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在资产阶级所标榜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中,“平等”是被作为“人本主义”的一个重要体现,它包括人权平等和法律平等两个方面的内容。“平等”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平等的关系和态度,不存在绝对的平等,平等不是“相等”或“平均,”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它体现在它政治则表现为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而战国时期的商鞅在他的变法法令中便体现出“平等”思想的一些内容,他的变法思想主要保存在《商君书》一书中。《商君书》也称《商子》,是商鞅及法家后学的合著,是法家的代表著作。《商君书》全书共有26篇,《商君书.垦令》是其中的第二篇,“垦令”,即开垦荒地的法令。《商君书.垦令》是有关垦荒令的内容,其中涉及有20条垦荒令的论证和解释。《商君书.垦令》中所体现出来的平等思想主要包括赋税制度平等、徭役制度平等和刑罚制度平等内容。当然《垦令》中所包含的“平等”思想和近代所谓的平等思想是有着截然的不同的,其平等的基础是建立在全国政令统一之上的,其目的是服务于统治者的统治,树立君主的权威,实现权利集中于君主,富国强兵。
“壹”是贯穿《商君书》的一个重要思想,是专一、统一的意思,其表现在政治上则是政令的统一。“壹”在《商君书》中出现的频率很高,而其意义也比较丰富。如,在《垦令》中,“上壹而民平”是要君主将法令贯彻始终如一,“意必壹”、“民壹一意”,意思是要统一民众的思想;在《赏刑》中则有“壹赏,壹一刑,壹教”,是说作为君主要有统一的政策和措施,所以商鞅又有“圣人治国也,审壹而已矣”的判断。在《农战》篇更是把“一”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给体现出来了,“国作壹一岁者,十岁强;作壹十岁者,百岁强;作壹一百岁者,千岁强”。“圣王之治也,慎法、察务,归心于壹而已矣”(《农战》),用政令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和总结圣王的统治。可见政令统一在治国方面是多么的重要,于巩固君王的统治是多么的不可或缺。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秦国当时的社会政治现状。商鞅变法前,当时秦国最大的社会现状就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逐渐建立,但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尚未完全铲掉。秦国的贵族,同时也是最大的奴隶主阶级,仍然处于政治统治的核心,以甘龙、杜挚为代表的达官贵族积极维护奴隶制,以庇卫奴隶主阶级特别是贵族的利益。但问题是奴隶主贵族享有世袭的特权,贵族子孙剥削人数天天在膨胀,剥削分量天天在加重,大不利于劳动人民。可以说秦国的积贫积弱,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奴隶主贵族所主导的“井田制”。而在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分封、等级、世袭三个制度中,诸侯、大夫各有各的封地和采邑与军队,诸侯国内实际上是处于分列割据的状态,君主的统治受到很大的削弱,政令根本无法统一,每个小封地和采邑内都是一个小王国,君主的权威遭到巨大的挑战。特别是魏文侯重用李悝变法,国势日强;从公元前413年起,不断向秦进攻,一直攻到秦的郑。从此秦的河西之地全被魏占有,秦人只好退守洛水,秦失守了河西大块土地。可以说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度,使得国家实际处于分裂割据的状态,并使得秦国的实力大大地被削弱了。
再者,贵族除了有世袭的特权外,还具有不受刑罚的特权。这就使得君主的政令并不能够真正做到上传下达,政令根本无法得到很好的贯彻。在实行礼治的奴隶社会,统治者规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但是,战国时期社会已经发生极大地变化,秦国要大力推行耕战、富国强兵,就得营造一个“信赏必罚”的氛围,而要保证法治的强化,其前提则是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取消贵族的特权。商鞅更是直接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所以怎么才能使得国家法治屈居于国君的权威之下正是商鞅所要做的,政令的统一则显得尤为重要了。
怎么才能实现政令的统一呢?《垦令》中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赋税制度;二是徭役制度;三是刑罚制度。这三者之间又有着一个共同的思想,那就是“统一”,“统一”则包括“耕战”政策的统一和君主集权的统一,并且统一是“平等”的基础,只有在政令上实现了统一,君主才能树立自己的权威,也才能维护自己的统治,进而实现富国强国,其在《垦令》中则主要表现为政令的统一。
《商君书.垦令》中最能体现出来的便是在税法上的平等。首先是征税的对象从平民到达官贵族都覆盖到了,“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贱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税赋的征缴是按照人口来计算的,而征缴的对象不仅仅包括平民百姓,也包括达官贵人和王室贵胄及其所养的食客门人。当然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使得“法出令行”,实现政令的统一。很显然,税法制度的平等,一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富,使得强兵有望;二是为了使得更多的人服从国家的耕站政策,使得更多的劳动力能够从事农业劳动,增加粮食。“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一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民平则慎,慎则难变。”可以说,税法制度的平等实际上是为了贯彻和实现国家的耕战政策,进而实现国家政令的统一,“法不阿贵”,这一方面打击奴隶贵族的特权,一方面又取信于民,树立君主的统治权威,集权于中央,把征税的权力收归了君主,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贵族对王权的威胁。
当然,民与官和贵族都按照人口纳税了,但《垦令》对“民”又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其纳税的标准又是有很大不同的。《垦令》篇中对民按职业进行了分类,分别是农民、商工、手工技艺之人,好学问之人。针对农民是“訾粟而税”,按照粮食的产量进行纳税,收成好的时候多收税,收成不好的时候减少,这切实关心到了百姓生存问题,顺应了民意,鼓舞了民心,也是重视农业和农民的表现。至于对商人则使“使商无得粜”、“商无得粜,则多岁不加乐”、“无裕利”、“贵酒肉之价”、“重关市之赋”,商人有钱但也无特权,而且地位往往低下,并且“以商之口数使商”,商人除了家人要纳税服役,其家里的奴仆也是需要纳税和服役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商人经商的成本和减少了商人的奴仆人数,增加更多的农业人口,保障了足够的农业劳动生产力。而对不同类型的民实行有差别的税收,其目的是为了政令的统一,秦国的国家意志是实现富国强兵,而当时富国强兵的主要方法就是执行“耕战”政策,所以商业是必须得压制的,保证社会有足够的从事农业劳动生产的人口,而压制商业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商业活动进行重税重法,加大其经商成本。
《商君书》历来被人所诟病的是其推行的“愚民政策”,其在《垦令》篇中也有所体现,“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愚心躁欲之民壹意”,政令已经讲得十分清楚了,其政令施行的逻辑也很清楚明了,就是让更多的农民能够安心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从而保障有足够的农业生产力,要知道“人”这个因素在古代劳动生产的作用往往是决定性的,其政令的颁布主要是为了使得国家的“耕战”政策能够得以顺利进行,虽然在我们现在看来这完全是值得批判的“愚民政策”,但回到当时的具体政治环境之中,这无意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的,而且事实也证明,秦国施行这些政策后,国力逐渐增强,为扫平六国奠定不可或缺的基础。
《垦令》在徭役制度中体现了百姓和士大夫在服役对象上的平等,“均出余子之使令,以世使之”、“不可以辟役”要求士大夫的庶子也得按照身份的服役,并且提高了免除徭役的条件,出生士大夫家族的人也是要服徭役的,而且免除徭役的条件是提高了很多的。虽然服役的具体内容还是要按照身份的等级进行划分,但至少在服役对象上,实现了最大化的平等,这已经是难能可贵了。从表面看,这是为了实现缓和贵族子弟和百姓之间的矛盾的目的,其实质是通过削除贵族子弟长期不服徭役的特权,从而将权力紧紧抓在君主手中,集权中央,把政令的颁布和施行统一于中央,弱化贵族对王权的制约,增强君主的权威。《垦令》中是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平等的,但更重要的是实现《商君书》一以贯之的政令统一,“百县之治一形”要求国家的政令和治理的措施必须一致,不能随意更改和美化,也不能隐瞒错误。
如何才能将君主的意志切实的实现下去,增强君主的权威呢?重刑重法便是秦国政令得以切实有效地施行下去的保障,而其重刑重法不惟百姓,也针对贵族,当时秦国太子的老师犯了错,差点就被商鞅处死便是例证。“重刑而连其罪”、“无得为罪人请于吏而馕食之,则奸民无主”,重刑重法的目的就是让作奸犯科的人没有指望,让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五种人(“褊急之人”、“很刚之民”、“怠惰之民”、“费资之民”、“巧谀、恶心之民”)没有生存的空间。
可以说徭役制度上的平等是君主把权力收归于中央,削弱贵族特权的,增强自身权威的第一步,而重刑重法的刑罚制度的平等则为第一步徭役制度的切实施行提供了保障,这是第二步。最重要的是能够实现全国政令的统一,这便是《商君书》中所要体现的“壹”的思想了。
综上所述,《商君书.垦令》中所体现的平等思想一定程度上是体现在赋税制度、徭役制度和刑罚制度等方面的。而《垦令》中的平等思想的基础则又是以政令的统一为基础的,赋税制度是为了施行国家的统一的“耕战”政策,富国强兵,徭役制度则是为了切实削弱贵族特权,实现权力收归中央,增强君主权威,刑罚制度是为了所有的政令能够得以切实施行的保障。但《垦令》中的所体现的平等思想和我们现代所说的平等还是有很大差距的,其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君主权力服务的,其所体现出来的弊病是我们所要注意的,其所体现的有利于国家治理的经验也是我们所要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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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大学)
刘相远(1991-),男,汉族,江西崇义人,研究生,研究方向:古代文学。